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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大學醫學系學會組織章程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修訂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台灣大學醫學系學會」依「國立臺灣大學學生自治團體及學生社團組織 辦法」而成立,為代表台灣大學醫學系學生之自治團體。 (「台灣大學醫學系學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 本會章程依據「國立臺灣大學學生自治團體及學生社團組織辦法」制定。 第三條 本會宗旨: 一、聯絡本系師生以及各年級間之感情,砥礪學行,培養互助合作精神。 二、促進本系與本校各系以及與其他醫學院醫學系之交流,提高本系之地位形象。 三、維護及爭取本系共同權益,服務本系同學及畢業校友。 第四條 本會會址設於台灣大學醫學系學會辦公室。 第二章 會員 第五條 凡台灣大學醫學系在學學生均為本會會員。 第六條 會員之權益如下: 一、選舉權、被選舉權、發言權、罷免權。 二、參加本會所辦各項活動之權。 三、擔任本會各項職務之權。 第七條 會員之義務如下: 一、按期繳納會費。 二、遵守本章程及本會決議案。 第三章 會長、副會長 第八條 本會設會長一名,對外代表本會,對內領導行政部門處理會務。設副會長 一至二名,輔助會長處理會務,本會執行長得由會長或副會長之一擔任。 第九條 會長、副會長之選舉罷免,另行訂定之。 第四章 組織 第十條 本會由下列機構組成: 一、理事會。 二、監事會。 第十一條 理事會為本會最高執行機構,其中理事長由會長兼任;副理事長 由副會長兼任,並設下列各單位: 一、秘書部:負責處理會務文書、會議通知、紀錄及公文往來等,並辦 理本會各項選舉。 二、學術部:負責學術演講、系報出版及相關之學術活動,並召集系刊 編輯小組,負責系刊之編輯、出版。 三、總務部:負責本會財產之管理、經費之保管與出納、編排預算、整 理結算及公佈帳目。 四、活動部:負責迎新、送舊及本系其他康樂活動。 五、體育部:負責承辦系內體育活動及大學醫學系盃相關事務,並輔助 各系隊之成立與發展。 六、公關部:負責製作通訊錄及校友與實見習生之服務、溝通、聯誼; 聯絡各年級同學間之感情,辦理與其他相關校友事務。並執行與校 外單位之溝通、交流。 七、美宣部:負責本會活動宣傳品之製作。 八、網路部:負責本系之網頁製作維護及本系BBS站管理,並與學術部 合作負責發行本系電子報。 九、國際事務部:負責中華民國醫學生聯合會國際事務部各項活動之推 展以促進本系與國內外醫學生團體之交流。 十、資訊部 十一、宣傳部 以上各部設部長一人,部員若干人。部長由會長候選人於參選時一併提 出。部員由部長提名,理事會通過後任命之。 理事會得依其需要,可經監事會同意後增設其他臨時部門,為期一年, 或可機動調整各部門工作內容。 第十二條 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各委員會主席均為理事會之理事,且須為 本會會員。理事在理事會議中有提案、發言、表決之權利。 第十三條 會長因故不能行使職務,由副會長代理;副會長不克代理時,由其 他理事互選之,但互選出之人選,須經監事會議同意。 第十四條 監事會為本會最高之監督及立法機構。監事由各年級同學參選並選 舉出監事若干名(班代得參選),監事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設 監事主席、副主席各一名,由監事互推選出,監事主席不能視事時, 由副主席代理。選舉辦法另訂之。 第十五條 監事之權利義務如下: 一、監察本會會務之進行。 二、審查預算及審核決算。 三、監督本會理事會之各項選舉與罷免。 四、前項第十三條,對理事所互選出之代理理事長行使同意權。 五、組織章程之修改及創制權。 六、制定各種會務推行細則。 七、聽取理事之會務報告,質詢理事相關之會務。 八、監事應該向其所代表之年級說明本會會務概況及重大決議案。 第十六條 監事不得兼任理事。 第十七條 本會設顧問若干名,由會長聘請熟悉本會會務者擔任,已備會務 推展之諮詢。 第五章 會議 第十八條 理事會議由理事長視需要隨時召開,以利商討會務。 第十九條 定期監事會議由監事主席召開,召開時間如下: 一、學期開始後一個月內。 二、學期結束前一個月內。 第二十條 各理事應出席定期監事會議,報告其負責工作之計劃、進度,並 接受監事之質詢。 第廿一條 監事主席得召開監事會議,並得要求或拒絕全部或部分理事出席。 第廿二條 理事長或監事主席得召開理監事聯席會議,討論本系之重大情事。 第廿三條 監事不克參加會議,得書面委託該年級代表一名,代表監事參加會 議,享有相同之議事權利,但不包括被選舉權。 第廿四條 定期監事會議應邀請本系主任及本系教官列席指導監事會議。但臨 時監事會不在此限。 第六章 經費 第廿五條 本會之經費來源如下: 一、會員每學期所繳之會費。 二、課外活動組補助。 三、外界贊助。 四、本會各項活動剩餘經費。 五、上列款項之孳息。 第廿六條 理事會得提出會費調整案,經監事會議三分之二以上監事出席,四 分之三以上監事之同意後,報請主任核准,於次學期起施行。 第七章 交接 第廿七條 理事會之交接應在每年之五月份完成。 第廿八條 理事會之交接由前一年度監事會監督之。 第廿九條 應交接之物如下: 一、本會會印、會旗、各部之代表性物件。 二、帳冊及本會剩餘經費。 三、財產清冊及清冊上所列之本會財產。 四、存檔之個性資料。 五、其他本會之相關物件。 第八章 附則 第三十條 本章程之修改案,應由理事會三分之一以上理事或監事會三分之一 以上監事連署提出,經監事會議三分之二以上監事出席,四分之三 以上出席監事之同意後修改之。 補充第十四條 監事名額由一年級至五年級分別為三二二一一,下學年一年級名額三名,待該 屆新生入學後選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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