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Honiahaka (吳秀)
看板NTUniNews
標題Re: [社辦制度] 恐怖的來了
時間Mon Apr 21 20:18:41 2008
→這裡對以上兩篇回應的回覆與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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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stu90006 (打不死的熊在4/2(三)舉行) 看板: NTUniNews
標題: Re: [社辦制度] 恐怖的來了
時間: Mon Apr 21 13:18:52 2008
國立臺灣大學社團辦公室管理規則新草案
課外活動組自評指標的第四項『設施/設備、空間』第五條
社團有足夠且適當的活動空間。
於是訂定這些明細條目,
但同時可觀看台灣大學校務評鑑報告第捌項訓練(學生事務)優點及特色第二條
學生社團依民主法治精神自訂完備的法規,
自主運作,
真正落實學生社團自治的民主精神,
形成民主開放學風。
於是我們有相當的合法性對於社團辦公室管理規則提出建議及新法案,
否則不符合教育部對台灣大學的評鑑項目。
→感謝,這個太重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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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申請及核配
1. 學生社團因活動及社務之需要得向學生活動中心管理組申請借用社
團辦公室(以下簡稱社辦)及其設備,期限為兩年,並簽訂「社團
辦公室契約」。
兩年契約的意思就是給予審核機制,
假若不符合課外活動組的想法,
將導致此社團沒有繼續申請社辦的可能,
而這樣的審核機制是否恰當,
我覺得得由學生社團共同討論,
而非僅由課外活動組自行制定之。
→我的意思是無審查的、類似登記的制度
畢竟還是要有個協調各社位置分配的機制
順便淘汰無人運作之社團、不需要社辦想要置物櫃的社團(確實存在,會議中有出現過)
這裡我會試著把企劃書內容說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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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每一合法申請社辦使用之社團皆應獲配一社辦之使用權。該社團在
依規定繳交「社辦使用企劃書」(見條文第六項)、且仍在學校之
登記社團名單中之情況下持續保有此權利。
依課外活動組之指標概念,
均有社辦使用權是相當合理的,
但企劃書內容該如何攥寫,
各社團的使用方式差異很大,
這一點對於某些特殊空間很難獲得公平的判準。
→同上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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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監督單位
社團辦公室評鑑小組
由學生活動中心管理組2人、課外組2人及學生社團代表3人組成「社團辦
公室評鑑小組」並召開會議討論,學生社團代表由學生社團負責人研習會
中選舉產生。
可以學生社團成員增至四人嗎?
學生理應在投票時應有與行政單位同等職權,
且這樣的機制可以避免在體制內快速通過之後,
就得以體制外的機制採取行動。
→這裡我同意。(昨天沒對這部份下功夫)
不過要注意,學生代表是社研選的
大家要記得去參加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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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權
1. 定期瞭解社團辦公室之使用狀況,確保無空間濫用之情況發生。
2. 得要求各社定期繳交社辦使用企劃書,並有權依其內容檢查各社團確實的
使用狀況。
3. 設立申訴管道,以利各社團檢舉濫用、危害他社權益或無人使用的狀況。
4. 處理申訴案件,依其情況評定處分。
5. 社團辦公室評鑑小組在處理衝突事件時若做出強制搬遷社辦或取消申請社
辦資格之處置,則應召開由評鑑小組本身、活動中心管理組、課外活動組
及衝突社團雙方之討論會,由前三者投票(各一票)決議後方得實行。
這裡我建議因為評鑑小組成員當中已有各兩名活動中心管理組及課活組的成員,
等於評鑑小組有一半是行政單位,
而這樣的狀態之下,
我認為評鑑小組有一票的權利,
這一票由學生社團共同討論,
小組內的行政單位成員僅能與之協商,
但同時也只有另一票是活動中心管理組,
而課外活動組應舉辦討論會,
處理衝突社團雙方或社團及校方的討論會,
而得出部分共識,
但課外活動組應不具有投票權,
課外活動組應僅為指導學生社團,
而不具有社團存廢與否的抉擇權。
→我覺得如果是處理兩方衝突的話課活組介入是合理的;
而無社辦不代表廢社(尚可申請儲藏室或儲物櫃、仍有借場、申請經費等權利)
所以我覺得這樣的制度是合理的。
另外我同意評鑑小組的票由學生投,改為「評鑑小組學生代表一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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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QnQ () 看板: NTUniNews
標題: Re: [社辦制度] 恐怖的來了
時間: Mon Apr 21 18:19:08 2008
學校要定位社辦是跟學校"借用"
甚至要簽契約
在這邏輯下管理權(甚至包含空間使用的限制) 分配權
皆為學校所有
我覺得
社辦本來就不是跟學校"借用"的
社辦或是其他資源本來就是屬於學生社團的
"產權"既然界定
進出場機制需要確立
但機制的確立並非看是否符合學校要求(如社團評鑑)
而是看使用需求和效率(以社團為立場)
這個可以有公正第三方
或是學校和學生組合而程進行評鑑(當然這需要設計較公正的標準或是討論)
評鑑主要即在於"進出"
評鑑不是為了"管控"空間之使用
而是為了使資源不處於"長期"閒置
一旦經申請成為社辦
社辦如何使用應該不需學校過問 也難以交由學校管理
活動中心管理組的本分應該是設備的維護
如電燈 風扇
其他如何使用應該是使用者自己負責的
→這裡我覺得很難說服別人,社辦為什麼屬於學生社團?
地是學校的、若歸學生使用也不該限制特定團體
況且學校需對校內發生的事故負責,場地如何交與學生無限制的使用?
我的主張是:社辦屬於學校,但學校有基於鼓勵多元社團發展的原則
若一社團無危害安全及他人權益的狀況下無條件借用給社團
而因為我們使用學校的資源,社團的定位是「學校內的學生團體」
要取用資源必須先登記、申請是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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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於就社團已有社辦空間該不該打散重新分配
我認為
社辦的分配是為了使社團福利上升
若輕易打散舊社辦(假設該社團亟需該空間)
將使得已有社辦社團受不利益對待
這偏離本意
這不損及現有社團之福利下提升其他社團效用方合效率
→這裡我有在上篇提到,我們是既得利益者的問題
目前的社辦空間分配不均才會有打散的問題。
暫無結論,希望明天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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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最難的部分
應該是如何評鑑
這可能需要更細的討論
不過社團才了解社團的狀況
應該由社團來擬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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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另外,大家對自治條款都沒有意見嗎?
那是我昨天徒手寫的應該會有很多漏洞
大家用力抓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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