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cksh10634 (政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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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公告] 大法盃
时间Wed Apr 8 00:02:53 2009
大法盃辩论项目竞赛规则
一、比赛日期:中华民国98年5月23日至5月24日。(星期六、日)
二、比赛地点:国立高雄大学
三、参赛资格:大学部在学学生,夜间部学生皆可,惟每队选手至少须一名为法
律系学生,双主修、辅修学生亦可,大会视需要要求选手出示学
生证。
四、报名人数:以系为单位,每系不限一队,每队含领队至少三名选手,至多六
名选手。
五、报名方式:
(一)、自即日起至98年4月20日。
(二)、报名费每队4000,已含保证金。
六、比赛制度:
(一)、比赛预赛采三角循环赛制,再依报名队伍数调整。
七、题目:待领队会议公布
5/17(日)PM 2:00
九、奖励:前四名之球队颁发奖盃乙座。辩论比赛奖金待订定。最佳辩士奖一千元共四位
十、比赛规则:本比赛采新式奥瑞冈五五四制。
十一、比赛规定︰
(一)、请各队负责人於比赛前20分钟,先将各五点参赛球员名单交至记录台。
并将预登录之选手的学生证及选手证交至纪录台以核对出赛,如有选手未携带其
一,则视同弃权论。
(二)、各点比赛逾时超过十分钟未出场比赛者,经裁判唱名三次後未出赛
之队伍,视为弃权论,不给予补赛。
(三)、比赛若有发生纠纷或问题不属明文规定者,由裁判长作最後的裁决。
(四)、比赛中皆以各点裁判之判决为主,若有不遵守裁判之判决或侮辱裁判之行为者,
得取消该队之比赛资格及名次判定。
(五)、比赛期间若有选手、打架、闹事等事情发生,即停止其出场比赛。
(六)、学生证必需盖有98学年下学期的注册章或在学证明才可进行检录。
十二、申诉办法:
(一)、比赛当中,如对判决有任何异议,须由队长向裁判提出抗议。
(二)、有关竞赛场所发生的问题(含辩论选手资格问题),必须在问题发生後半小时内
,经队长以书面提出,由领队或教练签章,向大会纪录台提出,向大会纪录台提出,并缴
交保证金500元。申诉成立时,保证金退还,否则没收。
(三)、申诉以大会之判决为最终判决,各队不得异议。
十三、此些竞赛规则如有不宜之处,得由大会随时修订并公告之。
十四、若报名队伍不足8队,大会将视情况取消比赛,届时将公告於大法盃网站。
十五、如有违反上开规定者,大会对於其处分留有最後决定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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