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physician (尊貴的 泰錫諾仁波切)
看板NTUmed89
標題Re: 退伍事宜
時間Mon Jun 23 03:10:41 2008
※ 引述《NeLi (無可奉告)》之銘言:
: 今天領到退伍令了
: 離開營區前
: 一起退伍的醫務士提醒我說,
: 退伍十五天內要去鄉鎮區公所辦理「歸鄉」
: 否則會被通緝
: 不知是真是假?
《後備軍人管理規則》第十二條第一項:
離營歸鄉之後備軍人,應於離營之日起十五日內(不含回鄉旅程實際所需
時間)攜帶離營證件、離營報到憑證卡乙份、本人印章及國民身分證等,
向戶籍地鄉(鎮、市、區)公所辦理歸鄉報到。
第十四條全文:
離營歸鄉報到之後備軍人,已逾規定時限仍未報到者,其管制、查詢、催
辦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鄉(鎮、市、區)公所接獲離營人員名冊、零星離營人員名冊後,參
照梯次交接名冊,對已離營逾十五日尚未辦理歸鄉報到者,應即向其
家屬查詢,如尚未離營歸鄉,應函知縣市後備指揮部查詢,如確已離
營歸鄉,應即填發催辦報到通知書催促報到,經催辦後逾十日仍未報
到者,應造具後備軍人離營歸鄉逾期未報到人員名冊,連同催辦報到
通知書回執,函送縣市後備指揮部依法處理,並報直轄市、縣(市)
政府備查。
二、縣市後備指揮部接到鄉(鎮、市、區)公所函查未離營歸鄉案件時,
應循序依後備中心主檔及役男查詢檔實施整批查詢,並於十日內將查
詢情形函復。對已離營歸鄉經催促報到仍未報到者,應依鄉(鎮、市
、區)公所造送之後備軍人離營歸鄉逾期未報到人員名冊,按妨害兵
役治罪條例規定移送法辦。
前項第二款後備軍人依法移送法辦時,縣市後備指揮部依其兵籍資料,提
供離營報到憑證卡影本乙份,函送鄉(鎮、市、區)公所逕為登記列管,
並副知直轄市、縣(市)政府備查。
後備軍人如離營歸鄉後去向不明者,應依第二十條規定辦理,追查期間以
事故管制,待查獲後依第一項催辦程序處理。
《妨害兵役法罪條例》第十條第一項暨第一款:
後備軍人意圖避免召集處理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科新臺幣九萬元以下罰金:
一、離營歸鄉無故不依規定報到,或重複申報戶籍者。
另外,據說尚未報到之前,都算現役軍人,犯罪要判軍法...
但我找不到能做出這個解釋的法條(不代表沒有)...
如果是根據後備軍人管理規則第三條第二項,退伍生效日起就算後備軍人,
(但書是因故未能如期離營者,以離營日起算。)
不過退伍令的生效時點是2400,所以離營當天晚上無疑還是現役...
(幾年前的新聞,有人從金馬回來,下飛機就搶劫,當時還未過24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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歸去來兮,田園將蕪胡不歸?既自以心為形役,奚惆悵而獨悲?
悟已往之不諫,知來者之可追;實迷途其未遠,覺今是而昨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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