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kuofuchi (有鰒鰭的吳郭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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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情報] 關於學分費 去函 與 教育部回函
時間Thu Dec 16 14:39:11 2010
國立臺灣大學教育學程學會 函
受 文 者:教育部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9年12月8日
發文字號:學會字第 099002 號
速 別: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 件:
主 旨:詢問 貴部關於大學設立師資培育中心辦法第九條第四項之規定意旨。
說 明:
一、查大學設立師資培育中心辦法第九條第四項規定:「學生修習教育學程
之科目及學分,應繳交規定之費用。」。該條文文義解釋為要求各師培
中心應向學生收取學分費。
二、惟查國立清華大學學生修習教育學程辦法(經 貴部台中(二)字第09901
31206號函核定) 第九條規定:「……修習教育學程各科目從九十九學
年度起免繳納學分費。」,與上開辦法第九條第四項文義解釋,並不相
符。
三、複查各師資培育中心學分費皆須繳納上萬元,對學生皆為沉重負擔。敬
請 貴部考量學生求學之辛苦,依職權解釋大學設立師資培育中心辦法
第九條第四項之規定,並非限制並要求各師培中心必須向學生收取學分
費,並函告各師培中心得取消收取學分費之規定。
正本:教育部
副本:本會秘書處
會 長 郭復齊
教育部 函
受 文 者:國立臺灣大學教育學程學會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9年12月14日
發文字號:臺中(二)字第0990216031號
速 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 件:無附件
主 旨:貴會請本部釋示大學設立師資培育中心辦法第9條第4項之規定意旨
一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 明:
一、復 貴會99年12月8日學會字099002號函。
二、有關大學設立師資培育中心辦法第9條第4項之立法原意及師資生修
習教育學程科目是否須另外繳費,如需繳費則數額多寡可否由各師
資培育大學自主決定一節,本部前以98年7月9日台中(二)字第
0980118860號函復國立清華大學並副知其他師資培育之大學在案,
說明如下:
(一)本部尊重各師資培育之大學自主決定學生修習教育學程收費事宜。
(二)惟各校收費應依以下原則辦理:
1、依師資培育法施行細則第12條及大學設立師資培育中心辦法
第9條第3項與第4項規定,學生修習各師資類科教育學程之科目
及學分數,包含教育實習課程,應繳交規定之費用。
2、次依大學法第35條第1項及大學法施行細則第25條第2項規定,
各師資培育之大學向學生收取修習教育學程科目及學分數(包含
教育實習課程)費用,納入校內學生修習學分相關收費基準整體
規範,惟其收費之項目與用途,不得違反本部97年9月2日台参
字第0970167294C號令發布之專科以上學校向學生收取費用辦法。
正本:國立臺灣大學教育學程學會
副本:本部中教司
依分層負責規定授權單位主管決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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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40.112.155.158
1F:推 dael0621:辛苦囉~ 不過請問有沒有白話文版本呢... 12/16 15: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