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NTUPoem (现代诗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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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社办] 明天会出现的讲义
时间Wed Apr 30 02:57:49 2008
我们的主张:
一、活动中心管理办法已经成立的状况下,不应再增列社团契约书、
增加额外的限制。但为确保社团妥善使用社办内公物,
应订定保证书,让公物损坏赔偿得以落实。
二、对於使用空间之违规应於使用空间方面做惩处,
不应侵犯社团的其他基本权利。
三、本法案应由全校社团皆可参加之管道、经过讨论後方定案,
由於社团负责人研习营并无讨论场合,
且各社参与之人员限制太大,希望能选在校内的场合做结。
●我们的主张改成这样好吗?
以下附上依上述主张拟定之社办使用保证书
国立台湾大学活动中心学生社团办公室使用保证书
场地拥有者:国立台湾大学
保证人因办理社团活动需要,向拥有者申请後开始使用,
经双方同意议定条件如後:
一、房屋座落台北市罗斯福路四段 号第 学生活动中心 室
二、借用期限: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三、开放时间:每日上午七时至晚上十时止(配合校行事历之活动中心开馆时间)
四、借用人使用社团办公室愿遵守下列规定:
1.政府法令及本校校规。
2.使用事实应与社办使用企划书内容相符。
3.不得损坏场地之各项设施。
4.各场地全面实施禁烟。
5.不得携带鞭炮、火烛等易燃物或爆裂物及其他危险物品
进入本中心各场地或使用之。
6.不得任意转借其他单位使用。
7.社团配用之社团办公室,若不能善加使用,
本组有权收回,另配其他社团。
本项使用规定源自「国立台湾大学学务处学生活动中心场地管理办法」,
其他编列入该办法之规定(含新增者)使用者亦需遵守。
五、出借人得不定期派员检视各社团办公室,检视情行列入社团评监之参考
六、本保证书後附社团办公室财产明细,
所列之设备於不堪使用时应向活动中心管理组申请更换,
若有遗失则使用者需负赔偿责任。
(背後附原契约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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