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austen0329 (小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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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公告] 桃縣瑞原國中第二次代理教師甄選(理化科)
時間Thu Aug 4 19:37:26 2005
桃園縣立瑞原國民中學九十四學年度第二次代理教師甄選簡章
一、依據:
(一)教育部訂頒「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暨相關規定辦理。
(二)桃園縣政府九十一年九月五日府教學字第○九一○一九二一三四號函辦理。
二、甄選科目及名額:
理化科:一名(第二年兵役缺)。
三、公告方式:九十四年八月四日(星期四)將簡章公告桃園縣政府教育局網站
【
http://t-job.cges.tyc.edu.tw/】、本校網站首頁
(
http://140.111.1.64/)及學校門首。
四、索取簡章暨報名時間地點:
(一)時間:九十四年八月十日(星期三)上午九時起至下午四時止。
(二)地點:本校人事室【楊梅鎮民豐路六十九號,電話:03-4782242轉71】。
五、報名資格:
(一)基本資格(須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並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1、具有中學各該教育階段、科(類)合格教師證書或資格者。
2、師資培育法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一日修正生效後,於師資培育之大學
開始修習並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課程(含半年實習),取得修畢證明書者。
3、師資培育法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一日修正生效前,已於師資培育之大學
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課程或已於師資培育之大學開始修習師資職前教育課程
(不含一年實習),並具有足資證明文件者。
4、大學以上畢業,且於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十月三十日『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
理教師聘任辦法』修正生效前,曾擔任代課、代理教師連續達三個月以上
或累積達一年以上,並取得證明者,其擬任教科目應與所修習專門科目相
符。
(二)持國外學歷證件報考者,報名時須繳驗左列證件,始依規定受理報名:
1、國外學校畢業或學位證書正本、影本及譯本各一份;並應有駐外單位查證
屬實公文。
2、國外學校歷年成績證明正本、影本各一份,並出具法院公證之中譯本;
教育學分、專門學分須經教育行政機關採認達規定標準且有正式公函。
3、國內最高學歷畢業證書正本及影本各一份。
4、內政部警政署入出境管理局出具之入境日期、記錄暨護照影印本。
5、駐外單位查證公文函,若係外文證明,應出具中譯本。
請檢附經各縣市政府送師資培育機構認定之學分,符合教育部所規定之
中等學校教師教育學程之科目及學分證明文件。
(三)無教師法第十四條第一項各款及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三條
規定情事者。
六、報名手續:
(一)檢具有關證件親自報名(不受理委託或通訊報名)。
(二)報名時應繳附左列表件(所附證件均含正本、影本各一份,正本驗畢發還):
1、報名表一份。
2、最近三個月內二吋正面半身照片一張(請貼於報名表上)。
3、國民身分證。
4、學經歷證件。
5、合格教師證書(無者免繳)。
6、教育學分或教育學程證明書(無者免繳)。
7、曾任代理、代課年資證明(聘書、離職證明書)。
8、切結書(切結無報名資格第五條第三項所列各條情事及其他有關事項)。
(三)繳交報名費新台幣捌佰元整。
七、甄選方式及分數百分比:
(一)試教50% (時間:二十分鐘),教具請自備。
(二)口試30% (時間:十五分鐘)。
(三)電腦測驗20%〈時間:一小時〉。
八、甄選日期及地點:
(一)日期:九十四年八月十二日(星期五)上午九時起(上午八時三十分前報到)。
(二)地點:以考試當天公佈地點為準。
九、甄試完成後經教評會審查並提出擬聘人選後送請校長聘任。
十、放榜:錄取人員於九十四年八月十二日(星期五)下午七時前公佈於桃園縣政府
教育局網站【
http://t-job.cges.tyc.edu.tw/】、
本校網站(
http://www.ryjh.tyc.edu.tw)及門首。
十一、報到聘用:
(一) 正取人員:均請於八月十五日(星期一)上午九時至本校人事室辦理報到並
繳交學歷證件正本;未依限報到者,取消資格,由備取人員依序
遞補。
(二) 備取人員:接獲電話通知之次日,向本校人事室辦理報到,逾時以放棄論。
十二、代理教師經甄試錄取,聘期依桃園縣政府相關規定辦理,若無法辦理核薪者,
均應無條件自到職日起自動辭職,應考人不得要求任何補償及異議。
十三、本簡章經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未盡事宜悉依相關
法令與本校教評會決議事項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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