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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立居仁國民中學96學年度第2學期第2次代理教師甄選簡章 一、依據: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及本校教師甄選委員會會議決議。 二、報名資格及條件: (一)基本條件: 1、品德優良,無不良紀錄之中華民國國民。 2、無教師法第14條第1項各款及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31條、第33條之情事者。(詳見附註)。 (二)資格條件: 1、具有合格教師證書尚在有效期間者。 2、具有修畢各該科師資職前教育課程,取得修畢證明書者。 (三)退休教師不得報名。 三、甄選類科、名額: 國文科:正取2名(進修留職停薪) (97.2.12至97.6.30) 數學科:正取2名(進修留職停薪) (97.2.12至97.6.30) 理化科:正取1名(進修留職停薪) (97.2.12至97.6.30) 四、公告: (一)時間:97年元月14日(星期一)起至元月18日(星期五)止。 (二)方式:於臺中市政府教育處(www.tceb.edu.tw)、本校(www.cjjh.tc.edu.tw)網站公告。 五、報名程序及注意事項: (一)報名日期:97年元月21日(星期一),上午9時至12時,逾時不予受理。 (二)報名地點:本校人事室 地址:台中市西區自由路一段97號 電話:22223620轉38、39 (三)報名手續及應繳證件: 1.親自或委託(附委託書)報名,通訊報名不予受理。 2.報名表、切結書各一份。 3.繳驗有關證件:以下證件正本驗訖後即時發還,另請自備A4紙張影印各一份,由本校甄選委員會抽存。 國民身分證。 學歷證件(如係國外學歷,需經教育部認可,駐外單位查證屬實,持有證明文件者,以上證明文件均含經法院公證之中文譯本)。 各該科合格教師證書或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課程證明書。 兵役證件(限男性報考者)。 最近三個月二寸半身正面相片二張(自貼於申請表一份、甄選證一份)。 領取甄選證。 (四)本簡章請自行上網以A4紙張下載,並填寫報名表及相關表件後辦理報名手續。 六、甄選日期、時間及地點: (一)97年元月22日(星期二)上午9時報到。 (二)97年元月22日(星期二)上午9時10分起進行口試,至該場次結束為止。 (三)地點:臺中市立居仁國民中學(臺中市西區自由路一段97號、電話:22223620轉38或39) 七、甄選方式及成績計算:採口試方式進行。 (一)口試:每人應試10分鐘。 (二)逾排定時間未到者視同棄權,不得異議。 八、錄取方式: (一)依甄選結果按總成績高低依序錄取,惟成績未達70分者,不予錄取。 (二)成績達70分未獲錄取者,依甄選成績列入本校代理教師候用名冊,依序遞補;但於民國97年6月30日前未獲遞補者,即喪失代理候用資格。 九、放榜及報到日期: (一)錄取榜單預定於97年元月23日下午5時以前公佈於臺中市政府教育處(www.tceb.edu.tw)、本校(www.cjjh.tc.edu.tw)網站,請自行上網查閱不個別通知。 (二)錄取人員請於97年元月24日(星期四)上午10時前至本校人事室辦理報到,逾時未辦理報到者,取消錄取資格,由備取人員依序遞補之。 十、待遇: 代理教師待遇依「臺中市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實施要點」規定辦理。 十一、錄取人員依教師法第十一條規定聘任之,任職期間及權利義務悉依有關規定辦理。如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經本校教評會通過後撤銷其資格: (一)所提有關證件不實或與原登記記載不符者。 (二)違反報名資格各項規定,縱因事前未察覺而於放榜錄取後發覺,已應聘任者,應予解聘。尚未聘任者,逕予取消錄取資格。 (三)經查明有教師法第14條第1項各款情形之一或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31條、第33條各款之一者,應予解聘。 (四)錄取人員如經發現報名證件偽造、不實或與法令不符,或聘任後發生不能敘薪之情事時,未聘任者逕予取消錄取資格,已聘任者應即予解聘。 (五)其他影響相關作業者。 十二、本簡章未規定事宜,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十三、本簡章經本校教師甄選委員會決議通過後報臺中市政府核備,修正時亦同。 【附註】: 教師法(節錄) 第十四條 教師聘任後除有下列各款之一者外,不得解聘、停聘或不續聘: 一、受有期徒刑一年以上判決確定,未獲宣告緩刑者。 二、曾服公務,因貪污瀆職經判刑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者。 三、依法停止任用,或受休職處分尚未期滿,或因案停止職務,其原因尚未消滅者。 四、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 五、受禁治產之宣告,尚未撤銷者。 六、行為不檢有損師道,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者。 七、經合格醫師證明有精神病者。 八、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有具體事實或違反聘約情節重大者。有前項第六款、第八款情形者,應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及出席委員半數以上之決議。 有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七款情形者,不得聘任為教師。其已聘任者,除有第七款情形者依規定辦理退休或資遣外,應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予以解聘、停聘或不續聘。 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節錄) 第十三條 中等學校教師應具有左列資格之一: 師範大學、師範學院各系、所畢業者。 教育學院各系、所或大學教育學系、所畢業者。 大學或獨立學院各系、所畢業,經修習規定之教育學科及學分者。       本條例施行前,依規定取得中等學校教師合格證書尚在有效期間者。 第卅一條 具有左列情事之一者,不得為教育人員;其已任用者,應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予以解聘或免職: 曾犯內亂、外患罪,經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者。 曾服公務,因貪污瀆職經判刑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者。 依法停止任用,或受休職處分尚未期滿,或因案停止職務,其原因未消滅者。 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 受禁治產之宣告尚未撤銷者。 經醫師證明有精神病者。 行為不檢有損師道,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者。 第卅三條 有痼病不能任事,或曾服公務交代未清者,不得任用為教育人員。已屆應即退休年齡者,不得任用為專任教育人員。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教師資格檢定及教育實習辦法 第卅七條 本辦法施行前之左列人員,自本辦法施行之日起十年內,其教師資格之取得依本辦法施行前之法令,以登記方式辦理之;屆期未辦理者,其教師資格之取得悉依本辦法之規定:      一、於師範校院及設有教育院、系、所之大學,已修習或修畢教育專業科目之大學畢業生。 二、師範學院進修部各類學士學位班畢(肄)業生。 三、師範學院進修部幼稚教育專業學分班結(肄)業生。 四、具有教師資格,尚未辦理合格教師登記、或已辦理合格教師登記或檢定,未曾擔任教職或脫離教學工作連續十年以上者。 中小學教師登記及檢定辦法﹙民國85年05月08日廢止﹚ 第 八 條 具有左列資格之一者,得分別申請為高級中學各該學科、職業學校各該普通學科教師之登記: 一 國內外師範大學、師範學院及教育學院本學系、相關學系或輔系畢業者。 二 國內外大學或獨立學院研究所本科或相關科畢業獲有碩士以上學位,並曾修習教育專業科目十學分以上者。 三 國內外大學或獨立學院本學係、相關學系或輔系畢業,曾修習教育專業科目二十學分以上者。 四 持有高級中等學校教師登記或檢定合格證書尚在有效期間並修習專門科目二十學分以上者。 第 九 條 具有左列資格之一者,得分別申請為國民中學各該學科教師之登記。     一 國內外師範大學、師範學院及教育學院本學系或相關學系畢業者。 二 國內外師範大學、師範學院及教育學院非本學系或非相關學系,大學或獨立學院教育學系畢業,曾在校選修輔系或曾修習登記學科相同之專門科目二十學分以上者。     三 國內外大學或獨立學院研究所本科或相關科畢業獲有碩士以上學位,並曾修習教育專業科目十學分以上者。 四 國內外大學或獨立學院研究所非本科或非相關科畢業獲有碩士以上學位,並曾修習與登記學科相同之專門科目二十學分以上及教育專業科目十學分以上者。 五 國內外大學或獨立學院本學系或相關學系畢業,曾修習教育專業科目二十學分以上。     六 國內外大學或獨立學院非本學系或非相關學系畢業,曾修習與登記學科相同之專門科目二十學分以上及教育專業科目二十學分以上者。     七 持有國民中學或初級中學教師登記或檢定合格證書尚在有效期間並修習專門科目二十學分以上者。 國民中學施行特殊教育班級所聘請特殊教育教師,依特殊教育教師登記及專業人員進用辦法規定,辦理特殊學校教師登記 台中市立居仁國民中學96學年度第2學期第2次代理教師甄選報名表 參加甄選科別 科 編號 姓 名 性別 出 生 年月日 相 片 身分證字號 現職服務 機關學校 戶 籍 地 郵遞區號: 聯絡電話 公: 宅: 手機: 通 訊 處 郵遞區號: 服役情形 □ 已服兵役,自 年 月 至 年 月。 □ 未服兵役。 □ 不必服役,原因: 身心障礙手冊 □ 持有 □ 未持有 學 歷 學 校 名 稱 畢 業 結 業 系 科 修 業 起 訖 年 月 大 學 年 月 至 年 月 研究所 年 月 至 年 月 教師登記(檢定)種類及科別 □中等學校 科□高中 科 □國中 科 證書 字號 年 月 字第 號 年 月 字第 號 年 月 字第 號 經 歷 服務機關學校 職 稱 起訖年月 服務機關學校 職 稱 起訖年月 填表人簽章:           填表日期: 97年 月 日 ........................................................................ (以下各欄請勿填寫) 初 審 □ 1國民身分證 □ 5切結書 □ 2教師資格證件 □ 6退伍令 □ 3學歷證件 □ 7委託書 □ 4經歷證件 □ 8其他: 複審 填 發甄選證 本人 簽章 委 託  書 立委託書人 參加 臺中市立居仁國民中學96學年度第2學期第2次代理教師甄選,因不克親自前來報名,特委託 前往報名,如有虛偽不實,願意負相關法律責任,恐空口無憑,特立此書。 此致 臺中市立居仁國民中學 立委託書人親筆簽名蓋章: 身分證字號 : 通 訊 處 : 電   話 : 受委託書人親筆簽名蓋章: 身分證字號 : 通 訊 處 : 電   話 : 中華民國97年 元 月21 日 切  結  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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