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Rousseau (航向金色的海港)
標題[觀點] 文化產業還是創意產業
時間Sun Nov 11 22:24:33 2007
文化產業還是創意產業 ——對新加坡創意產業概念的理解
聯合早報 2007-11-09 ● 石惠敏
隨著“新加坡節”在北京與上海盛大舉辦,文化產業再次成為熱門話題。基於文化產
業或創意產業高附加值的經濟性,例如英國經濟學家約翰‧霍金斯2006年所公佈:全球創
意核心產業每年產值達6000億新元,並且以7%的速度增長;在西方國家如美國、英國其創
意產業已經成為GDP、就業、出口的重要組成部分。亞洲國家如日本、韓國、中國等都在
全速發展創意產業,從創意產業產值的增長看,它無疑是一個新的經濟增長點。
也基於創意階層興起引起的社會性:根據美國的經驗,創意階層帶來社會階級差距擴
大,這種現象隨著我國大力推動創意產業與創意產業群(cluster)的增加,是否會因為
創意階層的出現形成貧富懸殊,又或者可以形成多元融合?更由於文化創意產業向外推廣
形成文化傳播與文化外交的政治性,對於文化產業或創意產業的概念與內涵的理解與認識
是必要的。
理解文化產業或創意產業的第一件事,就是厘清對該產業的稱謂,目前各國對於創意
產業或文化產業在稱謂和範圍的界定以及產值衡量標準上,沒有統一的標準,例如在歐洲
除英國之外的大多數國家稱為文化產業,美國稱之為版權產業,澳洲、加拿大也多以版權
為產業範圍、日本的計畫藍圖名為“The Status of Creative Industries in Japan
and Policy Recommendations for Their Promotion”,以創意產業為發展主旋律;北京
、臺北、韓國稱之為文化創意產業;上海、紐西蘭、英國、香港則稱為創意產業。
根據新加坡新聞與藝術部於2002年發佈的《創意產業發展策略》(Creative
Industry Development Strategy),目標在於2012年成為“新亞洲創意中心”(New
Asia Creative Hub”,明確指出新加坡將大力發展的是創意產業,而不是“文化產業”
(Cultural Industry)。那麼,創意產業與文化產業有何不同?各國提法不同是基於發
展側重點不同或是對創意產業有不同的理解?
文化產業與創意產業之別
何謂文化產業?文化產業一詞源自1947年,法蘭克福學派(Frankfurt School)的霍克
‧海默(Max Horkheimer)及阿多諾(Theodor)所提出的“文化產業”(Cultural Industry)
一詞,當時這個學派對於大眾文化被商品化(commodification)提出控訴,認為文化產品
的提供者為了迎合文化產品消費者需求,只能被動地生產,而不可能客觀自由創造。
法蘭克福學派對文化商品化的嚴厲批判,使文化工作者在追求文化產業的經濟價值上
形成隱性函數,並且多數時候是隱諱含蓄而不願直接與商品或經濟掛鉤。澳洲經濟學家大
衛‧索羅斯比認為文化特徵的三要素是:創意(creativity)、象徵意義(symbolic
meaning)以及知識財產(intellectual property)。因此,符合以上三個條件的例如音
樂、文學、詩詞、舞蹈戲劇等是文化。但技術創新算不算是文化呢?根據索羅斯比的說法
,技術創新通常是藉由某種“例行程式”的利用,而不是透過“象徵意義”的傳達。索羅
斯比的定義中沒有科技也沒有制度,他所說的文化產業也就和創意產業內涵不同。
何謂創意產業?最早提出創意產業(Creative Industry)一詞是英國創意產業特別工作
組(Creative Industries Task Force)於2001提出創意產業圖錄報告(Creative
Industries Mapping Documents)。英國政府把創意產業的範圍界定在就業人數多或參
與人數多,產值大或成長潛力大,原創性高或創新性高三個原則上,選定了包括軟體發展
、出版、廣告、電影、電視、廣播、設計、視覺藝術、工藝製造、博物館、音樂、流行行
業以及表演藝術等十三項產業。
創意產業一詞,被共和聯邦國家如加拿大、南非和部分亞洲國家所接受,但是在歐洲
國家以及美國並沒有被立刻採用,主要的原因是美國早以版權產業代表實質意義上的創意
產業,而歐洲大多數國家對文化意義上的認同比較強。
新加坡對創意的定義是:“The ability to create meaningful new forms”;而創
意產業的定義是:行業中的群體或個人的創造力和技術,通過智慧財產權的保障形成具有
經濟價值的產業。在這種轉化過程中,如果該創意無法通過企業行為在市場上出現或者通
過企業行為創造就業機會,就稱不上是創意產業。
由此可見企業是構成創意產業的關鍵要素,新加坡將企業、人才與技術並列為組合新
加坡創意產業的三要素,缺一不可。創意產業與企業商界的關係可以從有創意產業之父之
稱的約翰‧霍金斯提出“創意經濟就是好點子變成好生意”(CE=CPxT,創意經濟=創意產
品與貿易的乘數)概念中簡單理解。此外,創意並不被藝術家所壟斷,任何人包括科學家
、商人甚至是經濟學家,都可以有創意這一觀點,說明文化底蘊對創意的產生有加分的作
用,但並不是必然條件。
至於文化產業與創意產業的關係,在眾多就文化產業或創意產業的詮釋與界定中,以
新加坡所提出的最為明確:認為文化是創意的基礎與平臺,是創意產業價值鏈的上游,文
化提供創意所需素材(the raw material),而創意是激發想像創造的能力或力量(The
power of thinking and ideas)。創意產業基於使用新科技與系統超脫了傳統文化產業
,其範圍更為廣泛也更為複雜。澳洲學者斯圖亞特認為創意產業是一個新的學術、政策和
產業論述範疇,它涵蓋大量新的經濟商業活動,這是媒體、藝術或文化所無法精確描述的
。
從廣義的角度看,創意產業涵蓋了文化產業、內容產業、具高創新度、高科技產業等
大多數行業,對此,《倫敦創新戰略與行動方案》(2003)就提出“創意不能局限於高科
技產品和過程,還應該涵蓋21世紀具有經濟價值的創造活動和服務。”
“新亞洲創意中心”的目標
綜合以上分析,可以得出的結論是:
一、創意產業不同于文化產業,儘管文化產業與創意產業有許多相似甚至交集重疊之處,
但從理論的來源上、時間的順序上、使用的專有名詞上皆有所不同;文化產業將文化變成
商品,創意產業不僅將創意變成商品此一單向發展,還通過逆向發展將創意融入產品之中
,形成品牌經濟與體驗經濟,進而產生高附加價值。從這層意義上看,可知創意產業從文
化產業衍生,在傳統產業上增加文化創意的附加價值,從單一的個人消費需求導向轉為服
務需求導向。
二、創意產業的特性如創新性、高滲透、高增值、高擴散、高風險,以及對創意需求
的不確定性、創意產生的持續性等問題,都是從事創意產業者必須具備的認識,以發展體
驗經濟高附加值為例,民宿或參加傳統保健嘗百草旅遊活動可說是最淺顯的體驗經濟例子
。相信只有充分發揮創意產業的優質特性創造新產值,才合乎發展創意產業的目的。
三、理解創意產業的概念與內涵有助於我們對政府施行政策的理解,例如增加外來創
意階層人口數,不僅能刺激國內消費、擴大內需、提高創意生產力、促使新加坡人口的年
輕化與高素質化,同時對提升新加坡國際知名度或創意品牌都有幫助。
近日剛公佈的2007-2008年世界經濟競爭力報告:新加坡的世界競爭力GCI(The
Global Competitiveness Index)從去年的排名第八上升到今年的第七名,並超越日本成
為亞洲最具競爭力的國家。如前所述,由於目前各國在創意產業的產值上,沒有統一的衡
量標準,如果我們能將此GCI當作創意產業競爭力指標,而且在未來五年具有持續超越日
本或亞洲其他國家的競爭實力,那麼新加坡于2012成為“新亞洲創意中心”的目標是能夠
達成的。但如果根據世界經濟競爭力的12項指標(pillar)中的創新能力與鼓勵創新的環
境這兩項積分(innovation and sophistication factors)代表創意產業競爭力的話,
目前新加坡是遠遠落在日本(這兩項指標全球排名第二)與韓國(這兩項指標全球排名第
七)之後。
那麼,我們應如何增強創新力?
按照德國經濟先驅熊彼特的創新理論,認為要創新就必須先有“創造性的破壞”,並
且在不斷破壞的同時不斷的創新,這種“創造性的破壞”是一種建設性的改革,包括實體
的重建或翻新,也意味著在思想、觀念、體制上改變。我國政府投資超過10億新元打造文
藝復興城如濱海藝術中心、亞洲文明博物館等硬體設施等,但在人才的培養與吸引力上與
倫敦、紐約等創意大都會比較仍有一段距離,部分原因是否因為政府部門與機構在寬容度
與價值觀上的斟酌與衡量?畢竟這是關乎品牌形象與傳統價值觀以及其他深遠影響的舉措
,謹慎而逐步地調整相關條例與規章是可以理解的。而繼續加強推展創意產業的認知,通
過學校教育與公共教育,包括圖書館、聯絡所、媒體等,提升創意產業的素養應更實際可
行的。
‧作者是本地資深媒體工作者
http://www.zaobao.com/yl/yl071109_502_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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