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LiCH (全国医学生年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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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公告] 新版系学会章程(本届班代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时间Mon Apr 14 05:13:42 2003
台湾大学医学系学会组织章程
中华民国九十一年十一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台湾大学医学系学会」依「国立台湾大学学生自治团体及学生社团组织
办法」而成立,为代表台湾大学医学系学生之自治团体。
(「台湾大学医学系学会」以下简称本会)。
第二条 本会章程依据「国立台湾大学学生自治团体及学生社团组织办法」制定。
第三条 本会宗旨:
一、联络本系师生以及各年级间之感情,砥砺学行,培养互助合作精神。
二、促进本系与本校各系以及与其他医学院医学系之交流,提高本系之地位形象。
三、维护及争取本系共同权益,服务本系同学及毕业校友。
第四条 本会会址设於台湾大学医学系学会办公室。
第二章 会员
第五条 凡台湾大学医学系在学学生均为本会会员。
第六条 会员之权益如下: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发言权、罢免权。
二、参加本会所办各项活动之权。
三、担任本会各项职务之权。
第七条 会员之义务如下:
一、按期缴纳会费。
二、遵守本章程及本会决议案。
第三章 会长、副会长
第八条 本会设会长一名,对外代表本会,对内领导行政部门处理会务。设副会长
一至二名,辅助会长处理会务,本会执行长得由会长或副会长之一担任。
第九条 会长、副会长之选举罢免,另行订定之。
第四章 组织
第十条 本会由下列机构组成:
一、理事会。
二、监事会。
第十一条 理事会为本会最高执行机构,其中理事长由会长兼任;副理事长
由副会长兼任,并设下列各单位:
一、秘书部:负责处理会务文书、会议通知、纪录及公文往来等,并办
理本会各项选举。
二、学术部:负责学术演讲、系报出版及相关之学术活动,并召集系刊
编辑小组,负责系刊之编辑、出版。
三、总务部:负责本会财产之管理、经费之保管与出纳、编排预算、整
理结算及公布帐目。
四、活动部:负责迎新、送旧及本系其他康乐活动。
五、体育部:负责承办系内体育活动及大学医学系盃相关事务,并辅助
各系队之成立与发展。
六、公关部:负责制作通讯录及校友与实见习生之服务、沟通、联谊;
联络各年级同学间之感情,办理与其他相关校友事务。并执行与校
外单位之沟通、交流。
七、美宣部:负责本会活动宣传品之制作。
八、网路部:负责本系之网页制作维护及本系BBS站管理,并与学术部
合作负责发行本系电子报。
九、国际事务部:负责中华民国医学生联合会国际事务部各项活动之推
展以促进本系与国内外医学生团体之交流。
十、资讯部
十一、宣传部
以上各部设部长一人,部员若干人。部长由会长候选人於参选时一并提
出。部员由部长提名,理事会通过後任命之。
理事会得依其需要,可经监事会同意後增设其他临时部门,为期一年,
或可机动调整各部门工作内容。
第十二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各委员会主席均为理事会之理事,且须为
本会会员。理事在理事会议中有提案、发言、表决之权利。
第十三条 会长因故不能行使职务,由副会长代理;副会长不克代理时,由其
他理事互选之,但互选出之人选,须经监事会议同意。
第十四条 监事会为本会最高之监督及立法机构。监事由各年级同学参选并选
举出监事若干名(班代得参选),监事任期一年,连选得连任。设
监事主席、副主席各一名,由监事互推选出,监事主席不能视事时,
由副主席代理。选举办法另订之。
第十五条 监事之权利义务如下:
一、监察本会会务之进行。
二、审查预算及审核决算。
三、监督本会理事会之各项选举与罢免。
四、前项第十三条,对理事所互选出之代理理事长行使同意权。
五、组织章程之修改及创制权。
六、制定各种会务推行细则。
七、听取理事之会务报告,质询理事相关之会务。
八、监事应该向其所代表之年级说明本会会务概况及重大决议案。
第十六条 监事不得兼任理事。
第十七条 本会设顾问若干名,由会长聘请熟悉本会会务者担任,已备会务
推展之谘询。
第五章 会议
第十八条 理事会议由理事长视需要随时召开,以利商讨会务。
第十九条 定期监事会议由监事主席召开,召开时间如下:
一、学期开始後一个月内。
二、学期结束前一个月内。
第二十条 各理事应出席定期监事会议,报告其负责工作之计划、进度,并
接受监事之质询。
第廿一条 监事主席得召开监事会议,并得要求或拒绝全部或部分理事出席。
第廿二条 理事长或监事主席得召开理监事联席会议,讨论本系之重大情事。
第廿三条 监事不克参加会议,得书面委托该年级代表一名,代表监事参加会
议,享有相同之议事权利,但不包括被选举权。
第廿四条 定期监事会议应邀请本系主任及本系教官列席指导监事会议。但临
时监事会不在此限。
第六章 经费
第廿五条 本会之经费来源如下:
一、会员每学期所缴之会费。
二、课外活动组补助。
三、外界赞助。
四、本会各项活动剩余经费。
五、上列款项之孳息。
第廿六条 理事会得提出会费调整案,经监事会议三分之二以上监事出席,四
分之三以上监事之同意後,报请主任核准,於次学期起施行。
第七章 交接
第廿七条 理事会之交接应在每年之五月份完成。
第廿八条 理事会之交接由前一年度监事会监督之。
第廿九条 应交接之物如下:
一、本会会印、会旗、各部之代表性物件。
二、帐册及本会剩余经费。
三、财产清册及清册上所列之本会财产。
四、存档之个性资料。
五、其他本会之相关物件。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章程之修改案,应由理事会三分之一以上理事或监事会三分之一
以上监事连署提出,经监事会议三分之二以上监事出席,四分之三
以上出席监事之同意後修改之。
补充第十四条
监事名额由一年级至五年级分别为三二二一一,下学年一年级名额三名,待该
届新生入学後选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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