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NTUPoem (現代詩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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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社辦] 明天會出現的講義
時間Wed Apr 30 02:57:49 2008
我們的主張:
一、活動中心管理辦法已經成立的狀況下,不應再增列社團契約書、
增加額外的限制。但為確保社團妥善使用社辦內公物,
應訂定保證書,讓公物損壞賠償得以落實。
二、對於使用空間之違規應於使用空間方面做懲處,
不應侵犯社團的其他基本權利。
三、本法案應由全校社團皆可參加之管道、經過討論後方定案,
由於社團負責人研習營並無討論場合,
且各社參與之人員限制太大,希望能選在校內的場合做結。
●我們的主張改成這樣好嗎?
以下附上依上述主張擬定之社辦使用保證書
國立臺灣大學活動中心學生社團辦公室使用保證書
場地擁有者:國立臺灣大學
保證人因辦理社團活動需要,向擁有者申請後開始使用,
經雙方同意議定條件如後:
一、房屋座落台北市羅斯福路四段 號第 學生活動中心 室
二、借用期限: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三、開放時間:每日上午七時至晚上十時止(配合校行事曆之活動中心開館時間)
四、借用人使用社團辦公室願遵守下列規定:
1.政府法令及本校校規。
2.使用事實應與社辦使用企劃書內容相符。
3.不得損壞場地之各項設施。
4.各場地全面實施禁煙。
5.不得攜帶鞭炮、火燭等易燃物或爆裂物及其他危險物品
進入本中心各場地或使用之。
6.不得任意轉借其他單位使用。
7.社團配用之社團辦公室,若不能善加使用,
本組有權收回,另配其他社團。
本項使用規定源自「國立臺灣大學學務處學生活動中心場地管理辦法」,
其他編列入該辦法之規定(含新增者)使用者亦需遵守。
五、出借人得不定期派員檢視各社團辦公室,檢視情行列入社團評鑑之參考
六、本保證書後附社團辦公室財產明細,
所列之設備於不堪使用時應向活動中心管理組申請更換,
若有遺失則使用者需負賠償責任。
(背後附原契約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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