以前我也因為排版的問題被大喬照三餐罵~
不如就來幫排看看~ 請大家多給點意見 或 建議 來促進對話
不然我這BBS版主可是越當越心虛啊XD
以下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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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何公共利益不存在
今天社課放映紀錄片後的討論,讓我發想動手寫一些
到目前為止對於公共利益這件事情的看法。首先,我想先
談談與回應我對於國家權力這件事情的觀點。回到我在居
住權社課那時候留下一個未討論完的題目,也就是在討論
到底「國有地」是否就是「人民共有」這件事情的爭論。
目前我的想法仍是,國有地和人民共有是兩個概念。
對於這件事情的討論我認為不應該只是以檢討政府為
何沒貫徹人民權利和實行自己理論上的義務這件事情來看待,
因為事實上政府不可能做這件事情。以台灣實況為例,看
似政黨政治的發展人民利用選舉在貫徹自己對於政治的理
念,以多數決的方式選舉出政府,好像是一個集體自主的
行為,而如果這個民主機制已經完備,那國家做不好應該
就是要聚焦在官僚制度的錯誤及政黨意識上。
但我得說,政府政治本身就有存在一些假象。
人民真的是靠自己的意志在決定政府嗎?還是在已經
有政府的這個框下在討論政治的可能性。坦白我說不認為
是前者,因為政治的架構和可觸及的領域已經被政黨政治
和各種以政府為前提的概念所限縮,因此我們才會討論”
現行”政治改善如何可能,但殊不知現行政治已經是政治
範疇裡面的小圈圈。
也就是說,我們已經有政府的理想型,只是需要靠人
民努力和政黨政治人物的甦醒或轉型來達到理想。
但現實是可能的嗎?政府的運作本身是不是就有其架構
上必然的缺陷,這個是必須提出來思考的。也就是,為何
我們需要一個政府?這個問題。談論到此,就得再拉人民與
政府訂契約這個議題來稍微談一下。在此我提出一些我的
觀點。
首先,人民真的是跟政府訂契約嗎?這個契約一定不
是自由意志的,因為政府的發跡在現代已優先於人民的
存在。姑且稱作這個政府的治理是契約好了,契約的內容
是甚麼?有被妥當履行嗎?更重要的是,是否可以解約。
如果說訂定契約是一個現行狀態,那它不應該是死的
應該是動態的,不過現實可以看出,能夠把契約的狀態化
為動態的可能性很少(革命難以出現或維持,最終也落入另
一個政府)。再者,契約的內容也是不明確的,政府真的
有答應要替人民做甚麼嗎?或者說,我們有得到我們所期
待的施政嗎?這些都是很大的問號。談論至此,我想說的
是,政府的存在已經不是民意的展現了,由各種情況都可
以觀察出,政治建立了一套制度,看似人民主權選舉出一
個治理者,背後卻是一套套手段的運動,來選舉出獨裁團
體。
雖然極端的來看,政府缺少人民就無法存在,但這種極端
可能發生的機會非常少,大多數情況是,政府利用各種方
式來試著做出和民意溝通和衝突的行為,不管是哪種形式
,哪個政黨實施,其實交涉的背後都是在鞏固”政府的存
在是不可或缺”的這個概念。並且,政府也一直是有自由
意志的,從法律的制定到建設,打著民意的基礎,卻做出
許多根本不顧慮民意的事件來,如果一遇到反彈,則以政
治責任或各種政黨政治的理由來排解掉民怨,政治人物的
上台或下台不是重點,哪一個政黨犯錯也不是重點,重要
的是政府還是繼續存在,現行的制度還是維持,所有人人
都還有機會可以獨裁。至此,大概可以表達出為何我認為
國有地和人民共有是不同的,因為政府本身就有其意志,
他絕對不是代議機關而已。
而經過以上這些脈絡,拉回公共利益的討論,我仍舊
想說,根本沒有公共利益的存在。因為公共這件事情講白
一點就是多數,但卻以公共(政府架構下人民共有)這個概
念來包裝。
公共建設就叫做公共利益嗎?如果一項建設能夠讓當下
時間點的所有人民都有機會使用,可能姑且可以稱作公共
,但這個公共仍會面臨到世代的問題,也就是,這個公共
究竟是十九世紀的公共,還是二十世紀的公共。而加上時
間軸的考量,公共的意義也就變得更清晰了:當下時間點
多數人的利益。因此拿公共利益來談,拿政府必須為了公
共而犧牲少數來談,根本是假的。坦白一些講,被稱為公
共利益的建設,真的有多少是因為多數人而行?大多數這
個詞彙被拿來作為少數利益集團實踐自己想望的擋箭牌。
有人可能會考量到民生必需的建設。我的觀點是,民
生的建設姑且可以稱為是共享的,他可能可以經過數量與
時間的考驗,但這不是稱作利益,而是資源。建設民生必
需設備,不應該當作是增進公共利益,而是本來就必要的
民生資源,不是以”增益”的利益來考量。好比說,讓你
有水喝可以當作給你福利嗎?但這不是你生存本該要有的
東西嗎?
再者,這類的建設也不應該犧牲少數人而行之,不犧
牲少數人這個預設,不代表就無法建設。同樣的,否認公
共利益的存在,不代表反抗建設,而是這個建設應該是真
正以民意為基礎,而不是公共增益為基礎。
好比捷運,為何必要得蓋捷運?光以公共利益談不通,
如果一個地區的人民不希望蓋捷運,那為何政府需要以發
展的觀點來強制執行,甚麼叫做發展?如果單以通勤時間來
看,又縮現了發展的視野,建設本身更應該套在整個社會
環境中來看待,比如說通勤時間又和就業情況或產業發展
有關,不應該限縮而談。談論至此,可能有些東西愈講愈
模糊,但有些東西更趨清楚。我的觀點其實很硬,如果一
個政府的建設無法得到該地區人民的意願,就不得興建,
但其實還可以更廣義的來談,政府的建設是否只需要得到
某些人同意?這又牽扯到資源分配的問題,為何新莊蓋捷運
叫做發展,屏東怎麼不蓋一條捷運?或者中心市鎮怎麼不再
造或轉移。如果把這些問題納進剛剛的討論來看,又可以
再次驗證關於政府並非代議機關,而是有意識的在進行治
理這件事上。
我認為沒有非蓋不可的建設,人民的生活型態不應該
簡單的就遭受迫害,逼問人家補償金多少是暴力的,以多
數決來談論少數人霸佔位置是暴力的。舉例而言,如果人
命的價值不可計算,為何你可以談論某些人的生活方式就
是應該要被犧牲的?難道生活型態的自主不就納入生存權
之一嗎?。因此我反對這些暴力的建設行為。這也扣連到
我懷疑政府的存在這件事,所謂契約的訂定應該納入更大
的權力架構中討論。
如果我們真的站在政府的架構下替他說話:必要建設
、發展需要、多數人利益等,那為何我們還需要抗爭;為
何還需要看著康樂里的片子掉眼淚?因為光這幾個政府操
弄的概念,就可以推導到所有強制執行的議題當中。
如果契約真的存在,政府這麼爛,我可不可以選擇解約?
※ 編輯: paulpaul23 來自: 42.73.70.142 (12/25 00: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