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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中市立居仁国民中学96学年度第2学期第2次代理教师甄选简章 一、依据:中小学兼任代课及代理教师聘任办法」及本校教师甄选委员会会议决议。 二、报名资格及条件: (一)基本条件: 1、品德优良,无不良纪录之中华民国国民。 2、无教师法第14条第1项各款及教育人员任用条例第31条、第33条之情事者。(详见附注)。 (二)资格条件: 1、具有合格教师证书尚在有效期间者。 2、具有修毕各该科师资职前教育课程,取得修毕证明书者。 (三)退休教师不得报名。 三、甄选类科、名额: 国文科:正取2名(进修留职停薪) (97.2.12至97.6.30) 数学科:正取2名(进修留职停薪) (97.2.12至97.6.30) 理化科:正取1名(进修留职停薪) (97.2.12至97.6.30) 四、公告: (一)时间:97年元月14日(星期一)起至元月18日(星期五)止。 (二)方式:於台中市政府教育处(www.tceb.edu.tw)、本校(www.cjjh.tc.edu.tw)网站公告。 五、报名程序及注意事项: (一)报名日期:97年元月21日(星期一),上午9时至12时,逾时不予受理。 (二)报名地点:本校人事室 地址:台中市西区自由路一段97号 电话:22223620转38、39 (三)报名手续及应缴证件: 1.亲自或委托(附委托书)报名,通讯报名不予受理。 2.报名表、切结书各一份。 3.缴验有关证件:以下证件正本验讫後即时发还,另请自备A4纸张影印各一份,由本校甄选委员会抽存。 国民身分证。 学历证件(如系国外学历,需经教育部认可,驻外单位查证属实,持有证明文件者,以上证明文件均含经法院公证之中文译本)。 各该科合格教师证书或修毕师资职前教育课程证明书。 兵役证件(限男性报考者)。 最近三个月二寸半身正面相片二张(自贴於申请表一份、甄选证一份)。 领取甄选证。 (四)本简章请自行上网以A4纸张下载,并填写报名表及相关表件後办理报名手续。 六、甄选日期、时间及地点: (一)97年元月22日(星期二)上午9时报到。 (二)97年元月22日(星期二)上午9时10分起进行口试,至该场次结束为止。 (三)地点:台中市立居仁国民中学(台中市西区自由路一段97号、电话:22223620转38或39) 七、甄选方式及成绩计算:采口试方式进行。 (一)口试:每人应试10分钟。 (二)逾排定时间未到者视同弃权,不得异议。 八、录取方式: (一)依甄选结果按总成绩高低依序录取,惟成绩未达70分者,不予录取。 (二)成绩达70分未获录取者,依甄选成绩列入本校代理教师候用名册,依序递补;但於民国97年6月30日前未获递补者,即丧失代理候用资格。 九、放榜及报到日期: (一)录取榜单预定於97年元月23日下午5时以前公布於台中市政府教育处(www.tceb.edu.tw)、本校(www.cjjh.tc.edu.tw)网站,请自行上网查阅不个别通知。 (二)录取人员请於97年元月24日(星期四)上午10时前至本校人事室办理报到,逾时未办理报到者,取消录取资格,由备取人员依序递补之。 十、待遇: 代理教师待遇依「台中市中小学兼任代课及代理教师聘任实施要点」规定办理。 十一、录取人员依教师法第十一条规定聘任之,任职期间及权利义务悉依有关规定办理。如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经本校教评会通过後撤销其资格: (一)所提有关证件不实或与原登记记载不符者。 (二)违反报名资格各项规定,纵因事前未察觉而於放榜录取後发觉,已应聘任者,应予解聘。尚未聘任者,迳予取消录取资格。 (三)经查明有教师法第14条第1项各款情形之一或教育人员任用条例第31条、第33条各款之一者,应予解聘。 (四)录取人员如经发现报名证件伪造、不实或与法令不符,或聘任後发生不能叙薪之情事时,未聘任者迳予取消录取资格,已聘任者应即予解聘。 (五)其他影响相关作业者。 十二、本简章未规定事宜,依相关法令规定办理。 十三、本简章经本校教师甄选委员会决议通过後报台中市政府核备,修正时亦同。 【附注】: 教师法(节录) 第十四条 教师聘任後除有下列各款之一者外,不得解聘、停聘或不续聘: 一、受有期徒刑一年以上判决确定,未获宣告缓刑者。 二、曾服公务,因贪污渎职经判刑确定或通缉有案尚未结案者。 三、依法停止任用,或受休职处分尚未期满,或因案停止职务,其原因尚未消灭者。 四、褫夺公权尚未复权者。 五、受禁治产之宣告,尚未撤销者。 六、行为不检有损师道,经有关机关查证属实者。 七、经合格医师证明有精神病者。 八、教学不力或不能胜任工作,有具体事实或违反聘约情节重大者。有前项第六款、第八款情形者,应经教师评审委员会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及出席委员半数以上之决议。 有第一项第一款至第七款情形者,不得聘任为教师。其已聘任者,除有第七款情形者依规定办理退休或资遣外,应报请主管教育行政机关核准後,予以解聘、停聘或不续聘。 教育人员任用条例(节录) 第十三条 中等学校教师应具有左列资格之一: 师范大学、师范学院各系、所毕业者。 教育学院各系、所或大学教育学系、所毕业者。 大学或独立学院各系、所毕业,经修习规定之教育学科及学分者。       本条例施行前,依规定取得中等学校教师合格证书尚在有效期间者。 第卅一条 具有左列情事之一者,不得为教育人员;其已任用者,应报请主管教育行政机关核准後,予以解聘或免职: 曾犯内乱、外患罪,经判决确定或通缉有案尚未结案者。 曾服公务,因贪污渎职经判刑确定或通缉有案尚未结案者。 依法停止任用,或受休职处分尚未期满,或因案停止职务,其原因未消灭者。 褫夺公权尚未复权者。 受禁治产之宣告尚未撤销者。 经医师证明有精神病者。 行为不检有损师道,经有关机关查证属实者。 第卅三条 有痼病不能任事,或曾服公务交代未清者,不得任用为教育人员。已届应即退休年龄者,不得任用为专任教育人员。 高级中等以下学校及幼稚园教师资格检定及教育实习办法 第卅七条 本办法施行前之左列人员,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十年内,其教师资格之取得依本办法施行前之法令,以登记方式办理之;届期未办理者,其教师资格之取得悉依本办法之规定:      一、於师范校院及设有教育院、系、所之大学,已修习或修毕教育专业科目之大学毕业生。 二、师范学院进修部各类学士学位班毕(肄)业生。 三、师范学院进修部幼稚教育专业学分班结(肄)业生。 四、具有教师资格,尚未办理合格教师登记、或已办理合格教师登记或检定,未曾担任教职或脱离教学工作连续十年以上者。 中小学教师登记及检定办法﹙民国85年05月08日废止﹚ 第 八 条 具有左列资格之一者,得分别申请为高级中学各该学科、职业学校各该普通学科教师之登记: 一 国内外师范大学、师范学院及教育学院本学系、相关学系或辅系毕业者。 二 国内外大学或独立学院研究所本科或相关科毕业获有硕士以上学位,并曾修习教育专业科目十学分以上者。 三 国内外大学或独立学院本学系、相关学系或辅系毕业,曾修习教育专业科目二十学分以上者。 四 持有高级中等学校教师登记或检定合格证书尚在有效期间并修习专门科目二十学分以上者。 第 九 条 具有左列资格之一者,得分别申请为国民中学各该学科教师之登记。     一 国内外师范大学、师范学院及教育学院本学系或相关学系毕业者。 二 国内外师范大学、师范学院及教育学院非本学系或非相关学系,大学或独立学院教育学系毕业,曾在校选修辅系或曾修习登记学科相同之专门科目二十学分以上者。     三 国内外大学或独立学院研究所本科或相关科毕业获有硕士以上学位,并曾修习教育专业科目十学分以上者。 四 国内外大学或独立学院研究所非本科或非相关科毕业获有硕士以上学位,并曾修习与登记学科相同之专门科目二十学分以上及教育专业科目十学分以上者。 五 国内外大学或独立学院本学系或相关学系毕业,曾修习教育专业科目二十学分以上。     六 国内外大学或独立学院非本学系或非相关学系毕业,曾修习与登记学科相同之专门科目二十学分以上及教育专业科目二十学分以上者。     七 持有国民中学或初级中学教师登记或检定合格证书尚在有效期间并修习专门科目二十学分以上者。 国民中学施行特殊教育班级所聘请特殊教育教师,依特殊教育教师登记及专业人员进用办法规定,办理特殊学校教师登记 台中市立居仁国民中学96学年度第2学期第2次代理教师甄选报名表 参加甄选科别 科 编号 姓 名 性别 出 生 年月日 相 片 身分证字号 现职服务 机关学校 户 籍 地 邮递区号: 联络电话 公: 宅: 手机: 通 讯 处 邮递区号: 服役情形 □ 已服兵役,自 年 月 至 年 月。 □ 未服兵役。 □ 不必服役,原因: 身心障碍手册 □ 持有 □ 未持有 学 历 学 校 名 称 毕 业 结 业 系 科 修 业 起 讫 年 月 大 学 年 月 至 年 月 研究所 年 月 至 年 月 教师登记(检定)种类及科别 □中等学校 科□高中 科 □国中 科 证书 字号 年 月 字第 号 年 月 字第 号 年 月 字第 号 经 历 服务机关学校 职 称 起讫年月 服务机关学校 职 称 起讫年月 填表人签章:           填表日期: 97年 月 日 ........................................................................ (以下各栏请勿填写) 初 审 □ 1国民身分证 □ 5切结书 □ 2教师资格证件 □ 6退伍令 □ 3学历证件 □ 7委托书 □ 4经历证件 □ 8其他: 复审 填 发甄选证 本人 签章 委 托  书 立委托书人 参加 台中市立居仁国民中学96学年度第2学期第2次代理教师甄选,因不克亲自前来报名,特委托 前往报名,如有虚伪不实,愿意负相关法律责任,恐空口无凭,特立此书。 此致 台中市立居仁国民中学 立委托书人亲笔签名盖章: 身分证字号 : 通 讯 处 : 电   话 : 受委托书人亲笔签名盖章: 身分证字号 : 通 讯 处 : 电   话 : 中华民国97年 元 月21 日 切  结  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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