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LiCH (全國醫學生年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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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公告] 新版系學會章程(本屆班代大會第二次會議通過)
時間Mon Apr 14 05:13:42 2003
台灣大學醫學系學會組織章程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修訂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台灣大學醫學系學會」依「國立臺灣大學學生自治團體及學生社團組織
辦法」而成立,為代表台灣大學醫學系學生之自治團體。
(「台灣大學醫學系學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 本會章程依據「國立臺灣大學學生自治團體及學生社團組織辦法」制定。
第三條 本會宗旨:
一、聯絡本系師生以及各年級間之感情,砥礪學行,培養互助合作精神。
二、促進本系與本校各系以及與其他醫學院醫學系之交流,提高本系之地位形象。
三、維護及爭取本系共同權益,服務本系同學及畢業校友。
第四條 本會會址設於台灣大學醫學系學會辦公室。
第二章 會員
第五條 凡台灣大學醫學系在學學生均為本會會員。
第六條 會員之權益如下:
一、選舉權、被選舉權、發言權、罷免權。
二、參加本會所辦各項活動之權。
三、擔任本會各項職務之權。
第七條 會員之義務如下:
一、按期繳納會費。
二、遵守本章程及本會決議案。
第三章 會長、副會長
第八條 本會設會長一名,對外代表本會,對內領導行政部門處理會務。設副會長
一至二名,輔助會長處理會務,本會執行長得由會長或副會長之一擔任。
第九條 會長、副會長之選舉罷免,另行訂定之。
第四章 組織
第十條 本會由下列機構組成:
一、理事會。
二、監事會。
第十一條 理事會為本會最高執行機構,其中理事長由會長兼任;副理事長
由副會長兼任,並設下列各單位:
一、秘書部:負責處理會務文書、會議通知、紀錄及公文往來等,並辦
理本會各項選舉。
二、學術部:負責學術演講、系報出版及相關之學術活動,並召集系刊
編輯小組,負責系刊之編輯、出版。
三、總務部:負責本會財產之管理、經費之保管與出納、編排預算、整
理結算及公佈帳目。
四、活動部:負責迎新、送舊及本系其他康樂活動。
五、體育部:負責承辦系內體育活動及大學醫學系盃相關事務,並輔助
各系隊之成立與發展。
六、公關部:負責製作通訊錄及校友與實見習生之服務、溝通、聯誼;
聯絡各年級同學間之感情,辦理與其他相關校友事務。並執行與校
外單位之溝通、交流。
七、美宣部:負責本會活動宣傳品之製作。
八、網路部:負責本系之網頁製作維護及本系BBS站管理,並與學術部
合作負責發行本系電子報。
九、國際事務部:負責中華民國醫學生聯合會國際事務部各項活動之推
展以促進本系與國內外醫學生團體之交流。
十、資訊部
十一、宣傳部
以上各部設部長一人,部員若干人。部長由會長候選人於參選時一併提
出。部員由部長提名,理事會通過後任命之。
理事會得依其需要,可經監事會同意後增設其他臨時部門,為期一年,
或可機動調整各部門工作內容。
第十二條 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各委員會主席均為理事會之理事,且須為
本會會員。理事在理事會議中有提案、發言、表決之權利。
第十三條 會長因故不能行使職務,由副會長代理;副會長不克代理時,由其
他理事互選之,但互選出之人選,須經監事會議同意。
第十四條 監事會為本會最高之監督及立法機構。監事由各年級同學參選並選
舉出監事若干名(班代得參選),監事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設
監事主席、副主席各一名,由監事互推選出,監事主席不能視事時,
由副主席代理。選舉辦法另訂之。
第十五條 監事之權利義務如下:
一、監察本會會務之進行。
二、審查預算及審核決算。
三、監督本會理事會之各項選舉與罷免。
四、前項第十三條,對理事所互選出之代理理事長行使同意權。
五、組織章程之修改及創制權。
六、制定各種會務推行細則。
七、聽取理事之會務報告,質詢理事相關之會務。
八、監事應該向其所代表之年級說明本會會務概況及重大決議案。
第十六條 監事不得兼任理事。
第十七條 本會設顧問若干名,由會長聘請熟悉本會會務者擔任,已備會務
推展之諮詢。
第五章 會議
第十八條 理事會議由理事長視需要隨時召開,以利商討會務。
第十九條 定期監事會議由監事主席召開,召開時間如下:
一、學期開始後一個月內。
二、學期結束前一個月內。
第二十條 各理事應出席定期監事會議,報告其負責工作之計劃、進度,並
接受監事之質詢。
第廿一條 監事主席得召開監事會議,並得要求或拒絕全部或部分理事出席。
第廿二條 理事長或監事主席得召開理監事聯席會議,討論本系之重大情事。
第廿三條 監事不克參加會議,得書面委託該年級代表一名,代表監事參加會
議,享有相同之議事權利,但不包括被選舉權。
第廿四條 定期監事會議應邀請本系主任及本系教官列席指導監事會議。但臨
時監事會不在此限。
第六章 經費
第廿五條 本會之經費來源如下:
一、會員每學期所繳之會費。
二、課外活動組補助。
三、外界贊助。
四、本會各項活動剩餘經費。
五、上列款項之孳息。
第廿六條 理事會得提出會費調整案,經監事會議三分之二以上監事出席,四
分之三以上監事之同意後,報請主任核准,於次學期起施行。
第七章 交接
第廿七條 理事會之交接應在每年之五月份完成。
第廿八條 理事會之交接由前一年度監事會監督之。
第廿九條 應交接之物如下:
一、本會會印、會旗、各部之代表性物件。
二、帳冊及本會剩餘經費。
三、財產清冊及清冊上所列之本會財產。
四、存檔之個性資料。
五、其他本會之相關物件。
第八章 附則
第三十條 本章程之修改案,應由理事會三分之一以上理事或監事會三分之一
以上監事連署提出,經監事會議三分之二以上監事出席,四分之三
以上出席監事之同意後修改之。
補充第十四條
監事名額由一年級至五年級分別為三二二一一,下學年一年級名額三名,待該
屆新生入學後選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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