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stu90006 (打不死的熊在4/2(三)舉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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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主張]社辦空間
時間Tue Apr 29 05:28:43 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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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的主張:
一、活動中心管理辦法已經成立的狀況下,不應再增列社團契約書,
否則僅只是影響社團權利及學生權益。
二、契約書不可以侵犯社團基本權利,但因為擁有社團內公物,
於是應訂定保證書,讓公物賠償得以落實。
三、假若校方真要強行通過此契約書法案,
我們認為也應召開社團大會,否則此法案應無任何強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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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台灣大學學務處學生活動中心場地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管理本校學生活動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場地,使其充分發揮應有之功能,特訂定本
辦法。
【這裡大概可以講:
我們在此次的會議中從來沒有看到這條管理辦法的關連性,
而目前就突然要貿然的提『國立台灣大學活動中心學生社團辦公室使用契約書』,
我認為是相當的不妥的,
我們可以知道已經訂定了這些使用法條,
那麼為什麼還要再簽訂契約書這種東西呢?
〈這裡我預設講的比較機車一點,因為還要看大喬要扮演的角色,如果大喬沒有想要一開
始就下馬威〉,那麼我覺得可以大概這樣講:
有『 』的地方就是講了就是要對幹的,我們再討論要不要講。
我們在此次的會議當中好像都沒有提出這條管理辦法,
然後就這樣提案『國立台灣大學活動中心學生社團辦公室使用契約書』,
我覺得我們目前應該做的是
「審視這些管理辦法」,
看是否裡面是否有需要增加或者是更動的,
(這裡看他們反映怎麼樣?我們可以下午再推演看看)
或者是
裡面的法條沒有辦法落實,
而商討如何去落實?
而不是忽略這一項法條,
『強迫』各社團必須簽訂社團契約書,
假若是因為沒有辦法落實法條,
而學生活動管理中心想要用這樣不合理的契約書方式來試圖『欺騙』學生,
進而達到以為理想的管理手段,
我認為這樣的狀況之下是不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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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借用單位於借用場地時除應遵守各該場地應注意事項外,並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政府法令及本校校規。
二、使用事實應與申請內容相符。
三、不得損壞場地之各項設施。
四、未經許可不得張貼海報、宣傳標語,或因辦理選舉而設投票所。
五、各場地全面實施禁煙。
六、表演舞台不得使用吊具,亦不得於舞台地板拉道具或任意敲打。
七、不得攜帶鞭炮、火燭等易燃物或爆裂物及其他危險物品進入本中心各場地或使
用之。
八、借用單位應於借用期間內佈置場地,借用後應回復原狀。
九、借用單位自行使用之各項器材、應於借用期間結束後理清,本中心管理組不負
保管之責。
十、借用申請經核准後,不得任意轉借其他單位使用。
十一、社團配用之社團辦公室,若不能善加使用,本組有權收回,另配其他社團。
前項所指各項場地之應行注意事項,由本中心管理組依權責訂定,經學務長核可後實施。
【偷偷的詢問一下,借用場地是否有包括社辦啊?裡面好像是寫借用場地,那不就承認社
辦空間是借用的?我覺得在引用這點時能不能有一些注釋啊?】
口氣可以大概是
我們目前希望能夠就這樣的管理辦法已經明定之下,
如果活動中心管理單位希望能夠有一些新的改善,
我認為應該要修改此管理辦法,
並由學生自治組織落實,
而不是
另創一個『契約書』,
這樣的狀況將只是導致法源依據更加的混亂,
同時也因為契約書存在的狀況下,
每個社團也必須強迫的簽署,
我認為這不擁有任何法條的契約書,
不應該具有這樣決定一個社團是否能擁有社辦的權利,
希望活動中心能夠更謹慎的考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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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證書形式:
茲同意
國立臺灣大學學務處學生活動中心場地管理辦法之內容,
並為遵守
其內容第十二條:
借用單位應善加使用本中心各項器材或設備,若因使用不當造成毀損者,應負損害賠償
責任。
特訂定此保證書,
保證此時間內若發生任何毀損,
將由社團負責人XXX負損失賠償責任,
其金額將於發生毀損七日內付清,
若未能做到,
將予以交由學生管理小組商議處理辦法。
這邊我想應該可以自由發揮嘴砲能力,
哈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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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子制定:
此契約書不應該由少數社團及管理單位專案處理,
而應該有社團大會共同商討,
社團大會細節:
不知道!
就大概這樣吧?
我想這次可能吳秀的RUN完,
大喬可能也不能講太多吧?
下午在跟你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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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F:→ stu90006:我也不知道為什麼寫出來這麼衝=~=你跟大喬講一下 04/29 2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