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ab440854c (暴牙)
看板NTUfin01
標題[情報] 商事法老師曾提過的法條
時間Sat Jun 13 01:07:27 2009
今天答應折尾哥把老師上課講過的法條
且我有記錄到的PO出來給大家
所以小弟我貢獻我一點點的心力,希望有幫助大家><"
不過畢竟要"通通聽到"法條也有難度...
更何況吃個下午茶,打個比賽也是人之常情....
有遺漏還請大家補充~~
公司法部分:
#23 公司負責人對於公司業務之執行,如有違反法令致他人受有損害時,對他人
應與公司負連帶賠償責任
#27
#28
#29 三、股份有限公司應由
董事會以董事過半數之出席,及出席董事
過半數同意之決議行之
#30 一、曾犯
組織犯罪防治條例規定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服刑期
滿尚未逾五年者
PS:規定為組織犯罪條例之罪,所以妨害家庭or自由等罪仍可擔任經理人
#32
#33
#34
#36
#43 股東
得以信用、勞務或其他權利為出資。.....
#45
#46
#47 公司變更章程
應得全體股東之同意
#50
#55
#60-62
#63
公司非彌補虧損後,不得分派盈餘
#84
清算人職務四項
#89-3 PS:為行政罰之原因是因為違反時,對債權有危害之虞
#90-2 PS:為刑事罰之原因是因為違反時,對債權造成實際傷害
#94
#99 各股東對於公司之責任,
以其出資額為限
#114
#117
#120
#121 PS:狐假虎威,愛裝就讓你當
#122
有限責任股東,不得執行公司業務及對外代表公司
#126 PS:第一款及第二款有講,第二款雖表示可變更為無限公司,但不得變成有限公司
#156-5
#157
#162-2
#167
#167-1 .....
收買股份之總金額,不得逾保留盈餘加已實現之資本公積金額
#193-1 .....
應依照法令章程及股東會之決議
#193-2 .....
經表示異議之董事,有記錄或書面聲明可證者,免其責任
#194
#196 .....應由
股東會議訂之。
PS:不得事後追認
#197 .....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董事在任期中轉讓超過選任當時所持有之公司股份數額
二分之ㄧ時,其董事當然解任
#211 公司虧損達實收資本額
二分之一時
#211-3 處
罰鍰
#216-2
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依前項選任之監察人需有二人以上
#217-1 監察人全體均解任時,董事會應於三十日內召開股東臨時會選任
#226 監察人對公司或第三人負損害賠償責任
#259
#262
#266
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之決議行之
#267-5
#317-1 ....請求公司按當時公平價格,收買其持有之股份。
#328
#350
#355
票據法--民法的特別法
#1 匯票、本票、支票,匯票最先發展,支票為見票即付
#3 由
自己無條件支付....
#4 之票只有發票日,無到期日,沒有保證
#18
中間是空的耶~~~~~~言下之意就是........
#133
年利六釐
#138
我承認我都不在的海商法
#69 免責事由
#142
#147
#152
兩個月不行使而消滅
沒好到哪去的保險法
#34-1 ...應於接到通知後
十五日內給付之
#34-2 ...應給付
遲延利息一分
#48
#53
#54 ....。但有利於
被保險人者,不在此限
#60
#64
#70-2
#93 .....無正當理由拒絕或藉故遲延者,不在此限
#136
#137 保險業非經
主管許可,依法設立登記,繳存保證金,取得營業執照
不得開始營業
#149
呼~~終於打完了
祝大家期末都歐趴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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