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Antwerp (啦啦)
看板NTUdent89
标题[情报] 申请护照需知
时间Sun Jun 8 15:14:53 2003
一、一般须知:
1.请填缴普通护照申请书乙份
2.请缴交照片二张(六个月内拍摄之二寸彩色光面、脱帽、露耳、正面半身照片, 人像
自下颚至头顶长度不得少於二.五公分或超过三公分,背景需白色,勿着军 警制服或
戴墨镜,不得使用合成照片),一张黏贴,一张浮贴於申请书。
3.请缴验国民身分证正本(验毕退还),并将正、反面影本分别黏贴於申请书正面 。
4.请缴交尚有效期之旧护照。
5.役龄男子(年满十六岁当年一月一日起至届满四十岁当年十二月卅一日止)及国军人员
於送件前,请持相关兵役证件(已服完兵役、正服役中或免服兵役等证明)先送国防部
或内政部派驻本局第十三号及第 十五号柜台在护照申请书上加盖兵役戳记(尚未服兵
役者免持证件,直接申请加盖戳记),再赴相关护照收件柜台递件。
二、注意事项:
1.旧护照效期不足一年者,始可换照。
2.申请人未能亲自申请,可委任亲属或所属同机关、团体、学校之人员代为申请(受托人
须携带身分证及亲属关系证明或服务机关相关证件),并填写申请书背面之委任书,及
黏贴受托人身分证影本。
3.工作天数(自缴费之次半日起算):一般件为四个工作天;遗失补发为五个工天。
4.依国际惯例,护照有效期限须半年以上始可入境其他国家。
三、兵役相关问题:
1.「役男」是指男子年满十八岁翌年一月一日起至届满四十岁当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尚未
履行兵役义务之役龄男子。
2.二十岁以上(年次算)在学役男在缓徵期间短期出国(二个月内)旅游、观光,申请护
照,请迳向本局办理。至已领有有效护照者,可持护照向内政部警政署入出境管理局申
请出境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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