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luciahuang (lul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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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性別] 法國民事伴侶制度PACS的新面貌
時間Fri Dec 31 01:19:58 2010
文/許秀雯
這篇短文旨在介紹法國民事伴侶制度PACS幾經修法之後的新面貌,
以及在法國社會中PACS與婚姻近來的消長趨勢。
法國PACS(Le pacte civil de solidarite直譯:
民事團結契約)
制度自1999年底開始施行,這是法國民法中除「婚姻」(mariage)
及「同居」(concubinage)以外的第三種伴侶關係形式。在法國,
婚姻目前仍僅限異性戀伴侶始得締結,民法對於婚姻之權利義務設
有密度甚高之規範,至於「同居」其在法律評價上則僅係一種「事
實狀態」,同居人沒有特殊的法律地位,原則上同居人間亦不互負
義務。PACS制度的創設,是為了回應兩個社會事實與需求:一個是
法國社會存在非常普遍的(異性戀)非婚同居現象,另一個則是被婚
姻制度排除在外的同志族群要求同志伴侶關係應該得到法律的承認
與保障,因此,在這樣的背景下誕生的PACS,其性質像是「婚姻」
與「同居」之外的某種另類選擇,
其地位則有如介於「婚姻」 (高
密度法律規範)與「同居」(基本上不受法律規範)之間的「中庸之道」。
PACS本質上是一種契約,是同性或異性的兩名成年人為安排其共同
生活而依民法PACS專章之規定簽訂的民事契約,在這個書面契約中
雙方約定其共同生活之權利義務關係,此包括一共同住所[1]
( residence commune)、相關財產之約定,例如可以約定開一有別
於個人帳戶的共同銀行戶頭以支應日常生活的支出,亦可約定相互
間的經濟支持與協助義務,比如當一方是在家負責家務勞動者,可
約定他方每月應撥一定款項給在家勞動之一方以維持家計相關支出,
且可約定此支付額度,當在職場工作之他方收入變動超過一定比例
時應即相對調整或約定應定期檢視調整給付額度等等,雙方亦得約
定共同支出項目 (如房租、房屋貸款或其他與共同住所有關的管理
雜費、小孩的教育與其他支出) 之分攤方式及比例,以及PACS解消
時雙方相關賦稅與財務分配處理等事項。
締結PACS的雙方當事人須在法國有共同住所,但法律並不要求一方
或雙方須為本國人(不以國籍作為要件)。與婚姻不同的是,如僅單
純與一法國人簽訂PACS並不保證可以因此取得居留權。依法國有關
居留權授予的規定,「家庭與個人生活」(vie privee et familiale)
因素是發給(或拒絕)外國人居留請求的考慮標準之一,在實務上,
必須能提出相關資料證明申請者與其PACS伴侶確實在法國已有穩定
持續之共同生活,才能以此為由取得在法居留權,否則就必須提出
其他法定居留原因之證明,例如就學、就業證明等等以取得居留許可[2]。
此外,PACS之成立並不以「已共同生活相當時間」為要件。PACS須
向共同住所的地方法院書記處登記,並以此登記作為生效要件。
當1999年底PACS法案通過時,立法者亟欲清楚區隔PACS與婚姻之不
同,因此最初乃將PACS定位成一個對於伴侶的個人「地位」沒有什
麼實質影響的單純契約 [3]。歷次修法之後,今日PACS在若干面向
上已更趨近於婚姻,例如,在2006/6/23的新法所安排的數項措施
(2007/1/1開始適用)就包括開始在官方的人民身分資料( l’etat
civil)[4]上作PACS登記以及伴侶身分的標示。也就是說,
在2007/
1/1之後成立的PACS變成與婚姻一樣,會在個人的「出生證明」
(l’acte de naissance)文件上被標示[5]。
PACS的解消程序及條件均較離婚簡易許多,法國的離婚程序即使是
在兩願離婚之情形,都還是需要透過法院審理並強制當事人委任律
師,PACS則可以藉由兩造合意,亦可以僅單方決定就片面解消,不
需要透過法院審理。雙方合意解消PACS時,必須送交一份共同解消
的聲明給原登記之地方法院書記處,由書記官作解消登記並處理後
續當事人身分資料的公示事宜;如果是一方片面行使解消權,依法
必須透過「執達人」(huissier)[6]來送達給對方(PACS伴侶) ,「
執達人」會給原登記之地方法院書記處一份解消送達影本,書記官
會據此作解消登記、通知雙方當事人解消登記並處理後續當事人身
分資料上的公示事宜。2006/6/23的新法 (2007/1/1施行)已取消舊
法中有關片面解消PACS時須有三個月預告期間的規定,使得PACS的
解消程序更加便捷。
除了解消程序簡便的優點外,在2005年的稅務改革之後,PACS伴侶
在租稅法上的地位已等同於婚姻配偶,因此更促進愈來愈多的伴侶
選擇締結PACS,依據法國國家經濟研究與統計院(INSEE)2010年1月
出版之統計數據顯示,與婚姻這個古老的制度相較,PACS確已逐步
成為一個廣受法國人青睞的伴侶結合形式[7],詳言之:
PACS之開辦始自1999年底,施行十年後即2009年當年有17萬5千對
的伴侶選擇締結PACS,其中有95%是異性戀伴侶。2008年締結PACS
的人數相較於2007年增加了40%,2009年又較前一年(2008)增加了
20%。整體而言, PACS制度創設的十年當中,累計共有超過七十萬
份的PACS被簽署。與此相較,婚姻之締結開始有減少的趨勢。
2009年共有25萬6千對伴侶選擇結婚,此數字比起2008年負成長了
3,5% 。伴侶們越來越傾向選擇以PACS的形式來正式化彼此的結合
關係。按相對比例而言,在2008年,每當有兩對伴侶選擇結婚之時
(均異性戀),就有另一對伴侶選擇締結PACS (同、異性戀均可締
結PACS),締結婚姻的人數為締結PACS人數的2倍。一年後(2009),
這個差距縮小了,
締結婚姻的人數僅為締結PACS人數的1.5倍,也
就是說, 在每五對尋求正式化彼此關係的伴侶之中,有三對選擇結
婚,另外兩對則選擇締結PACS。
綜上說明,我們可以清楚看到PACS在法國社會廣被接受與採用的情
形,而「婚姻」制度顯然不(再)是伴侶們取得社會承認與法律保障
的唯一理想方式或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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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伴侶雙方可以有不同的居所(domiciles),但依法必須有一共同住所。
[2] Sylvie Dibos-Lacroux, PACS Le guide pratique, Prat Editions,
12eme edition, Paris, 2010, p.70-71.
[3] Sylvie Dibos-Lacroux, PACS Le guide pratique, Prat Editions,
12eme edition, Paris, 2010, p.73.
[4]法國的人民身分資料 (l’etat civil)有分出生證明、結婚證明、死亡
證明以及與「家庭名冊簿」(livret de famille)之發給與記載有關等事項。
[5]至於在2007/1/1之前就成立的PACS,這些當事人有一年的時間決定對於
新規定(PACS伴侶身分標示)的作法接受與否,也就是說在2008/1/1之前,
這些PACS伴侶可以選擇積極地要求官員在出生證明上標示PACS及其伴侶身
分或者他們也可以選擇解消其PACS,在 2008/1/1之後,有六個月的時間,
地方法院的書記官會通知辦理人民身分資料的官員所有仍有效存續的PACS,
在2008/7/1之後,所有的PACS都會被公示。
參見Sylvie Dibos-Lacroux, PACS Le guide pratique, Prat Editions,
12eme edition, Paris, 2010, p.73-74.
[6] “Huissier”是法國的一種專門職業,法國的民事強制執行程序以及
某些司法或法律行為之意思表示或通知,依法必須透過huissier為之。
[7]以下資料來源:參見INSEE PREMIERE (N° 1276,2010年1月)關於2009
年的人口統計,此部分法文資料感謝李韶芬協助翻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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