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laymon (一点一滴消逝的牵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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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公告] 行政院卫生署额外牙科住院医师培育计画
时间Mon May 1 11:38:25 2006
行政院卫生署额外牙科住院医师培育计画
95年度招训简章
壹、计画目的:
行政院卫生署(以下简称本署)为配合建立全人健康照护计画,鼓励牙医师至教学医院,
以编制外名额接受住院医师训练,特办理本计画。
贰、招训人数:
本次招训人数计为10名。
参、培育方式:
一、委托区域以上甲类教学医院依本署核定之代训名额对分发之牙医师施予住院医师训练
,不占代训医院住院医师职缺。
二、训练期程:
1.二年一般牙科:接受二年一般牙科训练。
2.二年特殊科别:招训已完成二年一般牙科住院医师训练者
,接受二年身心障碍牙医、儿童牙医、或老人牙医之训练。
三、受训牙医师应与本署及代训医院共同签定合约,并依合约规定将牙医师证书送交本署
保管。
肆、申请者资格要件:
一、中华民国国民,国内牙医学系毕业取得毕业证书者,未受其他公费补助合约限制,男
性须於95年6月底前役毕或具免役证明。
二、申请受训二年特殊科别者,除前项资格外,并应於95年6月底前完成二年一般牙科住
院医师训练。
伍、申请及甄选手续:
本(95)年度委托中华牙医学会统一办理报名、考试及分发作业;已於牙医师人力不
足区服务满两年者,考试得加百分之十之优待
;相关须知请迳洽中华牙医学会。
陆、待遇:
本署依每年每一名代训牙医师补助六十二万元津贴标准发予代训医院。实际支付之薪
津、福利、保险、税捐、管理费用等则由医院全权处理。
柒、受训期间有关规定事项:
一、受训期间应恪守代训医院一切管理规章及合约规定,如发生以下各种情事,应缴还已
领之津贴:
1.违法或违反代训医院规定而经本署或代训医院予以停止受训处分者。
2.自行停止接受训练者。
二、受训期间如发生以下情事,由代训医院报经卫生署核备後停发津贴,已领津贴免予缴
还:
1.死亡者。
2.因不可抗拒之事故而致残废或因重大疾病而不能继续接受训练者。
3.其他特殊重大事故经代训医院转报本署核准者。
三、受训期间可申领其他不具服务义务之奖学金或研究奖助金。
四、受训期间,应以代训医院为执业地点,向当地卫生局办理执业登记,并将牙医师证书
送交本署保管。
五、经报考录取者,无论自动或被动退训,均不得再申请参加本培训计画。
捌、具牙医师资格之牙医学研究所研究生,於甄试後成绩达录取标准时,选填志愿之排名
系列於非研究生之後,受训医院并以所属医学院附设医院为限。
玖、本署於推动口腔卫生保健或医疗复健相关公共卫生政策计画时,若有需要牙医师人力
支援,额外牙科代训医师应有义务全力配合办理。
拾、其他
一、申请受训2年特殊科别者,应於申请时注明其二年之受训科别。
二、各训练期程得依各科别备取二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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