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shzin (rainn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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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農再] 農村再生條例與台灣農村的再生
時間Wed Mar 24 00:59:08 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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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再生條例與台灣農村的再生
法律 | 農林漁牧業 | 論壇
作者:蔡建福(國立東華大學環境政策研究所副教授兼所長)
農政單位以「再生」作為農村、農業與農民施政的主要概念,且準備將此名詞放在新法案
的名稱上,顯示台灣的農村已被其主管單位認定為已經凋零。這樣的心情,基本上可以從
兩個角度來分析,第一是農村可能已經凋零,農政單位承認這些年來的農業施政無法挽救
頹勢,因此,重新立下破釜沈舟,置之死地而後生的宏願與決心;第二是農村並沒有真正
凋零,而是在後現代的發展過程中,走到了另外的一條路上,但從農政單位的眼中看來,
農村已經凋零。
從第一個角度來看,首先,回顧台灣農村的問題,在早期舉辦的幾次全國農業會議時已經
顯現無遺,或者,更要溯源到1987、1988年的農民運動風潮;作家吳音寧筆下80年代的台
灣農村(吳音寧,2007),是一個農民對於自我處境開始自覺的年代,伴隨著整體社會的
解嚴氣氛,農民和他們的廣大支持者們,共同以行動發出了台灣農村發展的訴求。這一次
的農民運動,催生了更多的全國農業會議;然而,從1982、1988年因世界糧食危機、520
農民運動,到1994、1998、2002年的生態保育議題、加入WTO後農業諮商的議題,以及農
業發展新情勢的全國農業會議中的種種討論,終究無法挽救台灣的農村。
從農委會的統計資料來看,台灣2006年農業生產占國內生產毛額比率為1.53%,這個數字
顯示了近年鼓勵休耕化、休閒化,與農地自由買賣的土地預期心理作用下,農業產值已經
降到了谷底。1.53%這個數字的背後,延伸出了很多難解的問題:因為農業生產的消退,
86.6%的農人變成兼業農(農業統計要覽,2006),而其兼業的收入佔據其總收入的80%
,通常兼業的工作是不穩定的,年輕人因此多轉往都市謀生;在筆者任教的隔壁鄉村鳳林
地區,人口從20年前的18,000人減少到目前不到1萬人,有高居19%的老年人口,以及數量
高達350個的外籍配偶;台灣農村問題的核心,在於無法因應全球分工的過程中所產生的
變動,因而輾轉衍生了失業、老化、中空化、隔代教養、傳統社會結社與認同的崩解,以
及因外配所產生的兒童教育、文化適應與社會價值(註一)等等問題。
無庸置疑,農村的再生並不專繫於農村的建設與規劃之上,且此一議題僅僅是農村發展的
外圍議題,農村再生條例草案之制訂,雖名為農村之再生,卻止於農村整體建設之規劃與
執行,未能碰觸台灣農村問題的核心。
從第二個角度來看,首先要分辨一件事情:「農村」的概念是否還如以往一般,被定義成
營農為主的聚落空間?還是已經隨著時代的變遷,逐漸遺失了此一特質,而必須以另外一
個名詞「鄉村」取而代之。知名鄉村研究學者Frederick H.Buttel and William L.Flinn
以鄉村主義(Ruralism)和農本主義(Agrarianism)來區分鄉村的兩種屬性,認為住在
鄉村的兩批人,鄉村主義者歌頌鄉村自然美景,致力生態與田園景觀的保護,而農本主義
者以土地為生計來源,鄉村是他們謀生的地方;Gary P. Green, David Marcouilller也
比較了鄉村地區季節性(觀光客和退休人員)及永久性居住者對地區的發展態度;筆者亦
曾以居住鄉村中的永久性居民、回流性居民、遷入者,及季節性居民的比較,探討鄉村各
種不同屬性居民對居住鄉村的認同情形。台灣的農村與城市間其實界線並不明顯,大部分
的農村和附近都市形成一個城鄉連續體(Rural-Urban Continuum)(Barry Wellman,
1979),其間有很多的通勤者,鄉村已經脫離過去所呈現的耕作、耕地與農民等既定議題
,逐漸朝向一個多元、差異的空間實體發展,必須進行實際情形的探討,方能進一步地加
以詮釋;鄉村裡面事實上居住著很多在城市謀生的公務員、服務業者、技術工人、退休人
員等等非農業人口,即使距離城市較遠的鄉村,也住著很多的非農業人口及休閒度假遊客
,而鄉村的永久性居民,過去從農的,如今也有80%以上以兼業為主要收入來源;因此,
大部分的農村並不是過去印象中的農業聚落,而是各種不同職業背景、不同生活需求的居
住者所組成。
農村再生條例指的應該是以農夫、農耕為主體的農村聚落,然而,這樣純粹的職業背景、
結社關係與地域屬性,在台灣已經逐漸地淡化、消失。普遍鄉村所面臨的問題,已不再是
農業部門可以獨力完成,它分屬於社會部門、營建部門、文化部門、教育部門、經濟部門
等等,甚至是觀光部門。
英國是對鄉村眷戀最深的國家之一,英國人認為鄉村是他們心靈的故鄉,所以,對於鄉村
的研究與保存不遺餘力;英國在5、60年代就已經發展出了一套鄉村法案(Countryside
Act),近年成立的鄉村處(Countryside Agency)及鄉村社區委員會(Commission for
Rural Communities)更以目前鄉村的現況,結合歐盟的政策(LEADER)(註二),制訂
了各式各樣的鄉村計畫與鄉村發展行動方案,以不同專業,解決不同區域、不同屬性、不
同需求的鄉村問題,並在這些規劃的過程中,以保存英國人的心靈故鄉為主軸;所推動的
「讓土地繼續農耕」概念,是為了鄉村社會的永續發展,包括鄉村居住者中農人與非農人
的不同需求的照顧;英國人認為鄉村是大家的,人民既然對鄉村產生了所有權(
ownership),因此,也相對必須對鄉村負責任,包括對麥浪景觀、羊洗傳統(註三)、
石灰岩建築等等鄉村印象保存所付出的研究、規劃與稅金補貼,NGO的投入與信託制度的
成熟運作,也是重要的成功關鍵。英國鄉村處在他們的鄉村工作綱領中設立了兩個目標:
「為了鄉村居民,改善他們的生活品質;為了全國人民,改善鄉村的品質。」英國人所認
知的鄉村,除了深度了解鄉村本身所呈現的不同價值與多元族群需求之外,也大膽地為鄉
村決定了清楚的走向,決定讓鄉村永遠成為英國人心靈的故鄉。
在德國,鄉村的發展也呈現多元的方式推動,3年1次的農村競賽是很重要的農村發展政策
。
德國農村競賽的內涵是農村社會發展的一種計畫變遷,充滿了因時因地的行動特質,這個
社會技術在德國已行之有年,成功地帶領德國農村從戰後蕭條的陰影中走了出來,步向農
村社會、產業、環境、文化以及景觀的文明。德國從1961年開始他們的農村競賽,之後每
3年舉辦一次,最近一次參加角逐的農村約有4800個。各種不同形式的農村競賽,是德國
農村更新與農村整體發展的基本執行策略,也是農民們凝聚向心力,共同決定村莊未來前
途的重要舞台。農村競賽的競賽標準並非一成不變,40年來,它呼應了不同時期的農村需
求,制訂各個時代的農村發展使命與原則。最近的農村競賽主題則鎖定在生態、景觀與經
濟的自發性組織議題。競賽的目標相當重視傳統與未來的結合,競賽過程中要求各農村具
體交代如何面對各自的發展條件及文化傳統延續等議題。
英國和德國的鄉村發展,已經逐漸走向一個後現代的思維,亦即強調多元、差異與主體性
的思維;鄉村的多元性呈現在鄉村居民的不同組成屬性之上,差異性則展現在個別鄉村的
地理條件、經濟與產業及社會與文化特性之上,不同的鄉村擁有不同的景觀面貌、不同的
傳統制約、不同的經濟條件、不同型態與強度的社會組織運作,因此,也會有不同的問題
和需求,鄉村的主管單位在制訂政策或法令時,必須時刻思考這些多元與差異的特質。而
主體性談的是區域規劃的議題,亦即地區發展的最佳決策過程;鄉村地區因為擁有相對清
新的空氣、密度較低的人口、生態保育程度較高的自然景觀,以及較為純樸的人心,因此
,英國人認定了保存這些地區是重要的工作,而致力於使得鄉村和城市走不一樣的發展方
式,讓鄉村與鄉村居民保留其主體性,與城市做出清楚的區隔。
台灣農村再生條例草案提出1,500億再生基金的構想,除非認定農村是全國人的農村,農
村再生是為全國人民籌畫一個高品質的生活與休憩環境,否則將不易完成,國家長久以來
數百個以基金編列方式的行政措施,早已為人所質疑;而獎勵式的規劃,由於多數弱勢鄉
村面臨人口老化、年輕人離鄉的窘境,不易醞積足夠能量而提出真正符合需求的再生計畫
;如過往經驗,或者透過地方民代,或者委託商業顧問代筆,其結果,村落提案常被視為
某種政治或商業獲利的機會,執行結果難有實質的成效。
另外,鄉村工作依其屬性均各有職司。這十多年來,文化部門主導了社區總體營造、古蹟
與歷史建築的社區守護、地方文化館計畫、有形與無形資產的普查;原住民部門亦不遺餘
力地推動部落會議、重點部落營造;環境保護部門每年推動2000多個清淨家園計畫及各種
環保法案的執行;水保局推動鄉村社區營造;營建署推動社區規劃師培訓、城鄉新風貌;
教育部門的社區大學、鄉土教材、終身學習;農業部門的產業文化、農舍標準圖、漂鳥計
畫、休閒農業、有機農業、社區林業;地政部門推動涉及農村土地活化的農村重劃;觀光
局的觀光大使,甚至青輔會的遊學台灣等等,這些計畫,持續地在廣大的鄉村區域執行;
非政府部門如聯合勸募、信義房屋、若水國際、永齡基金、慈濟志工與世界展望會等等,
也各自依其理想與目標,推動著各種面向的鄉村事務,鄉村向來是各公私部門重要的計畫
推動對象,各部會與民間組織均不遺餘力地測試著各自的方案、展現各自的成效,不論在
制度面或行動面的經驗都已蓄積一定的成果,這包括了地方發展所必須的社區參與、提案
機制、人才培訓、資金籌措、社會企業、社會安全、社區公約制訂、補助的審核督導與陪
跑機制、生態基準的訂定、土地使用等等運作;然而,經過了這麼多不同單位的努力,雖
然農村再生條例制訂的背景仍將台灣的農村視為凋零的所在,但其實這些年來透過各種不
同公私部門的努力,在不斷地挫折與反省中,不少地區與組織已經累積了一定的能量,農
政單位所面對的並非是一個完全沒有主體思考的農村社會,若透過詳細的諮詢,將可協助
從政者擬出更具創造性的農村政策。
然而,以農村再生條例草案所提出的35個條文,逐一檢視過去台灣十數年民間與政府各部
門所從事的農村工作,條文中所規劃的未來農村願景,嚴格來說,並沒有超越這些年來各
分散的專職部會與民間組織的工作內涵,草案內容雖圖結構化不同的需求與行動方案,但
也相對忽略了參與主體的行動特質;事實上,台灣現階段的農村工作真正需要的是一個資
源整合與問題討論的平台,這個平台必須是跨部會與跨公私部門的,以擺脫各自為政的現
象;當既有行政組織進行著各自的資源投入時,更重要的是,如何使其兼顧弱勢均衡與發
展卓越的需求,擺脫政府疊床架屋的組織習性,定期檢視何者該作為而不作為,何者正競
爭式地進行著錯誤的資源分派與執行,何者將農村工作變相成為各級政權對其選舉樁腳的
籠絡與利益的輸送,造成預算的虛擲、生態的斷傷及民主的退化。
註一:外配多為跨國仲介,以金錢買賣為主,常衍生出家庭倫理等社會價值問題。
註二:LEADER為歐盟所提出的鄉村政策,LEADER為法文 Liaison Entre Actions de
Developpement de L'Economie Rurale 的縮寫,意指鄉村經濟發展行動連結(Links
Between Actions for Development of the Rural Economy)。
註三:羊洗傳統指的是手工清洗羊隻的水池、和工人的洗羊技術等等鄉村景觀。
※本文刊登於農訓雜誌2008年11月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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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shzin 來自: 140.112.204.18 (03/24 00: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