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catchy1009 (我的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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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文建會關於執行新文化資產保存的聲明稿
時間Thu Nov 17 19:50:35 2005
一、 請留給文化資產一個純淨的空間:不要把政治或社會運動等非文化資產專業因素
導入文化資產保存領域,只有這樣,新的文化資產保存法才能建立其公信力。
二、 各類型的文化資產分散在全國各地,唯有各地方政府才可能承擔起全面性的文化
資產保存工作。新文資法已規定地方政府之權責,雖然在初期執行及認定時會有專業上之
落差,但我們仍要呼籲各位專業工作者給予地方政府充裕的時間來完成其法定任務。
三、 文建會是文化資產保存法的制定者,新文資法已公布施行,文建會作為中央主管
機關,當然責無旁貸必須去執行文化資產保存工作。在這一點上文建會與其他中央部會及
地方政府是站在同樣的位階,因為文資法是由行政院審查後送立法院三讀通過,文建會同
樣要受到該法的約束,不能逾越或忽略法律的規定。
四、 關於「暫定古蹟」的認定,依據「暫定古蹟程序及條件辦法」中規定,除了進入
古蹟審查程序外,遇有「緊急」情況時主管機關得指定為「暫定古蹟」。因此,並不是所
有具古蹟價值之建造物都可以直接指定為「暫定古蹟」。文建會一定會協助及督促地方政
府負起執行此項工作的責任,雖然地方政府不依法作為時,中央可以代行處理,但是一旦
中央政府代為執行,則表示地方政府已有失職之虞。而中央的介入乃是基於搶救文化資產
之考慮,但不可能因此就解除了地方政府的法定責任。
五、 行政與專業應有所區隔:不論中央或地方主管機關,依文資法執行相關程序時,
指定某建物為古蹟或登錄為歷史建築,是依據專業審議委員會的判斷與決議,而不是由主
管機關或首長所能直接做行政認定。
六、 依據文資法規定處理相關問題時,我們認為只能就「文化資產」來處理「文化資
產」,不應涉及其他因素的考量,希望各界不要把「文化資產」,甚至「文資法」當成工
具,去達成非屬文化資產保存工作之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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