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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訪樂生>  前言:   前一陣子吵得沸沸揚揚引起多方筆戰的樂生問題,在最近已經戰鼓稍歇,甚至可以較 悲哀地說,已漸漸叫人們遺忘。但當初各方的討論,以及在8A版上多方角力的盛況?讓 筆者不禁欣喜,這是一個人人都能表達意見的公民社會呀!   惟嫌美中不足的是,在網路上各家言論雖都頭頭是道,但卻出現許多因為認識不深 、思考較不緊密,而使得論點美中不足,或是因討論的範圍太過廣泛,每個人又只選自 己有意見的某一論點回文,導致整個討論零散而沒有條理。故筆者在大陸社這期的專論 裡,整理了種種網路上的論點,加以背景的考察以及思考的剖析,希望能提供更多思考 的空間。  樂生問題的背景介紹:   樂生院是日治時代(1930年)設立的公立痲瘋病隔離病院,類似一個社區的形式,位 於新莊與桃園龜山交界的迴龍地區,在這個地方所居住的人經過幾十年,現在剩下的也 垂垂老矣。而問題的發生在於,1995年政府將這個地方列為捷運新莊線的機廠預定地, 工程內容包括維修工廠一座、駐車廠一座、山岳隧道約四百公尺、銜接段隧道、護坡工 程,水電環控、電梯工程。30公頃的土地將徵收17.4公頃做為機廠用地,其中受到衝擊的 包含居民居住的建築群。   對居民安置的問題,政府已完成一座醫療大樓,捷運工程也已經開始動工。這棟大 樓並非只有樂生院民可以使用,而以新莊地區,和迴龍、樹林地區服務社區的一所大型 綜合醫院為願景。新建立的醫療大樓有三百床為慢性(癩病)病床(位於後棟),二百 床作為急性病床(如內、外科等)(位於前棟),並且提供兒科、眼科等十一項基本的 醫療科別。 院民對醫院的不滿: 1.為了避免社區恐懼,前後棟無法自由相通。→此舉再次展現社會排斥與隔離 2.每人有一個床一個衣櫃兩張椅子,原有的電視機、洗衣機等等個人有的物品院方皆表示 不可攜帶至新院區→對此院民反彈大,因為許多物件皆為老人家生活必需品(如茶桌、 電視機…)。 3.新院區強制參加公炊,伙食每月3000元,並要求於食物送達後一小時內吃完(今日為 每月1860元,自由選擇是否參加公炊,可以選擇何時吃完)。→對此,院民反彈聲浪大 ,這意味自由將被剝奪。               (以上資料由樂生保留自救會委員提供) 樂生問題出現時的基本論點: 古蹟保存問題 樂生院乃目前全世界僅存的兩座痲瘋病療養院之一,其歷史的痕跡以及記憶對我們意義 不凡,如果貿然拆除的話,對文化保存的工作,以及世界文化資產的維護,都會是無法 回復的傷害。  目前古蹟保存這個點引發思考的如下: 1. 保存古績的背後意義   歷史的保存,記憶的保存固然很重要,但要釐清的是,我們到底要保存什麼?樂生 院不是有藝術價值的歷史建築,花園樓閣,所以我們要保存的是那份記憶?是那份文化 ?或是保存那建築供後代面壁思過?台灣許多古蹟問題都是如此,我們如履薄冰地將它 留了下來,但卻不知道留下來後要做什麼,不知道珍視它們的價值,同樣的,我們將樂 生院留了下來後,大家會不會如幾十年來所為的,繼續將這份歷史拋在腦後?   另外一方面,關於古蹟保存的另一道難題,也是目前許多古蹟陷入的窘境是,就算 我們真正注意到了這個地方,體認到它被保存下來的重要性,我們應該以怎樣的態度面 對?難道是消費古蹟,消費悲劇,讓這個地方成為遊客絡繹不絕的觀光區,周圍攤販嘈 雜,甚至如台中出現諷刺的古蹟餐廳,或是諷刺地在充滿悲情的地方像逛動物園一樣賞 玩他人痛苦的半輩子,這就是我們保存古蹟的價值嗎? 2. 認定問題尚在角力中   北市政府和文建會之間的角力持續,目前樂生還沒有正式古蹟的名分,只是暫時古 蹟,說古蹟保存需先為其掙得合法身份才行。(如果成為了正式古蹟,依據土地徵收條 例第七條,應盡量避免徵收古蹟地,就算無法避免,也要擬定古蹟保存計畫。)雖然各 界學者皆肯定此處的保存價值,但大家都害怕一旦貿然將此地訂為正式古蹟保存,以後 要做什麼樣的改變都會綁手綁腳。但這樣的角力是否有其合理性?列為正式古蹟的意義 就在於,如果有人想動它,必須經過更審慎的評估,並擬定古蹟保存計畫,大家都認定 此地真有保存價值,卻為了考慮以後動土的方便而裝聾作啞,是否本末倒置?以這個邏 輯運作的話目前台灣所有的古蹟都不可能存在。難道必須要能夠帶來觀光資源,帶來國 際名聲,這個地方才應該被保存嗎? 3. 古蹟保存是無限上綱?   值得討論的是,如果古蹟保存與經濟發展,或是其他利益衝突,能不能有所犧牲呢 ?例如長江三峽的爭議就是一個很好的例子   筆者的意見是,當然不是一切都要為了這樣的保存犧牲。如前所述,重要的是古蹟 保存後的價值,然而為何目前只要一碰到古蹟保存議題和其他議題衝突,我們就直接將 它拋諸腦後,捨古蹟而就其他呢?我想這和政府的保存方法互有因果關係,因為政府目 前的保存方法讓我們看不出它有什麼價值,頂多只是被看成一個假日遊玩,吃喝玩樂的 好去處罷了!但是這樣的認知很容易就讓我們將古蹟視為娛樂的一部分,然而真的是如此 嗎?古蹟是歷史的另一項展現,這關係著我們自己是誰?我們從哪裡走來,曾經如何走 過?前人是如何為我們開出一條血路,如何在衝突中保有我們自己?然而我們卻如此輕易 地將它拋棄,將這份沉重變成輕薄短小,易於入口、消費的一項項商品,難怪它總是被 擺在所有考量的最後了。   依上所述,如果真的有了衝突必須有一方犧牲,如何衡量孰輕孰重就是一大問題。 並不是看不見實體經濟利益的東西,就是沒有用的東西,包含現今許多古蹟的保存,實際 上都是為觀光而保存,為了讓它們被絡繹不絕的遊客賞玩觸摸而保存,這樣的態度只會 造成古蹟保存的持續沉淪,如果只是為了這樣的目的,那不留也罷,不如多創造幾個士 林夜市、公館商圈吧! 人權問題 樂生院的強制拆除以及強制遷離,有侵害居民居住遷徙自由以及人身自由之虞,另一方 面新的醫療大樓中居民不可以攜帶電視機等個人物品,並強迫參加公炊的作法同樣侵害 了人身自由。另外,此地的居民狀況特殊,因為長年患疾,身上有多有殘疾,在搬遷以 及適應的過程中他們的身體恐不堪負荷。聯合國也發表了聲明稿,指出不鼓勵強制拆遷 ,並強調應注意人權問題。   這個說法引起的討論是,這些保障以及侵害是否有定義上的問題?其實在一連串的 討論中,似是而非的模糊語辭不斷出現,兩方都要更加明確的定義。例如憲法保障居住 遷徙自由指的是什麼樣的狀況?如果所有狀況的居住遷徙都不能為國家干預,為何政府 可以因公共建設而徵收私人土地?什麼是標準?樂生院的土地是國家編派以作為療養院 用的,並不算是私人土地,它的狀況是否可以適用一般?同樣的,贊成拆遷的一方,也 不能貿然以土地徵收條例作類比,就斷定為了公共利益,樂生院可以為國家犧牲,以目 前因其文化資產的價值而屬於公法上保育性營造物,它的位階以及其適用範圍和一般民 宅的適用是否有所不同?   同樣的,所謂的侵害人權,只是一個模糊的說法,在現今憲法的架構下,憲法23條指 出:以上各條例列舉之自由及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 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之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 也就是說,到底是侵害還是只是為了四項原則所做的必要的限制,還有待討論,而樂生 院古蹟地位的特殊(公法上保育營造物,公法在法律上的地位較為強硬,是屬於上對下 的支配關係),又會對憲法以及其他相關法律造成什麼樣的效果以及變數?這些是兩方 都必須進一步闡述清楚,並不能只打著侵害人權的招牌,或是喊出不公不義的口號 (同樣的,什麼才叫做公義?),就要大家全部不准動聽命行事。同樣的,新莊居民如 果聲稱自己生活上的不方便、噪音問題及工程上的危險,也是受到了某種程度的人權侵 害,這樣的論述也必須經過同樣縝密的要件符合程序,還必須考慮憲法在保障基本權思 維之下,生存權、自由權、財產權等權利以及侵害的程度大小之間,考量過後的優先性 (例如憲法上生存權和財產權牴觸時,生存權是大於財產權的。)憲法上的保障並不是 看哪一邊人多就保護誰,兩方所謂的侵害,以及視為理所當然的,因為己方受侵害而要 求另一方"犧牲小我,完成大我"的說法,都得交由法律解讀而不是個人的呼籲。否則你有 你的人權,我也有我的人權,只是在做無謂的,沒有焦點的爭執罷了。   聯合國聲明方面,其實此聲明中也只是呼籲政府再三思,並沒有強制人權無線上綱 ,我認為不能以"聯合國說侵害人權,所以就是侵害人權"這樣的論調證明,畢竟還必須經 過多方的考量,以及客觀的判斷,聲明中也指出,如果非得拆的的話也要想好照護方案 ,這也闡明了聯合國只是一個提供建議的角色罷了,並沒有其強制力。   另外居民遷移的健康問題(已有學者評估居民遷徙後因為適應問題可能壽命會減短 )尚未有解。有一群人認為,如果真的有衝突,這也是"沒辦法的事",否則居住在新莊 的其他居民該怎麼辦呢?但基本上筆者認為認為這樣二元化的說法非常不妥當,甚至是 太偷懶的思考方法了。真的是非A則B嗎?還是只是懶得想替代方案,懶得想安置方案? 轉型正義 反對拆除樂生的人們指出,當初政府為了多數的利益,逕自將有病在身的他們強制遷移 到此處,強迫他們適應這個地方,我們本對他們有所虧欠,為什麼他們好不容易有了一 個家,又有另一批人舉著多數利益的旗幟要他們再度當犧牲的一群?這對它們是不公平 的! 這樣的說法涉及了轉型正義的議題。所謂的轉型正義又稱為過渡正義,當初的目的是要 追求當初台灣在日本殖民統治以及國民政府威權統治、白色恐怖之下的受害者,必須給 予真相的還原以及幾十年血淚的補償。雖然是針對政治上的受害者,但其實這樣的論述 也可以用在同樣嘗盡半世紀悲苦,被社會所遺忘卻沒有力量平反的樂生院民身上。雖然 大家呼籲著:"我們要向前看!!"但歷史的傷痛以及憤慨雖會隨著時間而淡化,已經造成 的錯誤雖無法挽回,"正義"仍然是我們應該還給這些受害者的。 對於轉型正義的追求可以包含兩部分,第一部分是對加害者所做的懲罰以及道歉的要求 ,第二部分是對於受害者,他們有得到真相的權利,以及受到心理上、物質上補償的權 利。 然而,對於加害者──日本殖民統治時的決策,因人事已非,我們幾乎無法尋求加害者 的補償,但是,接著日本殖民政權的國民政府、後續的扁政府,是不是也有責任呢?為 什麼在接續政權後依然放任他們在那個地方,沒有即時地提供援助以及補償呢?雖然犯 錯的不是他們,但在吳乃得先生一篇關於轉型正義的文章中有提到:德國哲學家雅斯培 (Karl Jaspers) 曾經在德國納粹政權底下過活,又因為妻子是猶太人,在1937年被剝奪教職。他曾分辨四 種不同種類的道德罪過:犯行的罪過(從事犯罪行為)、政治的罪過(支持上述行為) 、道德的罪過(袖手旁觀不加以抵抗)、形上的罪過(別人受屠殺自己卻倖存)。"此強 調的轉型正義是針對雖然已經過去,卻依然留著傷痛的納粹時代,包含參與者、鼓勵者 、旁觀者(形上的罪過太抽象暫且不論)……等角色所犯的罪過,以及其所應該附的責 任。用同樣的思維來檢視日本政府之後的兩次政府轉型,在二二八事件被炒得沸沸揚揚 ,相關人物都出來道歉並試著還原真相,受害者也都漸漸受 到了輔慰的同時,卻沒有人注意到這麼一個小聚落,這一群人還在等著有人拉他們一把 或給予補償。直到今天捷運通車的事情和樂生院的存在有所衝突,這些人的處境才漸漸 為人所知。但是,政府非但沒有對這些人有還原真相、給予平反的意思,也沒有任何補 償的意思,還理所當然地"收回"這個地方,要這些人由他們住了幾十年的家園,搬遷到 一間間被隔離的醫院房間裡,並過著自由受限的生活。這樣的對待是否合理?從轉型正 義的角度來看這是應該被譴責的,二二八事件可以得到這樣的平反和補償,樂生院民卻 沒有,難道這是看誰的勢力大,誰可以帶來最多選票嗎?這些老公公老婆婆難道隨著影 響力的減小,生存的機會也減小了嗎?   但需要釐清的是,其實"之前對它們有所虧欠",和"現在應該讓已經住習慣的他們繼 續住下去"之間不一定有必然性,之前有虧欠,就應該找到補償以及平反的方法,一方面 是要讓誤解他們的社會大眾知道它們的委屈,讓大家知道,痲瘋病不會這麼容易傳染, 他們不是瘟神。另一方面,政府必須擬定完全的補償措施,對無論是現在還在世的阿公 阿嬤,或是在這幾十年中陸續去世的院民們,乃至於他們的家屬,在在需要還他們一個 公道。但對於樂生院的拆除部份,不應該混為一談,如果將他們強制驅離沒有合理性( 當然,如前所述,需要縝密的思考與證明。)無論以前對他們公不公平他們都不應該搬 走,如果沒有合理性,當然就應該搬走。"讓他們繼續住在這個地方",並不是彌補之前 錯誤的方法。否則就是挖東牆補西牆,有另一群人要因此受苦。正如一位網友提到的,原 本另一群人(日據時代的政府)造成的悲劇,為何要新莊人概括承受? 但從另一面相來看,這種論述方式可以用在完全相反的立場,我們也可以依此邏輯宣稱 ,新莊人的交通順暢及方便是政府的責任,政府如果有多花一些金錢改變路線以及犧牲 樂生人民的權益這兩條路可以選擇,為什麼要為了節省公帑而要樂生人負責承擔政府的責 任?這一連串討論的重點還是在於合理性(包含各種面向的評估,例如在憲法中對於公 共利益的解讀,對於限制自由的解讀,到底支不支持這個地方的人擁有居住遷徙自由) ,如果沒有合理性,歷史的錯誤不應該用另一個錯誤補償,如果有合理性,我們就不應 該再製造另一個錯誤,而是要尋求更適當的補償方法。 政府處理樂生問題的態度以及程序的正義 1.   許多人聲稱,樂生問題只是這些院民在院方與政府的協議完成後,對協議 臨時反悔,因為不滿意、不"知足"其所得到的待遇而作出的抗議。   首先筆者對這樣的決策感到質疑,雖然院方和政府做出了決議,並擬定了一個看似 非常公平的,以醫院為家的替代方案,但這決議真的可以套用在院民身上嗎?受到直接 衝擊的是樂生院的院民,要住進醫院的也是樂生院民,為什麼他們不能參與決策,而要 讓兩方官僚協議決定他們的未來?就算院方可以有代表權,院方在做出協議之前有和院 民協商過嗎?如果真的有協商過,和居民們討論過意見,或者至少至少,討論過關於醫 院的照護方案,就不會出現前面提過的,他們的空間竟和一般民眾隔離,讓他們心裡再 受一次傷害,以及照護方案完全不人性,甚至將他們當成囚犯對待的狀態了。   再退一步說,就算樂生院方真的背負了院民的意見,真心想為他們發聲,(當然此 狀況只是假設,據了解,雖然樂生院前任的陳京川院長極力爭取樂生院民能夠原屋留住 或者移居到平房,但現任的黃龍德院長的態度卻是完全官方,在樂生問題、院民權利吵 得如火如荼的情況下,卻用非常惡劣的態度對待院民,也亟欲爭取迴龍醫院開張)在協 商地位這麼不對等(北市政府v.s小小的樂生院)的情況下,樂生院方有任何談判的籌碼 嗎?有說不的餘地嗎?   如此一來,這樣的協商成果其實沒有任何意義,表面上的公平理性,充其量只是另 一種合謀或是暴力的展現。   從以上論述看來,我們可以發現,這種?知足?的說法本身就有問題,只有在剛剛這 種被視為理所當然的,不公平的思維下才有可能產生這種說法,難道我們將院民看成接受 "施捨"的人嗎?如果這些本來就是他們應被保障的基本人權,甚至我們還做得不夠,又何 來知不知足之說? 2.   在一開始設計圖出來時,台大城鄉所教授劉可強就提出質疑,並擬定了替代方案, 但卻被捷運局以會提高成本為由駁回,然而至今因此而多花的延宕成本已超過當初直接 修改設計圖的成本,這些成本應該算在誰的身上?這種說法需要注意的是,政府所涵蓋 ,所要兼顧的層面太廣了,我們無法了解當初政府如此的決議有什麼樣的考量,所以在 木已成舟的時候,以"如果當初這樣做,現在就會如何如何……"的說法譴責政府,那些 延宕的成本未必是當初政府能夠和修改設計圖的成本互相評估的,其實只可以說是後見 之明,無法提供強烈的論述。(話雖如此,其實重點不只在修改設計圖的成本,當初政府 只以成本因素,沒有考量到其他的面向,考量到樂生院其他的價值,以至於造成當今的 決策錯誤,政府依然應該為此負責。)   值得思考的是,如果政府利用這種權力、力量的門檻,以一句:"這議題涵蓋的面向 太廣泛了,你們不會懂!"或是"這不確定性太高了,現在會變成怎樣我們當初也無法預 見。"使得人民無法質疑政府所有的作為,似乎就成為一種權力的壟斷,對我們的監督機 制其實是個威脅。(目前人民以及媒體實行所謂的監督時,其實僅限於監督政府有無貪 污、勾結……等顯而易見的弊案,卻沒有注意到,決策錯誤、資源錯置對社會所帶來的 殺傷力更大,而這方面往往被政府決策時,以技術以及了解程度的高門檻給擋在外 頭了。)   另外一方面,政府處理這些眼前已經發生的問題的做法卻也令人質疑。政府非常巧 妙地轉移了焦點,以"樂生院民不搬,捷運無法蓋"這種看似直觀且二元的說法,將所有 延宕的成本推到樂生院民身上,但是事實卻是,政府當初的評估,以及對療養院院民的 健康、樂生院的特殊性等等方面的錯判,都必須為現在造成的後果負責,如果樂生院不 該拆,捷運線原本就不應該規劃經過這個地方,這些院民只是錯誤決策下的受害者,為 什麼要他們承擔捷運工程延誤進度的責任? 3. 政府對事後補救的態度不佳。在事情發生後,政府的作法不是積極尋找一個可 行的方案解決問題,卻是以分化的手段,旁觀新莊居民以及樂生院民、支持樂生院民的 樂青等的廝殺叫囂,並從中左右社會輿論的風向,以逃避責任。明明是最能解決問題的 人卻在旁噤不作聲,只巴望著拖延時間等這波「熱情」散去,等社會的眼光轉移(很悲 哀的,媒體甚至未曾把眼光轉向這項議題,只在學生靜坐時順應激情給予加油添醋的報 導。),等大家漸漸淡忘了這一群人,再靜靜地開始工程。   對於替代方案的提出,政府有一項似是而非的論述:「既然是你們要求不要拆樂生 ,那就告訴我們不拆之後該怎麼辦!」看似合理,誰提出抗議誰負責解決嘛!但這一方 面和政府之前提出的:「我們要兼顧各方面的意見,這議題涵蓋的面向太廣泛了,大局 為重,並不是所有人的訴求都要滿足」矛盾,因為只有如果政府自稱只有他們能衡量什 麼是最好、最合乎大眾利益的方案,為什麼又要民間提出解決方法?果然,民間、學者 們因為政府的置之不理而自救提出的種種替代方案,都被政府以「在其他方面沒有可行 性」的理由駁回,沒有提出更適合的方案,卻反過來因為民間沒有提出適合的解決方 法,而主張「那只好繼續拆樂生了!」這簡直是不負責任的做法!   另一方面,這樣的論述是將決策錯誤的責任推到反對拆遷的人身上,如果一開始這 決策本來就是政府的錯誤,本來就不應該有這個決策的存在,難道不是犯錯的人應該修 正、補償嗎?難道指正錯誤的人,還必須為犯錯的人想解決的方法,在提出的方法一一 被駁回後,還必須負犯錯的責任,擔「興風作浪,卻不負責任解決」的罪名嗎? 山坡地保存問題   有學者指出,樂生院所在地並不適合興建捷運機廠,否則有危害水土保持之虞, 對捷運的系統以及當地居民都是一種威脅,但此問題較少討論。 老樹保存問題   同樣有老樹保存NGO為樂生院內多年的老樹即將被鏟除提出抗議,同樣的這問題較少 人討論。 結語:   在經過種種的討論之後,其實只是想讓大家思考,樂生院對於公共領域的價值是什 麼?對於歷史的價值是什麼?對於人權以及犧牲間的思考,對於正義的思考,帶給我們 的又是什麼?以及,在樂生問題出現後,其所引發的討論又有什麼值得我們珍視以及改 進的地方?在我們雙眼只針對於多數與少數的衝突,只在於誰貪得無饜、誰應該為了大 眾利益犧牲的同時,希望大家能用不同的眼光,省視樂生院的其他面相,並思考身為公 民社會的一員,應該有什麼樣的視野與胸懷,也希望能帶來更深層的思考。最後,無論 你贊成,或是反對樂生院拆除,請給他們一些關心,因為這正是這些阿公阿嬤們,匱乏了 半世紀的東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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