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Antwerp (啦啦)
看板NTUdent89
標題[情報] 申請護照需知
時間Sun Jun 8 15:14:53 2003
一、一般須知:
1.請填繳普通護照申請書乙份
2.請繳交照片二張(六個月內拍攝之二吋彩色光面、脫帽、露耳、正面半身照片, 人像
自下顎至頭頂長度不得少於二.五公分或超過三公分,背景需白色,勿著軍 警制服或
戴墨鏡,不得使用合成照片),一張黏貼,一張浮貼於申請書。
3.請繳驗國民身分證正本(驗畢退還),並將正、反面影本分別黏貼於申請書正面 。
4.請繳交尚有效期之舊護照。
5.役齡男子(年滿十六歲當年一月一日起至屆滿四十歲當年十二月卅一日止)及國軍人員
於送件前,請持相關兵役證件(已服完兵役、正服役中或免服兵役等證明)先送國防部
或內政部派駐本局第十三號及第 十五號櫃台在護照申請書上加蓋兵役戳記(尚未服兵
役者免持證件,直接申請加蓋戳記),再赴相關護照收件櫃台遞件。
二、注意事項:
1.舊護照效期不足一年者,始可換照。
2.申請人未能親自申請,可委任親屬或所屬同機關、團體、學校之人員代為申請(受託人
須攜帶身分證及親屬關係證明或服務機關相關證件),並填寫申請書背面之委任書,及
黏貼受託人身分證影本。
3.工作天數(自繳費之次半日起算):一般件為四個工作天;遺失補發為五個工天。
4.依國際慣例,護照有效期限須半年以上始可入境其他國家。
三、兵役相關問題:
1.「役男」是指男子年滿十八歲翌年一月一日起至屆滿四十歲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尚未
履行兵役義務之役齡男子。
2.二十歲以上(年次算)在學役男在緩徵期間短期出國(二個月內)旅遊、觀光,申請護
照,請逕向本局辦理。至已領有有效護照者,可持護照向內政部警政署入出境管理局申
請出境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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