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luciahuang (lul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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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性别] 法国民事伴侣制度PACS的新面貌
时间Fri Dec 31 01:19:58 2010
文/许秀雯
这篇短文旨在介绍法国民事伴侣制度PACS几经修法之後的新面貌,
以及在法国社会中PACS与婚姻近来的消长趋势。
法国PACS(Le pacte civil de solidarite直译:
民事团结契约)
制度自1999年底开始施行,这是法国民法中除「婚姻」(mariage)
及「同居」(concubinage)以外的第三种伴侣关系形式。在法国,
婚姻目前仍仅限异性恋伴侣始得缔结,民法对於婚姻之权利义务设
有密度甚高之规范,至於「同居」其在法律评价上则仅系一种「事
实状态」,同居人没有特殊的法律地位,原则上同居人间亦不互负
义务。PACS制度的创设,是为了回应两个社会事实与需求:一个是
法国社会存在非常普遍的(异性恋)非婚同居现象,另一个则是被婚
姻制度排除在外的同志族群要求同志伴侣关系应该得到法律的承认
与保障,因此,在这样的背景下诞生的PACS,其性质像是「婚姻」
与「同居」之外的某种另类选择,
其地位则有如介於「婚姻」 (高
密度法律规范)与「同居」(基本上不受法律规范)之间的「中庸之道」。
PACS本质上是一种契约,是同性或异性的两名成年人为安排其共同
生活而依民法PACS专章之规定签订的民事契约,在这个书面契约中
双方约定其共同生活之权利义务关系,此包括一共同住所[1]
( residence commune)、相关财产之约定,例如可以约定开一有别
於个人帐户的共同银行户头以支应日常生活的支出,亦可约定相互
间的经济支持与协助义务,比如当一方是在家负责家务劳动者,可
约定他方每月应拨一定款项给在家劳动之一方以维持家计相关支出,
且可约定此支付额度,当在职场工作之他方收入变动超过一定比例
时应即相对调整或约定应定期检视调整给付额度等等,双方亦得约
定共同支出项目 (如房租、房屋贷款或其他与共同住所有关的管理
杂费、小孩的教育与其他支出) 之分摊方式及比例,以及PACS解消
时双方相关赋税与财务分配处理等事项。
缔结PACS的双方当事人须在法国有共同住所,但法律并不要求一方
或双方须为本国人(不以国籍作为要件)。与婚姻不同的是,如仅单
纯与一法国人签订PACS并不保证可以因此取得居留权。依法国有关
居留权授予的规定,「家庭与个人生活」(vie privee et familiale)
因素是发给(或拒绝)外国人居留请求的考虑标准之一,在实务上,
必须能提出相关资料证明申请者与其PACS伴侣确实在法国已有稳定
持续之共同生活,才能以此为由取得在法居留权,否则就必须提出
其他法定居留原因之证明,例如就学、就业证明等等以取得居留许可[2]。
此外,PACS之成立并不以「已共同生活相当时间」为要件。PACS须
向共同住所的地方法院书记处登记,并以此登记作为生效要件。
当1999年底PACS法案通过时,立法者亟欲清楚区隔PACS与婚姻之不
同,因此最初乃将PACS定位成一个对於伴侣的个人「地位」没有什
麽实质影响的单纯契约 [3]。历次修法之後,今日PACS在若干面向
上已更趋近於婚姻,例如,在2006/6/23的新法所安排的数项措施
(2007/1/1开始适用)就包括开始在官方的人民身分资料( l’etat
civil)[4]上作PACS登记以及伴侣身分的标示。也就是说,
在2007/
1/1之後成立的PACS变成与婚姻一样,会在个人的「出生证明」
(l’acte de naissance)文件上被标示[5]。
PACS的解消程序及条件均较离婚简易许多,法国的离婚程序即使是
在两愿离婚之情形,都还是需要透过法院审理并强制当事人委任律
师,PACS则可以藉由两造合意,亦可以仅单方决定就片面解消,不
需要透过法院审理。双方合意解消PACS时,必须送交一份共同解消
的声明给原登记之地方法院书记处,由书记官作解消登记并处理後
续当事人身分资料的公示事宜;如果是一方片面行使解消权,依法
必须透过「执达人」(huissier)[6]来送达给对方(PACS伴侣) ,「
执达人」会给原登记之地方法院书记处一份解消送达影本,书记官
会据此作解消登记、通知双方当事人解消登记并处理後续当事人身
分资料上的公示事宜。2006/6/23的新法 (2007/1/1施行)已取消旧
法中有关片面解消PACS时须有三个月预告期间的规定,使得PACS的
解消程序更加便捷。
除了解消程序简便的优点外,在2005年的税务改革之後,PACS伴侣
在租税法上的地位已等同於婚姻配偶,因此更促进愈来愈多的伴侣
选择缔结PACS,依据法国国家经济研究与统计院(INSEE)2010年1月
出版之统计数据显示,与婚姻这个古老的制度相较,PACS确已逐步
成为一个广受法国人青睐的伴侣结合形式[7],详言之:
PACS之开办始自1999年底,施行十年後即2009年当年有17万5千对
的伴侣选择缔结PACS,其中有95%是异性恋伴侣。2008年缔结PACS
的人数相较於2007年增加了40%,2009年又较前一年(2008)增加了
20%。整体而言, PACS制度创设的十年当中,累计共有超过七十万
份的PACS被签署。与此相较,婚姻之缔结开始有减少的趋势。
2009年共有25万6千对伴侣选择结婚,此数字比起2008年负成长了
3,5% 。伴侣们越来越倾向选择以PACS的形式来正式化彼此的结合
关系。按相对比例而言,在2008年,每当有两对伴侣选择结婚之时
(均异性恋),就有另一对伴侣选择缔结PACS (同、异性恋均可缔
结PACS),缔结婚姻的人数为缔结PACS人数的2倍。一年後(2009),
这个差距缩小了,
缔结婚姻的人数仅为缔结PACS人数的1.5倍,也
就是说, 在每五对寻求正式化彼此关系的伴侣之中,有三对选择结
婚,另外两对则选择缔结PACS。
综上说明,我们可以清楚看到PACS在法国社会广被接受与采用的情
形,而「婚姻」制度显然不(再)是伴侣们取得社会承认与法律保障
的唯一理想方式或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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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伴侣双方可以有不同的居所(domiciles),但依法必须有一共同住所。
[2] Sylvie Dibos-Lacroux, PACS Le guide pratique, Prat Editions,
12eme edition, Paris, 2010, p.70-71.
[3] Sylvie Dibos-Lacroux, PACS Le guide pratique, Prat Editions,
12eme edition, Paris, 2010, p.73.
[4]法国的人民身分资料 (l’etat civil)有分出生证明、结婚证明、死亡
证明以及与「家庭名册簿」(livret de famille)之发给与记载有关等事项。
[5]至於在2007/1/1之前就成立的PACS,这些当事人有一年的时间决定对於
新规定(PACS伴侣身分标示)的作法接受与否,也就是说在2008/1/1之前,
这些PACS伴侣可以选择积极地要求官员在出生证明上标示PACS及其伴侣身
分或者他们也可以选择解消其PACS,在 2008/1/1之後,有六个月的时间,
地方法院的书记官会通知办理人民身分资料的官员所有仍有效存续的PACS,
在2008/7/1之後,所有的PACS都会被公示。
参见Sylvie Dibos-Lacroux, PACS Le guide pratique, Prat Editions,
12eme edition, Paris, 2010, p.73-74.
[6] “Huissier”是法国的一种专门职业,法国的民事强制执行程序以及
某些司法或法律行为之意思表示或通知,依法必须透过huissier为之。
[7]以下资料来源:参见INSEE PREMIERE (N° 1276,2010年1月)关於2009
年的人口统计,此部分法文资料感谢李韶芬协助翻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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