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catchy1009 (我的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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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文建会关於执行新文化资产保存的声明稿
时间Thu Nov 17 19:50:35 2005
一、 请留给文化资产一个纯净的空间:不要把政治或社会运动等非文化资产专业因素
导入文化资产保存领域,只有这样,新的文化资产保存法才能建立其公信力。
二、 各类型的文化资产分散在全国各地,唯有各地方政府才可能承担起全面性的文化
资产保存工作。新文资法已规定地方政府之权责,虽然在初期执行及认定时会有专业上之
落差,但我们仍要呼吁各位专业工作者给予地方政府充裕的时间来完成其法定任务。
三、 文建会是文化资产保存法的制定者,新文资法已公布施行,文建会作为中央主管
机关,当然责无旁贷必须去执行文化资产保存工作。在这一点上文建会与其他中央部会及
地方政府是站在同样的位阶,因为文资法是由行政院审查後送立法院三读通过,文建会同
样要受到该法的约束,不能逾越或忽略法律的规定。
四、 关於「暂定古蹟」的认定,依据「暂定古蹟程序及条件办法」中规定,除了进入
古蹟审查程序外,遇有「紧急」情况时主管机关得指定为「暂定古蹟」。因此,并不是所
有具古蹟价值之建造物都可以直接指定为「暂定古蹟」。文建会一定会协助及督促地方政
府负起执行此项工作的责任,虽然地方政府不依法作为时,中央可以代行处理,但是一旦
中央政府代为执行,则表示地方政府已有失职之虞。而中央的介入乃是基於抢救文化资产
之考虑,但不可能因此就解除了地方政府的法定责任。
五、 行政与专业应有所区隔:不论中央或地方主管机关,依文资法执行相关程序时,
指定某建物为古蹟或登录为历史建筑,是依据专业审议委员会的判断与决议,而不是由主
管机关或首长所能直接做行政认定。
六、 依据文资法规定处理相关问题时,我们认为只能就「文化资产」来处理「文化资
产」,不应涉及其他因素的考量,希望各界不要把「文化资产」,甚至「文资法」当成工
具,去达成非属文化资产保存工作之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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