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laymon (一點一滴消逝的牽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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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公告] 行政院衛生署額外牙科住院醫師培育計畫
時間Mon May 1 11:38:25 2006
行政院衛生署額外牙科住院醫師培育計畫
95年度招訓簡章
壹、計畫目的:
行政院衛生署(以下簡稱本署)為配合建立全人健康照護計畫,鼓勵牙醫師至教學醫院,
以編制外名額接受住院醫師訓練,特辦理本計畫。
貳、招訓人數:
本次招訓人數計為10名。
參、培育方式:
一、委託區域以上甲類教學醫院依本署核定之代訓名額對分發之牙醫師施予住院醫師訓練
,不占代訓醫院住院醫師職缺。
二、訓練期程:
1.二年一般牙科:接受二年一般牙科訓練。
2.二年特殊科別:招訓已完成二年一般牙科住院醫師訓練者
,接受二年身心障礙牙醫、兒童牙醫、或老人牙醫之訓練。
三、受訓牙醫師應與本署及代訓醫院共同簽定合約,並依合約規定將牙醫師證書送交本署
保管。
肆、申請者資格要件:
一、中華民國國民,國內牙醫學系畢業取得畢業證書者,未受其他公費補助合約限制,男
性須於95年6月底前役畢或具免役證明。
二、申請受訓二年特殊科別者,除前項資格外,並應於95年6月底前完成二年一般牙科住
院醫師訓練。
伍、申請及甄選手續:
本(95)年度委託中華牙醫學會統一辦理報名、考試及分發作業;已於牙醫師人力不
足區服務滿兩年者,考試得加百分之十之優待
;相關須知請逕洽中華牙醫學會。
陸、待遇:
本署依每年每一名代訓牙醫師補助六十二萬元津貼標準發予代訓醫院。實際支付之薪
津、福利、保險、稅捐、管理費用等則由醫院全權處理。
柒、受訓期間有關規定事項:
一、受訓期間應恪守代訓醫院一切管理規章及合約規定,如發生以下各種情事,應繳還已
領之津貼:
1.違法或違反代訓醫院規定而經本署或代訓醫院予以停止受訓處分者。
2.自行停止接受訓練者。
二、受訓期間如發生以下情事,由代訓醫院報經衛生署核備後停發津貼,已領津貼免予繳
還:
1.死亡者。
2.因不可抗拒之事故而致殘廢或因重大疾病而不能繼續接受訓練者。
3.其他特殊重大事故經代訓醫院轉報本署核准者。
三、受訓期間可申領其他不具服務義務之獎學金或研究獎助金。
四、受訓期間,應以代訓醫院為執業地點,向當地衛生局辦理執業登記,並將牙醫師證書
送交本署保管。
五、經報考錄取者,無論自動或被動退訓,均不得再申請參加本培訓計畫。
捌、具牙醫師資格之牙醫學研究所研究生,於甄試後成績達錄取標準時,選填志願之排名
係列於非研究生之後,受訓醫院並以所屬醫學院附設醫院為限。
玖、本署於推動口腔衛生保健或醫療復健相關公共衛生政策計畫時,若有需要牙醫師人力
支援,額外牙科代訓醫師應有義務全力配合辦理。
拾、其他
一、申請受訓2年特殊科別者,應於申請時註明其二年之受訓科別。
二、各訓練期程得依各科別備取二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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