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stu90006 (打不死的熊在4/2(三)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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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主张]社办空间
时间Tue Apr 29 05:28:43 2008
P1
我们的主张:
一、活动中心管理办法已经成立的状况下,不应再增列社团契约书,
否则仅只是影响社团权利及学生权益。
二、契约书不可以侵犯社团基本权利,但因为拥有社团内公物,
於是应订定保证书,让公物赔偿得以落实。
三、假若校方真要强行通过此契约书法案,
我们认为也应召开社团大会,否则此法案应无任何强制性。
P2
国立台湾大学学务处学生活动中心场地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管理本校学生活动中心(以下简称本中心)场地,使其充分发挥应有之功能,特订定本
办法。
【这里大概可以讲:
我们在此次的会议中从来没有看到这条管理办法的关连性,
而目前就突然要贸然的提『国立台湾大学活动中心学生社团办公室使用契约书』,
我认为是相当的不妥的,
我们可以知道已经订定了这些使用法条,
那麽为什麽还要再签订契约书这种东西呢?
〈这里我预设讲的比较机车一点,因为还要看大乔要扮演的角色,如果大乔没有想要一开
始就下马威〉,那麽我觉得可以大概这样讲:
有『 』的地方就是讲了就是要对干的,我们再讨论要不要讲。
我们在此次的会议当中好像都没有提出这条管理办法,
然後就这样提案『国立台湾大学活动中心学生社团办公室使用契约书』,
我觉得我们目前应该做的是
「审视这些管理办法」,
看是否里面是否有需要增加或者是更动的,
(这里看他们反映怎麽样?我们可以下午再推演看看)
或者是
里面的法条没有办法落实,
而商讨如何去落实?
而不是忽略这一项法条,
『强迫』各社团必须签订社团契约书,
假若是因为没有办法落实法条,
而学生活动管理中心想要用这样不合理的契约书方式来试图『欺骗』学生,
进而达到以为理想的管理手段,
我认为这样的状况之下是不合理的。
P3
第十条
借用单位於借用场地时除应遵守各该场地应注意事项外,并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政府法令及本校校规。
二、使用事实应与申请内容相符。
三、不得损坏场地之各项设施。
四、未经许可不得张贴海报、宣传标语,或因办理选举而设投票所。
五、各场地全面实施禁烟。
六、表演舞台不得使用吊具,亦不得於舞台地板拉道具或任意敲打。
七、不得携带鞭炮、火烛等易燃物或爆裂物及其他危险物品进入本中心各场地或使
用之。
八、借用单位应於借用期间内布置场地,借用後应回复原状。
九、借用单位自行使用之各项器材、应於借用期间结束後理清,本中心管理组不负
保管之责。
十、借用申请经核准後,不得任意转借其他单位使用。
十一、社团配用之社团办公室,若不能善加使用,本组有权收回,另配其他社团。
前项所指各项场地之应行注意事项,由本中心管理组依权责订定,经学务长核可後实施。
【偷偷的询问一下,借用场地是否有包括社办啊?里面好像是写借用场地,那不就承认社
办空间是借用的?我觉得在引用这点时能不能有一些注释啊?】
口气可以大概是
我们目前希望能够就这样的管理办法已经明定之下,
如果活动中心管理单位希望能够有一些新的改善,
我认为应该要修改此管理办法,
并由学生自治组织落实,
而不是
另创一个『契约书』,
这样的状况将只是导致法源依据更加的混乱,
同时也因为契约书存在的状况下,
每个社团也必须强迫的签署,
我认为这不拥有任何法条的契约书,
不应该具有这样决定一个社团是否能拥有社办的权利,
希望活动中心能够更谨慎的考虑。
P4
保证书形式:
兹同意
国立台湾大学学务处学生活动中心场地管理办法之内容,
并为遵守
其内容第十二条:
借用单位应善加使用本中心各项器材或设备,若因使用不当造成毁损者,应负损害赔偿
责任。
特订定此保证书,
保证此时间内若发生任何毁损,
将由社团负责人XXX负损失赔偿责任,
其金额将於发生毁损七日内付清,
若未能做到,
将予以交由学生管理小组商议处理办法。
这边我想应该可以自由发挥嘴炮能力,
哈哈。
P5
案子制定:
此契约书不应该由少数社团及管理单位专案处理,
而应该有社团大会共同商讨,
社团大会细节:
不知道!
就大概这样吧?
我想这次可能吴秀的RUN完,
大乔可能也不能讲太多吧?
下午在跟你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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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F:→ stu90006:我也不知道为什麽写出来这麽冲=~=你跟大乔讲一下 04/29 2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