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ab440854c (暴牙)
看板NTUfin01
标题[情报] 商事法老师曾提过的法条
时间Sat Jun 13 01:07:27 2009
今天答应折尾哥把老师上课讲过的法条
且我有记录到的PO出来给大家
所以小弟我贡献我一点点的心力,希望有帮助大家><"
不过毕竟要"通通听到"法条也有难度...
更何况吃个下午茶,打个比赛也是人之常情....
有遗漏还请大家补充~~
公司法部分:
#23 公司负责人对於公司业务之执行,如有违反法令致他人受有损害时,对他人
应与公司负连带赔偿责任
#27
#28
#29 三、股份有限公司应由
董事会以董事过半数之出席,及出席董事
过半数同意之决议行之
#30 一、曾犯
组织犯罪防治条例规定之罪,经有罪判决确定,服刑期
满尚未逾五年者
PS:规定为组织犯罪条例之罪,所以妨害家庭or自由等罪仍可担任经理人
#32
#33
#34
#36
#43 股东
得以信用、劳务或其他权利为出资。.....
#45
#46
#47 公司变更章程
应得全体股东之同意
#50
#55
#60-62
#63
公司非弥补亏损後,不得分派盈余
#84
清算人职务四项
#89-3 PS:为行政罚之原因是因为违反时,对债权有危害之虞
#90-2 PS:为刑事罚之原因是因为违反时,对债权造成实际伤害
#94
#99 各股东对於公司之责任,
以其出资额为限
#114
#117
#120
#121 PS:狐假虎威,爱装就让你当
#122
有限责任股东,不得执行公司业务及对外代表公司
#126 PS:第一款及第二款有讲,第二款虽表示可变更为无限公司,但不得变成有限公司
#156-5
#157
#162-2
#167
#167-1 .....
收买股份之总金额,不得逾保留盈余加已实现之资本公积金额
#193-1 .....
应依照法令章程及股东会之决议
#193-2 .....
经表示异议之董事,有记录或书面声明可证者,免其责任
#194
#196 .....应由
股东会议订之。
PS:不得事後追认
#197 .....公开发行股票之公司董事在任期中转让超过选任当时所持有之公司股份数额
二分之ㄧ时,其董事当然解任
#211 公司亏损达实收资本额
二分之一时
#211-3 处
罚锾
#216-2
公开发行股票之公司依前项选任之监察人需有二人以上
#217-1 监察人全体均解任时,董事会应於三十日内召开股东临时会选任
#226 监察人对公司或第三人负损害赔偿责任
#259
#262
#266
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及出席董事过半数同意之决议行之
#267-5
#317-1 ....请求公司按当时公平价格,收买其持有之股份。
#328
#350
#355
票据法--民法的特别法
#1 汇票、本票、支票,汇票最先发展,支票为见票即付
#3 由
自己无条件支付....
#4 之票只有发票日,无到期日,没有保证
#18
中间是空的耶~~~~~~言下之意就是........
#133
年利六厘
#138
我承认我都不在的海商法
#69 免责事由
#142
#147
#152
两个月不行使而消灭
没好到哪去的保险法
#34-1 ...应於接到通知後
十五日内给付之
#34-2 ...应给付
迟延利息一分
#48
#53
#54 ....。但有利於
被保险人者,不在此限
#60
#64
#70-2
#93 .....无正当理由拒绝或藉故迟延者,不在此限
#136
#137 保险业非经
主管许可,依法设立登记,缴存保证金,取得营业执照
不得开始营业
#149
呼~~终於打完了
祝大家期末都欧趴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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