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Honiahaka (吴秀)
看板NTUniNews
标题Re: [社办制度] 恐怖的来了
时间Mon Apr 21 20:18:41 2008
→这里对以上两篇回应的回覆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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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stu90006 (打不死的熊在4/2(三)举行) 看板: NTUniNews
标题: Re: [社办制度] 恐怖的来了
时间: Mon Apr 21 13:18:52 2008
国立台湾大学社团办公室管理规则新草案
课外活动组自评指标的第四项『设施/设备、空间』第五条
社团有足够且适当的活动空间。
於是订定这些明细条目,
但同时可观看台湾大学校务评监报告第捌项训练(学生事务)优点及特色第二条
学生社团依民主法治精神自订完备的法规,
自主运作,
真正落实学生社团自治的民主精神,
形成民主开放学风。
於是我们有相当的合法性对於社团办公室管理规则提出建议及新法案,
否则不符合教育部对台湾大学的评监项目。
→感谢,这个太重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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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申请及核配
1. 学生社团因活动及社务之需要得向学生活动中心管理组申请借用社
团办公室(以下简称社办)及其设备,期限为两年,并签订「社团
办公室契约」。
两年契约的意思就是给予审核机制,
假若不符合课外活动组的想法,
将导致此社团没有继续申请社办的可能,
而这样的审核机制是否恰当,
我觉得得由学生社团共同讨论,
而非仅由课外活动组自行制定之。
→我的意思是无审查的、类似登记的制度
毕竟还是要有个协调各社位置分配的机制
顺便淘汰无人运作之社团、不需要社办想要置物柜的社团(确实存在,会议中有出现过)
这里我会试着把企划书内容说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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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每一合法申请社办使用之社团皆应获配一社办之使用权。该社团在
依规定缴交「社办使用企划书」(见条文第六项)、且仍在学校之
登记社团名单中之情况下持续保有此权利。
依课外活动组之指标概念,
均有社办使用权是相当合理的,
但企划书内容该如何攥写,
各社团的使用方式差异很大,
这一点对於某些特殊空间很难获得公平的判准。
→同上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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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监督单位
社团办公室评监小组
由学生活动中心管理组2人、课外组2人及学生社团代表3人组成「社团办
公室评监小组」并召开会议讨论,学生社团代表由学生社团负责人研习会
中选举产生。
可以学生社团成员增至四人吗?
学生理应在投票时应有与行政单位同等职权,
且这样的机制可以避免在体制内快速通过之後,
就得以体制外的机制采取行动。
→这里我同意。(昨天没对这部份下功夫)
不过要注意,学生代表是社研选的
大家要记得去参加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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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
1. 定期了解社团办公室之使用状况,确保无空间滥用之情况发生。
2. 得要求各社定期缴交社办使用企划书,并有权依其内容检查各社团确实的
使用状况。
3. 设立申诉管道,以利各社团检举滥用、危害他社权益或无人使用的状况。
4. 处理申诉案件,依其情况评定处分。
5. 社团办公室评监小组在处理冲突事件时若做出强制搬迁社办或取消申请社
办资格之处置,则应召开由评监小组本身、活动中心管理组、课外活动组
及冲突社团双方之讨论会,由前三者投票(各一票)决议後方得实行。
这里我建议因为评监小组成员当中已有各两名活动中心管理组及课活组的成员,
等於评监小组有一半是行政单位,
而这样的状态之下,
我认为评监小组有一票的权利,
这一票由学生社团共同讨论,
小组内的行政单位成员仅能与之协商,
但同时也只有另一票是活动中心管理组,
而课外活动组应举办讨论会,
处理冲突社团双方或社团及校方的讨论会,
而得出部分共识,
但课外活动组应不具有投票权,
课外活动组应仅为指导学生社团,
而不具有社团存废与否的抉择权。
→我觉得如果是处理两方冲突的话课活组介入是合理的;
而无社办不代表废社(尚可申请储藏室或储物柜、仍有借场、申请经费等权利)
所以我觉得这样的制度是合理的。
另外我同意评监小组的票由学生投,改为「评监小组学生代表一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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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QnQ () 看板: NTUniNews
标题: Re: [社办制度] 恐怖的来了
时间: Mon Apr 21 18:19:08 2008
学校要定位社办是跟学校"借用"
甚至要签契约
在这逻辑下管理权(甚至包含空间使用的限制) 分配权
皆为学校所有
我觉得
社办本来就不是跟学校"借用"的
社办或是其他资源本来就是属於学生社团的
"产权"既然界定
进出场机制需要确立
但机制的确立并非看是否符合学校要求(如社团评监)
而是看使用需求和效率(以社团为立场)
这个可以有公正第三方
或是学校和学生组合而程进行评监(当然这需要设计较公正的标准或是讨论)
评监主要即在於"进出"
评监不是为了"管控"空间之使用
而是为了使资源不处於"长期"闲置
一旦经申请成为社办
社办如何使用应该不需学校过问 也难以交由学校管理
活动中心管理组的本分应该是设备的维护
如电灯 风扇
其他如何使用应该是使用者自己负责的
→这里我觉得很难说服别人,社办为什麽属於学生社团?
地是学校的、若归学生使用也不该限制特定团体
况且学校需对校内发生的事故负责,场地如何交与学生无限制的使用?
我的主张是:社办属於学校,但学校有基於鼓励多元社团发展的原则
若一社团无危害安全及他人权益的状况下无条件借用给社团
而因为我们使用学校的资源,社团的定位是「学校内的学生团体」
要取用资源必须先登记、申请是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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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於就社团已有社办空间该不该打散重新分配
我认为
社办的分配是为了使社团福利上升
若轻易打散旧社办(假设该社团亟需该空间)
将使得已有社办社团受不利益对待
这偏离本意
这不损及现有社团之福利下提升其他社团效用方合效率
→这里我有在上篇提到,我们是既得利益者的问题
目前的社办空间分配不均才会有打散的问题。
暂无结论,希望明天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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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最难的部分
应该是如何评监
这可能需要更细的讨论
不过社团才了解社团的状况
应该由社团来拟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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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另外,大家对自治条款都没有意见吗?
那是我昨天徒手写的应该会有很多漏洞
大家用力抓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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