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kuofuchi (有鳆鳍的吴郭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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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情报] 关於学分费 去函 与 教育部回函
时间Thu Dec 16 14:39:11 2010
国立台湾大学教育学程学会 函
受 文 者:教育部
发文日期:中华民国99年12月8日
发文字号:学会字第 099002 号
速 别:
密等及解密条件或保密期限:
附 件:
主 旨:询问 贵部关於大学设立师资培育中心办法第九条第四项之规定意旨。
说 明:
一、查大学设立师资培育中心办法第九条第四项规定:「学生修习教育学程
之科目及学分,应缴交规定之费用。」。该条文文义解释为要求各师培
中心应向学生收取学分费。
二、惟查国立清华大学学生修习教育学程办法(经 贵部台中(二)字第09901
31206号函核定) 第九条规定:「……修习教育学程各科目从九十九学
年度起免缴纳学分费。」,与上开办法第九条第四项文义解释,并不相
符。
三、复查各师资培育中心学分费皆须缴纳上万元,对学生皆为沉重负担。敬
请 贵部考量学生求学之辛苦,依职权解释大学设立师资培育中心办法
第九条第四项之规定,并非限制并要求各师培中心必须向学生收取学分
费,并函告各师培中心得取消收取学分费之规定。
正本:教育部
副本:本会秘书处
会 长 郭复齐
教育部 函
受 文 者:国立台湾大学教育学程学会
发文日期:中华民国99年12月14日
发文字号:台中(二)字第0990216031号
速 别: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条件或保密期限:
附 件:无附件
主 旨:贵会请本部释示大学设立师资培育中心办法第9条第4项之规定意旨
一案,复如说明,请 查照。
说 明:
一、复 贵会99年12月8日学会字099002号函。
二、有关大学设立师资培育中心办法第9条第4项之立法原意及师资生修
习教育学程科目是否须另外缴费,如需缴费则数额多寡可否由各师
资培育大学自主决定一节,本部前以98年7月9日台中(二)字第
0980118860号函复国立清华大学并副知其他师资培育之大学在案,
说明如下:
(一)本部尊重各师资培育之大学自主决定学生修习教育学程收费事宜。
(二)惟各校收费应依以下原则办理:
1、依师资培育法施行细则第12条及大学设立师资培育中心办法
第9条第3项与第4项规定,学生修习各师资类科教育学程之科目
及学分数,包含教育实习课程,应缴交规定之费用。
2、次依大学法第35条第1项及大学法施行细则第25条第2项规定,
各师资培育之大学向学生收取修习教育学程科目及学分数(包含
教育实习课程)费用,纳入校内学生修习学分相关收费基准整体
规范,惟其收费之项目与用途,不得违反本部97年9月2日台参
字第0970167294C号令发布之专科以上学校向学生收取费用办法。
正本:国立台湾大学教育学程学会
副本:本部中教司
依分层负责规定授权单位主管决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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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40.112.155.158
1F:推 dael0621:辛苦罗~ 不过请问有没有白话文版本呢... 12/16 15: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