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Rousseau (航向金色的海港)
标题[观点] 文化产业还是创意产业
时间Sun Nov 11 22:24:33 2007
文化产业还是创意产业 ——对新加坡创意产业概念的理解
联合早报 2007-11-09 ● 石惠敏
随着“新加坡节”在北京与上海盛大举办,文化产业再次成为热门话题。基於文化产
业或创意产业高附加值的经济性,例如英国经济学家约翰‧霍金斯2006年所公布:全球创
意核心产业每年产值达6000亿新元,并且以7%的速度增长;在西方国家如美国、英国其创
意产业已经成为GDP、就业、出口的重要组成部分。亚洲国家如日本、韩国、中国等都在
全速发展创意产业,从创意产业产值的增长看,它无疑是一个新的经济增长点。
也基於创意阶层兴起引起的社会性:根据美国的经验,创意阶层带来社会阶级差距扩
大,这种现象随着我国大力推动创意产业与创意产业群(cluster)的增加,是否会因为
创意阶层的出现形成贫富悬殊,又或者可以形成多元融合?更由於文化创意产业向外推广
形成文化传播与文化外交的政治性,对於文化产业或创意产业的概念与内涵的理解与认识
是必要的。
理解文化产业或创意产业的第一件事,就是厘清对该产业的称谓,目前各国对於创意
产业或文化产业在称谓和范围的界定以及产值衡量标准上,没有统一的标准,例如在欧洲
除英国之外的大多数国家称为文化产业,美国称之为版权产业,澳洲、加拿大也多以版权
为产业范围、日本的计画蓝图名为“The Status of Creative Industries in Japan
and Policy Recommendations for Their Promotion”,以创意产业为发展主旋律;北京
、台北、韩国称之为文化创意产业;上海、纽西兰、英国、香港则称为创意产业。
根据新加坡新闻与艺术部於2002年发布的《创意产业发展策略》(Creative
Industry Development Strategy),目标在於2012年成为“新亚洲创意中心”(New
Asia Creative Hub”,明确指出新加坡将大力发展的是创意产业,而不是“文化产业”
(Cultural Industry)。那麽,创意产业与文化产业有何不同?各国提法不同是基於发
展侧重点不同或是对创意产业有不同的理解?
文化产业与创意产业之别
何谓文化产业?文化产业一词源自1947年,法兰克福学派(Frankfurt School)的霍克
‧海默(Max Horkheimer)及阿多诺(Theodor)所提出的“文化产业”(Cultural Industry)
一词,当时这个学派对於大众文化被商品化(commodification)提出控诉,认为文化产品
的提供者为了迎合文化产品消费者需求,只能被动地生产,而不可能客观自由创造。
法兰克福学派对文化商品化的严厉批判,使文化工作者在追求文化产业的经济价值上
形成隐性函数,并且多数时候是隐讳含蓄而不愿直接与商品或经济挂钩。澳洲经济学家大
卫‧索罗斯比认为文化特徵的三要素是:创意(creativity)、象徵意义(symbolic
meaning)以及知识财产(intellectual property)。因此,符合以上三个条件的例如音
乐、文学、诗词、舞蹈戏剧等是文化。但技术创新算不算是文化呢?根据索罗斯比的说法
,技术创新通常是藉由某种“例行程式”的利用,而不是透过“象徵意义”的传达。索罗
斯比的定义中没有科技也没有制度,他所说的文化产业也就和创意产业内涵不同。
何谓创意产业?最早提出创意产业(Creative Industry)一词是英国创意产业特别工作
组(Creative Industries Task Force)於2001提出创意产业图录报告(Creative
Industries Mapping Documents)。英国政府把创意产业的范围界定在就业人数多或参
与人数多,产值大或成长潜力大,原创性高或创新性高三个原则上,选定了包括软体发展
、出版、广告、电影、电视、广播、设计、视觉艺术、工艺制造、博物馆、音乐、流行行
业以及表演艺术等十三项产业。
创意产业一词,被共和联邦国家如加拿大、南非和部分亚洲国家所接受,但是在欧洲
国家以及美国并没有被立刻采用,主要的原因是美国早以版权产业代表实质意义上的创意
产业,而欧洲大多数国家对文化意义上的认同比较强。
新加坡对创意的定义是:“The ability to create meaningful new forms”;而创
意产业的定义是:行业中的群体或个人的创造力和技术,通过智慧财产权的保障形成具有
经济价值的产业。在这种转化过程中,如果该创意无法通过企业行为在市场上出现或者通
过企业行为创造就业机会,就称不上是创意产业。
由此可见企业是构成创意产业的关键要素,新加坡将企业、人才与技术并列为组合新
加坡创意产业的三要素,缺一不可。创意产业与企业商界的关系可以从有创意产业之父之
称的约翰‧霍金斯提出“创意经济就是好点子变成好生意”(CE=CPxT,创意经济=创意产
品与贸易的乘数)概念中简单理解。此外,创意并不被艺术家所垄断,任何人包括科学家
、商人甚至是经济学家,都可以有创意这一观点,说明文化底蕴对创意的产生有加分的作
用,但并不是必然条件。
至於文化产业与创意产业的关系,在众多就文化产业或创意产业的诠释与界定中,以
新加坡所提出的最为明确:认为文化是创意的基础与平台,是创意产业价值链的上游,文
化提供创意所需素材(the raw material),而创意是激发想像创造的能力或力量(The
power of thinking and ideas)。创意产业基於使用新科技与系统超脱了传统文化产业
,其范围更为广泛也更为复杂。澳洲学者斯图亚特认为创意产业是一个新的学术、政策和
产业论述范畴,它涵盖大量新的经济商业活动,这是媒体、艺术或文化所无法精确描述的
。
从广义的角度看,创意产业涵盖了文化产业、内容产业、具高创新度、高科技产业等
大多数行业,对此,《伦敦创新战略与行动方案》(2003)就提出“创意不能局限於高科
技产品和过程,还应该涵盖21世纪具有经济价值的创造活动和服务。”
“新亚洲创意中心”的目标
综合以上分析,可以得出的结论是:
一、创意产业不同于文化产业,尽管文化产业与创意产业有许多相似甚至交集重叠之处,
但从理论的来源上、时间的顺序上、使用的专有名词上皆有所不同;文化产业将文化变成
商品,创意产业不仅将创意变成商品此一单向发展,还通过逆向发展将创意融入产品之中
,形成品牌经济与体验经济,进而产生高附加价值。从这层意义上看,可知创意产业从文
化产业衍生,在传统产业上增加文化创意的附加价值,从单一的个人消费需求导向转为服
务需求导向。
二、创意产业的特性如创新性、高渗透、高增值、高扩散、高风险,以及对创意需求
的不确定性、创意产生的持续性等问题,都是从事创意产业者必须具备的认识,以发展体
验经济高附加值为例,民宿或参加传统保健尝百草旅游活动可说是最浅显的体验经济例子
。相信只有充分发挥创意产业的优质特性创造新产值,才合乎发展创意产业的目的。
三、理解创意产业的概念与内涵有助於我们对政府施行政策的理解,例如增加外来创
意阶层人口数,不仅能刺激国内消费、扩大内需、提高创意生产力、促使新加坡人口的年
轻化与高素质化,同时对提升新加坡国际知名度或创意品牌都有帮助。
近日刚公布的2007-2008年世界经济竞争力报告:新加坡的世界竞争力GCI(The
Global Competitiveness Index)从去年的排名第八上升到今年的第七名,并超越日本成
为亚洲最具竞争力的国家。如前所述,由於目前各国在创意产业的产值上,没有统一的衡
量标准,如果我们能将此GCI当作创意产业竞争力指标,而且在未来五年具有持续超越日
本或亚洲其他国家的竞争实力,那麽新加坡于2012成为“新亚洲创意中心”的目标是能够
达成的。但如果根据世界经济竞争力的12项指标(pillar)中的创新能力与鼓励创新的环
境这两项积分(innovation and sophistication factors)代表创意产业竞争力的话,
目前新加坡是远远落在日本(这两项指标全球排名第二)与韩国(这两项指标全球排名第
七)之後。
那麽,我们应如何增强创新力?
按照德国经济先驱熊彼特的创新理论,认为要创新就必须先有“创造性的破坏”,并
且在不断破坏的同时不断的创新,这种“创造性的破坏”是一种建设性的改革,包括实体
的重建或翻新,也意味着在思想、观念、体制上改变。我国政府投资超过10亿新元打造文
艺复兴城如滨海艺术中心、亚洲文明博物馆等硬体设施等,但在人才的培养与吸引力上与
伦敦、纽约等创意大都会比较仍有一段距离,部分原因是否因为政府部门与机构在宽容度
与价值观上的斟酌与衡量?毕竟这是关乎品牌形象与传统价值观以及其他深远影响的举措
,谨慎而逐步地调整相关条例与规章是可以理解的。而继续加强推展创意产业的认知,通
过学校教育与公共教育,包括图书馆、联络所、媒体等,提升创意产业的素养应更实际可
行的。
‧作者是本地资深媒体工作者
http://www.zaobao.com/yl/yl071109_502_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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