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cksh10634 (政客)
看板NTUdebate
標題[公告] 大法盃
時間Wed Apr 8 00:02:53 2009
大法盃辯論項目競賽規則
一、比賽日期:中華民國98年5月23日至5月24日。(星期六、日)
二、比賽地點:國立高雄大學
三、參賽資格:大學部在學學生,夜間部學生皆可,惟每隊選手至少須一名為法
律系學生,雙主修、輔修學生亦可,大會視需要要求選手出示學
生證。
四、報名人數:以系為單位,每系不限一隊,每隊含領隊至少三名選手,至多六
名選手。
五、報名方式:
(一)、自即日起至98年4月20日。
(二)、報名費每隊4000,已含保證金。
六、比賽制度:
(一)、比賽預賽採三角循環賽制,再依報名隊伍數調整。
七、題目:待領隊會議公佈
5/17(日)PM 2:00
九、獎勵:前四名之球隊頒發獎盃乙座。辯論比賽獎金待訂定。最佳辯士獎一千元共四位
十、比賽規則:本比賽採新式奧瑞岡五五四制。
十一、比賽規定︰
(一)、請各隊負責人於比賽前20分鐘,先將各五點參賽球員名單交至記錄台。
並將預登錄之選手的學生證及選手證交至紀錄台以核對出賽,如有選手未攜帶其
一,則視同棄權論。
(二)、各點比賽逾時超過十分鐘未出場比賽者,經裁判唱名三次後未出賽
之隊伍,視為棄權論,不給予補賽。
(三)、比賽若有發生糾紛或問題不屬明文規定者,由裁判長作最後的裁決。
(四)、比賽中皆以各點裁判之判決為主,若有不遵守裁判之判決或侮辱裁判之行為者,
得取消該隊之比賽資格及名次判定。
(五)、比賽期間若有選手、打架、鬧事等事情發生,即停止其出場比賽。
(六)、學生證必需蓋有98學年下學期的註冊章或在學證明才可進行檢錄。
十二、申訴辦法:
(一)、比賽當中,如對判決有任何異議,須由隊長向裁判提出抗議。
(二)、有關競賽場所發生的問題(含辯論選手資格問題),必須在問題發生後半小時內
,經隊長以書面提出,由領隊或教練簽章,向大會紀錄台提出,向大會紀錄台提出,並繳
交保證金500元。申訴成立時,保證金退還,否則沒收。
(三)、申訴以大會之判決為最終判決,各隊不得異議。
十三、此些競賽規則如有不宜之處,得由大會隨時修訂並公告之。
十四、若報名隊伍不足8隊,大會將視情況取消比賽,屆時將公告於大法盃網站。
十五、如有違反上開規定者,大會對於其處分留有最後決定權。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8.160.64.1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