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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访乐生>  前言:   前一阵子吵得沸沸扬扬引起多方笔战的乐生问题,在最近已经战鼓稍歇,甚至可以较 悲哀地说,已渐渐叫人们遗忘。但当初各方的讨论,以及在8A版上多方角力的盛况?让 笔者不禁欣喜,这是一个人人都能表达意见的公民社会呀!   惟嫌美中不足的是,在网路上各家言论虽都头头是道,但却出现许多因为认识不深 、思考较不紧密,而使得论点美中不足,或是因讨论的范围太过广泛,每个人又只选自 己有意见的某一论点回文,导致整个讨论零散而没有条理。故笔者在大陆社这期的专论 里,整理了种种网路上的论点,加以背景的考察以及思考的剖析,希望能提供更多思考 的空间。  乐生问题的背景介绍:   乐生院是日治时代(1930年)设立的公立麻疯病隔离病院,类似一个社区的形式,位 於新庄与桃园龟山交界的回龙地区,在这个地方所居住的人经过几十年,现在剩下的也 垂垂老矣。而问题的发生在於,1995年政府将这个地方列为捷运新庄线的机厂预定地, 工程内容包括维修工厂一座、驻车厂一座、山岳隧道约四百公尺、衔接段隧道、护坡工 程,水电环控、电梯工程。30公顷的土地将徵收17.4公顷做为机厂用地,其中受到冲击的 包含居民居住的建筑群。   对居民安置的问题,政府已完成一座医疗大楼,捷运工程也已经开始动工。这栋大 楼并非只有乐生院民可以使用,而以新庄地区,和回龙、树林地区服务社区的一所大型 综合医院为愿景。新建立的医疗大楼有三百床为慢性(癞病)病床(位於後栋),二百 床作为急性病床(如内、外科等)(位於前栋),并且提供儿科、眼科等十一项基本的 医疗科别。 院民对医院的不满: 1.为了避免社区恐惧,前後栋无法自由相通。→此举再次展现社会排斥与隔离 2.每人有一个床一个衣柜两张椅子,原有的电视机、洗衣机等等个人有的物品院方皆表示 不可携带至新院区→对此院民反弹大,因为许多物件皆为老人家生活必需品(如茶桌、 电视机…)。 3.新院区强制参加公炊,伙食每月3000元,并要求於食物送达後一小时内吃完(今日为 每月1860元,自由选择是否参加公炊,可以选择何时吃完)。→对此,院民反弹声浪大 ,这意味自由将被剥夺。               (以上资料由乐生保留自救会委员提供) 乐生问题出现时的基本论点: 古蹟保存问题 乐生院乃目前全世界仅存的两座麻疯病疗养院之一,其历史的痕迹以及记忆对我们意义 不凡,如果贸然拆除的话,对文化保存的工作,以及世界文化资产的维护,都会是无法 回复的伤害。  目前古蹟保存这个点引发思考的如下: 1. 保存古绩的背後意义   历史的保存,记忆的保存固然很重要,但要厘清的是,我们到底要保存什麽?乐生 院不是有艺术价值的历史建筑,花园楼阁,所以我们要保存的是那份记忆?是那份文化 ?或是保存那建筑供後代面壁思过?台湾许多古蹟问题都是如此,我们如履薄冰地将它 留了下来,但却不知道留下来後要做什麽,不知道珍视它们的价值,同样的,我们将乐 生院留了下来後,大家会不会如几十年来所为的,继续将这份历史抛在脑後?   另外一方面,关於古蹟保存的另一道难题,也是目前许多古蹟陷入的窘境是,就算 我们真正注意到了这个地方,体认到它被保存下来的重要性,我们应该以怎样的态度面 对?难道是消费古蹟,消费悲剧,让这个地方成为游客络绎不绝的观光区,周围摊贩嘈 杂,甚至如台中出现讽刺的古蹟餐厅,或是讽刺地在充满悲情的地方像逛动物园一样赏 玩他人痛苦的半辈子,这就是我们保存古蹟的价值吗? 2. 认定问题尚在角力中   北市政府和文建会之间的角力持续,目前乐生还没有正式古蹟的名分,只是暂时古 蹟,说古蹟保存需先为其挣得合法身份才行。(如果成为了正式古蹟,依据土地徵收条 例第七条,应尽量避免徵收古蹟地,就算无法避免,也要拟定古蹟保存计画。)虽然各 界学者皆肯定此处的保存价值,但大家都害怕一旦贸然将此地订为正式古蹟保存,以後 要做什麽样的改变都会绑手绑脚。但这样的角力是否有其合理性?列为正式古蹟的意义 就在於,如果有人想动它,必须经过更审慎的评估,并拟定古蹟保存计画,大家都认定 此地真有保存价值,却为了考虑以後动土的方便而装聋作哑,是否本末倒置?以这个逻 辑运作的话目前台湾所有的古蹟都不可能存在。难道必须要能够带来观光资源,带来国 际名声,这个地方才应该被保存吗? 3. 古蹟保存是无限上纲?   值得讨论的是,如果古蹟保存与经济发展,或是其他利益冲突,能不能有所牺牲呢 ?例如长江三峡的争议就是一个很好的例子   笔者的意见是,当然不是一切都要为了这样的保存牺牲。如前所述,重要的是古蹟 保存後的价值,然而为何目前只要一碰到古蹟保存议题和其他议题冲突,我们就直接将 它抛诸脑後,舍古蹟而就其他呢?我想这和政府的保存方法互有因果关系,因为政府目 前的保存方法让我们看不出它有什麽价值,顶多只是被看成一个假日游玩,吃喝玩乐的 好去处罢了!但是这样的认知很容易就让我们将古蹟视为娱乐的一部分,然而真的是如此 吗?古蹟是历史的另一项展现,这关系着我们自己是谁?我们从哪里走来,曾经如何走 过?前人是如何为我们开出一条血路,如何在冲突中保有我们自己?然而我们却如此轻易 地将它抛弃,将这份沉重变成轻薄短小,易於入口、消费的一项项商品,难怪它总是被 摆在所有考量的最後了。   依上所述,如果真的有了冲突必须有一方牺牲,如何衡量孰轻孰重就是一大问题。 并不是看不见实体经济利益的东西,就是没有用的东西,包含现今许多古蹟的保存,实际 上都是为观光而保存,为了让它们被络绎不绝的游客赏玩触摸而保存,这样的态度只会 造成古蹟保存的持续沉沦,如果只是为了这样的目的,那不留也罢,不如多创造几个士 林夜市、公馆商圈吧! 人权问题 乐生院的强制拆除以及强制迁离,有侵害居民居住迁徙自由以及人身自由之虞,另一方 面新的医疗大楼中居民不可以携带电视机等个人物品,并强迫参加公炊的作法同样侵害 了人身自由。另外,此地的居民状况特殊,因为长年患疾,身上有多有残疾,在搬迁以 及适应的过程中他们的身体恐不堪负荷。联合国也发表了声明稿,指出不鼓励强制拆迁 ,并强调应注意人权问题。   这个说法引起的讨论是,这些保障以及侵害是否有定义上的问题?其实在一连串的 讨论中,似是而非的模糊语辞不断出现,两方都要更加明确的定义。例如宪法保障居住 迁徙自由指的是什麽样的状况?如果所有状况的居住迁徙都不能为国家干预,为何政府 可以因公共建设而徵收私人土地?什麽是标准?乐生院的土地是国家编派以作为疗养院 用的,并不算是私人土地,它的状况是否可以适用一般?同样的,赞成拆迁的一方,也 不能贸然以土地徵收条例作类比,就断定为了公共利益,乐生院可以为国家牺牲,以目 前因其文化资产的价值而属於公法上保育性营造物,它的位阶以及其适用范围和一般民 宅的适用是否有所不同?   同样的,所谓的侵害人权,只是一个模糊的说法,在现今宪法的架构下,宪法23条指 出:以上各条例列举之自由及权利,除为防止妨碍他人自由、避免紧急危难、维持社会 秩序或增进公共利益之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 也就是说,到底是侵害还是只是为了四项原则所做的必要的限制,还有待讨论,而乐生 院古蹟地位的特殊(公法上保育营造物,公法在法律上的地位较为强硬,是属於上对下 的支配关系),又会对宪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造成什麽样的效果以及变数?这些是两方 都必须进一步阐述清楚,并不能只打着侵害人权的招牌,或是喊出不公不义的口号 (同样的,什麽才叫做公义?),就要大家全部不准动听命行事。同样的,新庄居民如 果声称自己生活上的不方便、噪音问题及工程上的危险,也是受到了某种程度的人权侵 害,这样的论述也必须经过同样缜密的要件符合程序,还必须考虑宪法在保障基本权思 维之下,生存权、自由权、财产权等权利以及侵害的程度大小之间,考量过後的优先性 (例如宪法上生存权和财产权抵触时,生存权是大於财产权的。)宪法上的保障并不是 看哪一边人多就保护谁,两方所谓的侵害,以及视为理所当然的,因为己方受侵害而要 求另一方"牺牲小我,完成大我"的说法,都得交由法律解读而不是个人的呼吁。否则你有 你的人权,我也有我的人权,只是在做无谓的,没有焦点的争执罢了。   联合国声明方面,其实此声明中也只是呼吁政府再三思,并没有强制人权无线上纲 ,我认为不能以"联合国说侵害人权,所以就是侵害人权"这样的论调证明,毕竟还必须经 过多方的考量,以及客观的判断,声明中也指出,如果非得拆的的话也要想好照护方案 ,这也阐明了联合国只是一个提供建议的角色罢了,并没有其强制力。   另外居民迁移的健康问题(已有学者评估居民迁徙後因为适应问题可能寿命会减短 )尚未有解。有一群人认为,如果真的有冲突,这也是"没办法的事",否则居住在新庄 的其他居民该怎麽办呢?但基本上笔者认为认为这样二元化的说法非常不妥当,甚至是 太偷懒的思考方法了。真的是非A则B吗?还是只是懒得想替代方案,懒得想安置方案? 转型正义 反对拆除乐生的人们指出,当初政府为了多数的利益,迳自将有病在身的他们强制迁移 到此处,强迫他们适应这个地方,我们本对他们有所亏欠,为什麽他们好不容易有了一 个家,又有另一批人举着多数利益的旗帜要他们再度当牺牲的一群?这对它们是不公平 的! 这样的说法涉及了转型正义的议题。所谓的转型正义又称为过渡正义,当初的目的是要 追求当初台湾在日本殖民统治以及国民政府威权统治、白色恐怖之下的受害者,必须给 予真相的还原以及几十年血泪的补偿。虽然是针对政治上的受害者,但其实这样的论述 也可以用在同样尝尽半世纪悲苦,被社会所遗忘却没有力量平反的乐生院民身上。虽然 大家呼吁着:"我们要向前看!!"但历史的伤痛以及愤慨虽会随着时间而淡化,已经造成 的错误虽无法挽回,"正义"仍然是我们应该还给这些受害者的。 对於转型正义的追求可以包含两部分,第一部分是对加害者所做的惩罚以及道歉的要求 ,第二部分是对於受害者,他们有得到真相的权利,以及受到心理上、物质上补偿的权 利。 然而,对於加害者──日本殖民统治时的决策,因人事已非,我们几乎无法寻求加害者 的补偿,但是,接着日本殖民政权的国民政府、後续的扁政府,是不是也有责任呢?为 什麽在接续政权後依然放任他们在那个地方,没有即时地提供援助以及补偿呢?虽然犯 错的不是他们,但在吴乃得先生一篇关於转型正义的文章中有提到:德国哲学家雅斯培 (Karl Jaspers) 曾经在德国纳粹政权底下过活,又因为妻子是犹太人,在1937年被剥夺教职。他曾分辨四 种不同种类的道德罪过:犯行的罪过(从事犯罪行为)、政治的罪过(支持上述行为) 、道德的罪过(袖手旁观不加以抵抗)、形上的罪过(别人受屠杀自己却幸存)。"此强 调的转型正义是针对虽然已经过去,却依然留着伤痛的纳粹时代,包含参与者、鼓励者 、旁观者(形上的罪过太抽象暂且不论)……等角色所犯的罪过,以及其所应该附的责 任。用同样的思维来检视日本政府之後的两次政府转型,在二二八事件被炒得沸沸扬扬 ,相关人物都出来道歉并试着还原真相,受害者也都渐渐受 到了辅慰的同时,却没有人注意到这麽一个小聚落,这一群人还在等着有人拉他们一把 或给予补偿。直到今天捷运通车的事情和乐生院的存在有所冲突,这些人的处境才渐渐 为人所知。但是,政府非但没有对这些人有还原真相、给予平反的意思,也没有任何补 偿的意思,还理所当然地"收回"这个地方,要这些人由他们住了几十年的家园,搬迁到 一间间被隔离的医院房间里,并过着自由受限的生活。这样的对待是否合理?从转型正 义的角度来看这是应该被谴责的,二二八事件可以得到这样的平反和补偿,乐生院民却 没有,难道这是看谁的势力大,谁可以带来最多选票吗?这些老公公老婆婆难道随着影 响力的减小,生存的机会也减小了吗?   但需要厘清的是,其实"之前对它们有所亏欠",和"现在应该让已经住习惯的他们继 续住下去"之间不一定有必然性,之前有亏欠,就应该找到补偿以及平反的方法,一方面 是要让误解他们的社会大众知道它们的委屈,让大家知道,麻疯病不会这麽容易传染, 他们不是瘟神。另一方面,政府必须拟定完全的补偿措施,对无论是现在还在世的阿公 阿嬷,或是在这几十年中陆续去世的院民们,乃至於他们的家属,在在需要还他们一个 公道。但对於乐生院的拆除部份,不应该混为一谈,如果将他们强制驱离没有合理性( 当然,如前所述,需要缜密的思考与证明。)无论以前对他们公不公平他们都不应该搬 走,如果没有合理性,当然就应该搬走。"让他们继续住在这个地方",并不是弥补之前 错误的方法。否则就是挖东墙补西墙,有另一群人要因此受苦。正如一位网友提到的,原 本另一群人(日据时代的政府)造成的悲剧,为何要新庄人概括承受? 但从另一面相来看,这种论述方式可以用在完全相反的立场,我们也可以依此逻辑宣称 ,新庄人的交通顺畅及方便是政府的责任,政府如果有多花一些金钱改变路线以及牺牲 乐生人民的权益这两条路可以选择,为什麽要为了节省公帑而要乐生人负责承担政府的责 任?这一连串讨论的重点还是在於合理性(包含各种面向的评估,例如在宪法中对於公 共利益的解读,对於限制自由的解读,到底支不支持这个地方的人拥有居住迁徙自由) ,如果没有合理性,历史的错误不应该用另一个错误补偿,如果有合理性,我们就不应 该再制造另一个错误,而是要寻求更适当的补偿方法。 政府处理乐生问题的态度以及程序的正义 1.   许多人声称,乐生问题只是这些院民在院方与政府的协议完成後,对协议 临时反悔,因为不满意、不"知足"其所得到的待遇而作出的抗议。   首先笔者对这样的决策感到质疑,虽然院方和政府做出了决议,并拟定了一个看似 非常公平的,以医院为家的替代方案,但这决议真的可以套用在院民身上吗?受到直接 冲击的是乐生院的院民,要住进医院的也是乐生院民,为什麽他们不能参与决策,而要 让两方官僚协议决定他们的未来?就算院方可以有代表权,院方在做出协议之前有和院 民协商过吗?如果真的有协商过,和居民们讨论过意见,或者至少至少,讨论过关於医 院的照护方案,就不会出现前面提过的,他们的空间竟和一般民众隔离,让他们心里再 受一次伤害,以及照护方案完全不人性,甚至将他们当成囚犯对待的状态了。   再退一步说,就算乐生院方真的背负了院民的意见,真心想为他们发声,(当然此 状况只是假设,据了解,虽然乐生院前任的陈京川院长极力争取乐生院民能够原屋留住 或者移居到平房,但现任的黄龙德院长的态度却是完全官方,在乐生问题、院民权利吵 得如火如荼的情况下,却用非常恶劣的态度对待院民,也亟欲争取回龙医院开张)在协 商地位这麽不对等(北市政府v.s小小的乐生院)的情况下,乐生院方有任何谈判的筹码 吗?有说不的余地吗?   如此一来,这样的协商成果其实没有任何意义,表面上的公平理性,充其量只是另 一种合谋或是暴力的展现。   从以上论述看来,我们可以发现,这种?知足?的说法本身就有问题,只有在刚刚这 种被视为理所当然的,不公平的思维下才有可能产生这种说法,难道我们将院民看成接受 "施舍"的人吗?如果这些本来就是他们应被保障的基本人权,甚至我们还做得不够,又何 来知不知足之说? 2.   在一开始设计图出来时,台大城乡所教授刘可强就提出质疑,并拟定了替代方案, 但却被捷运局以会提高成本为由驳回,然而至今因此而多花的延宕成本已超过当初直接 修改设计图的成本,这些成本应该算在谁的身上?这种说法需要注意的是,政府所涵盖 ,所要兼顾的层面太广了,我们无法了解当初政府如此的决议有什麽样的考量,所以在 木已成舟的时候,以"如果当初这样做,现在就会如何如何……"的说法谴责政府,那些 延宕的成本未必是当初政府能够和修改设计图的成本互相评估的,其实只可以说是後见 之明,无法提供强烈的论述。(话虽如此,其实重点不只在修改设计图的成本,当初政府 只以成本因素,没有考量到其他的面向,考量到乐生院其他的价值,以至於造成当今的 决策错误,政府依然应该为此负责。)   值得思考的是,如果政府利用这种权力、力量的门槛,以一句:"这议题涵盖的面向 太广泛了,你们不会懂!"或是"这不确定性太高了,现在会变成怎样我们当初也无法预 见。"使得人民无法质疑政府所有的作为,似乎就成为一种权力的垄断,对我们的监督机 制其实是个威胁。(目前人民以及媒体实行所谓的监督时,其实仅限於监督政府有无贪 污、勾结……等显而易见的弊案,却没有注意到,决策错误、资源错置对社会所带来的 杀伤力更大,而这方面往往被政府决策时,以技术以及了解程度的高门槛给挡在外 头了。)   另外一方面,政府处理这些眼前已经发生的问题的做法却也令人质疑。政府非常巧 妙地转移了焦点,以"乐生院民不搬,捷运无法盖"这种看似直观且二元的说法,将所有 延宕的成本推到乐生院民身上,但是事实却是,政府当初的评估,以及对疗养院院民的 健康、乐生院的特殊性等等方面的错判,都必须为现在造成的後果负责,如果乐生院不 该拆,捷运线原本就不应该规划经过这个地方,这些院民只是错误决策下的受害者,为 什麽要他们承担捷运工程延误进度的责任? 3. 政府对事後补救的态度不佳。在事情发生後,政府的作法不是积极寻找一个可 行的方案解决问题,却是以分化的手段,旁观新庄居民以及乐生院民、支持乐生院民的 乐青等的厮杀叫嚣,并从中左右社会舆论的风向,以逃避责任。明明是最能解决问题的 人却在旁噤不作声,只巴望着拖延时间等这波「热情」散去,等社会的眼光转移(很悲 哀的,媒体甚至未曾把眼光转向这项议题,只在学生静坐时顺应激情给予加油添醋的报 导。),等大家渐渐淡忘了这一群人,再静静地开始工程。   对於替代方案的提出,政府有一项似是而非的论述:「既然是你们要求不要拆乐生 ,那就告诉我们不拆之後该怎麽办!」看似合理,谁提出抗议谁负责解决嘛!但这一方 面和政府之前提出的:「我们要兼顾各方面的意见,这议题涵盖的面向太广泛了,大局 为重,并不是所有人的诉求都要满足」矛盾,因为只有如果政府自称只有他们能衡量什 麽是最好、最合乎大众利益的方案,为什麽又要民间提出解决方法?果然,民间、学者 们因为政府的置之不理而自救提出的种种替代方案,都被政府以「在其他方面没有可行 性」的理由驳回,没有提出更适合的方案,却反过来因为民间没有提出适合的解决方 法,而主张「那只好继续拆乐生了!」这简直是不负责任的做法!   另一方面,这样的论述是将决策错误的责任推到反对拆迁的人身上,如果一开始这 决策本来就是政府的错误,本来就不应该有这个决策的存在,难道不是犯错的人应该修 正、补偿吗?难道指正错误的人,还必须为犯错的人想解决的方法,在提出的方法一一 被驳回後,还必须负犯错的责任,担「兴风作浪,却不负责任解决」的罪名吗? 山坡地保存问题   有学者指出,乐生院所在地并不适合兴建捷运机厂,否则有危害水土保持之虞, 对捷运的系统以及当地居民都是一种威胁,但此问题较少讨论。 老树保存问题   同样有老树保存NGO为乐生院内多年的老树即将被铲除提出抗议,同样的这问题较少 人讨论。 结语:   在经过种种的讨论之後,其实只是想让大家思考,乐生院对於公共领域的价值是什 麽?对於历史的价值是什麽?对於人权以及牺牲间的思考,对於正义的思考,带给我们 的又是什麽?以及,在乐生问题出现後,其所引发的讨论又有什麽值得我们珍视以及改 进的地方?在我们双眼只针对於多数与少数的冲突,只在於谁贪得无餍、谁应该为了大 众利益牺牲的同时,希望大家能用不同的眼光,省视乐生院的其他面相,并思考身为公 民社会的一员,应该有什麽样的视野与胸怀,也希望能带来更深层的思考。最後,无论 你赞成,或是反对乐生院拆除,请给他们一些关心,因为这正是这些阿公阿嬷们,匮乏了 半世纪的东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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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40.112.22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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