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freeandtree (freeandtre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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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包裹]反分裂法後續各家評論
時間Tue Mar 15 13:01:33 2005
0315反分裂法後續評論
[聯合]承認現狀小進步 內戰定位大倒退
林濁水/民進黨籍立法委員
中共對台政策,歷經兩次關鍵性的大轉折。
在革命初期懷抱世界革命的理想,在兩極對立格局下,把統一台灣當作世界革命中的一
環,憑的是武力,對外實踐的高峰是韓戰,採取的是戰略攻勢。韓戰後世界革命的理想並未
放棄,但採取的是戰略守勢,把國家生產重心後撤的「大三線」是其實踐。
珍寶島事件後,美國聯中制蘇戰略同盟形成,社會主義陣營分裂,中國既和資本主義帝
國結盟,甚至逐步走上「開放政策」的走資路線,再主張社會主義世界革命實在笑話,於是
統一台灣的意義,便從實踐世界主義轉換成民族主義。
中共建國以來兩大戰爭最足以說明國家性格從世界主義到民族主義的轉變:韓戰是世界
主義性格的戰爭,越戰則是民族主義。
另一方面,在台美斷交、協防條約中止後,鄧小平認為台灣靠山已倒向中國,統一便是
件既快又輕鬆的事,仗是不用打了,所以一面把政策從「武力解放」一百八十度轉彎為「和
平統一」。另一方面輕鬆地說「八十年代解決台灣問題」,並急著安排統一後的治台政策,
由於中國不再是社會主義基本教義派了,所以「和平統一,一國兩制」成了新時代的新典範
。
然而,九○年代蘇聯瓦解、天安門事件、九六軍演,一連串事件使東亞戰略格局完全翻
轉,中國由於其擴張性格日益上升,由美國盟友反轉成要圍堵的潛在對手。戰略格局既變,
以舊格局為基礎結構的舊典範窒礙難行是必然的了。
在台灣方面,歷經反攻大陸、三民主義統一中國,九○年代的李登輝總統為因應開放探
親後的新局面,以國統綱領「未來一中、有階段、進程但沒有時間表的統一」為原則,形成
增修條款、國安法、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的典範法架構。
北京的典範,認為「未統一的現狀」是非法的,應儘快過渡,重心在未來的治台政策;
台灣相反,對統一後的藍圖付諸空白,重點全在於「未統一階段」往來的政策與法架構,並
以廢除動員戡亂條款使「未統一的現狀」合法化。雙方典範的基本精神南轅北轍,互相衝突
,透過海基、海協兩會互相交鋒,北京唯恐兩會一旦逐步簽訂交流協議,使交流法制化,現
狀被合法化,統一的過渡期會被無限延長,所以兩會蜜月期極其短暫,破局勢所必然。
美國方面,早在鄧提出一國兩制之前,環繞「一中政策,和平解決」的原則,三公報一
關係法成為美國的台海典範,在九○年代也同樣不足因應新結構。但美國的新典範又未能提
出,於是九○年代台海持續性的緊張便成必然。直到九六年北京以軍事演習試探後,美國以
美日安保新指針取代八一七公報,成為軍事面的新典範,並產生了相當的穩定作用。但在政
治面則仍守住「一中政策」的舊典範。
經過廿年的試探,因應「即將到來的統一」的「和平統一,一國兩制」典範已無意義,
但中國直到去年才逐漸將其淡化,而如今反分裂法的提出,則可確認是典範的誕生。
中國舊典範重點全在未來統一後的治台政策,至於兩岸分立的狀態是屬要過渡的非法狀
態,所以不必加以規範;新典範則相反:重點全在「現狀的處理」,未來則交給「非和平手
段」。
新典範的核心是界定現狀是「未統一也未分裂」,並規定現狀應屬並非運用「非和平手
段」加以處分的非法狀態,進而規範現狀下兩岸交流的基本範疇和交流原則。而這時因爭霸
,突破島鍊封鎖已成中國國家方針,因此統一台灣的目的,由進佔地緣要點取代民族主義,
這在在和承認現狀的軟調很不搭調,於是,反分裂法便追加了舊典範所極力淡化的「非和平
手段」做為平衡,並以現狀是「內戰的遺留」做為非和平政策的正當性基礎。
這樣一來,相較於舊典範,新典範便同時出現了進步性與退步性:承認現狀為合法狀態
是進步,退回「內戰遺留」則是退步。由於雖承認現狀合法,但仍不正式承認台灣政權的合
法性,進步有限;而退到「內戰」心態,又簡直倒退了半世紀以上,退步太多,於是台灣和
國際社會群起譁然勢所必然。
當國際社會為反分裂法群起攻擊時,其實忽略了中共採取非和平手段的基礎是在於「內
戰」的定位,而「內戰」之為「正當」,實在又是在於國際和中共各自的舊典範中共同接受
的一個中國概念,和國際法上無法承認一個國家有兩個中央政府的排他性承認原則。因此歸
根究柢,舊典範的一中概念不重新處理,可以順暢運作的新典範便無由產生,台海真正的穩
定實難達成。
最後,中國的新典範既然短期之內不可能再被取代,那麼台海情勢將是:在反分裂法爭
議風波稍息後,兩岸「民間性質」的往來,在中國容忍「未統一」的定性下可以獲得較平穩
的進展,短期內嚴厲的「非和平手段」出現機會不大,但因時空的設定在「內戰」上的大倒
退,將使往來的人士、台商處在不確定的陰影下。同時,動武三條件屬不確定法律概念,更
為未來的和平投下不可知的變數。
[聯合] 一部「維持現狀法」
嚴家祺/前北京中國社科院政治所所長(美國紐約)
北京制訂「反分裂國家法」,顧名思義,是「反對有人去分裂國家」,一個地區,本來
在一個國家中央政府管轄下,有人要把它分裂出去,使其脫離中央政府控制,這就是分裂國
家。按反分裂法詞意,應適用西藏、新疆等地,但這一法律卻談的是台灣。一九四九年以後
,台灣與中國大陸是「任何一方的法律及政府行政權力無法施行到對方的區域」,兩岸處於
分裂狀態,已是事實,反分裂法制訂後,沒有改變這個事實,這一法律也不能施行到台灣。
反分裂法主要包括四方面內容:
一是指明解決台灣問題,中國的統一,是中國的內部事務,外國不得干涉,所以,反分
裂法是中國的「內部關係法」或「對台關係法」。
二是規定了兩岸和平融合的種種措施,所以,反分裂法又是「和平融合法」。
三是授權法。按照中國憲法,「決定戰爭和和平的問題」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職權。
在戰爭與和平問題上,在「採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上,國務院與中央軍委本來無
權參與決定。現在反分裂法把在一定條件下「採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的權力,「
授權國務院、中央軍委決定和組織實施」,所以,反分裂法是一部授權法。
四是限制動武法與維持現狀法。反分裂法中有「採取非和平方式」的條款,使人們解讀
為「動武條款」,但反分裂法的「動武條款」實質上是「限制動武條款」。反分裂法明文規
定了在三種情況下將「採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這就限定了動武的條件,如果不
發生三種情況,就不能動武。對於陳水扁來說,北京也只要未出現三種情況,就會維持現狀
,不會動武。所以,反分裂法既是「限制動武法」,又是「維持現狀法」。
反分裂法規定的三種情況,其含義並不明確,這種不確定固然會給台灣當局帶來很大困
惑,但也限制了中國大陸軍方的權力,這使全國人大常委會具有更多的解釋三情況的機會。
反分裂法使中央軍委的權力通過這一具體法律受到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的制約,可以說,是
中國大陸走向軍隊國家化的第一步。
反分裂法的「限制動武條款」限制的是大陸軍方。如果真的出現三種情況中的一種,非
和平方式就可能出現。反分裂法的「限制動武條款」,是針對國務院和中央軍委的。反分裂
法按其四方面內容應「正名」為「中國人民共和國對台灣地區的關係法」,但,北京有意取
名為「反分裂國家法」,目的是用法律手段威脅台獨勢力。所以,反分裂法又是「威脅台獨
法」。同時,這也是中國為一個不在中央政府治理下的地區制訂的「內部關係法」;按這一
思路,中國應制訂一部「釣魚島列嶼法」。
國際法禁止使用武力或武力威脅來取得他國土地。台灣是中國的一部分,所以,北京始
終不放棄對台動武,反分裂法中的限制動武條款,對主張用和平方式來解決台海兩岸關係的
美國來說,按一九七九年四月十日美國國會通過的《與台灣關係法》,也無法作出正式的反
應。
北京制訂一部完全不會在台灣實施的反分裂法,其目的,一是用立法來恫嚇台獨,二是
為了維持台海現狀,三是為了促進兩岸和平融合,四是為了禁制中國軍人干政,把軍隊置於
國家與法律控制下。對一部完全不會在台灣實施的大陸法律,我覺得可以以平常心對待。
[聯合]紙老虎 反分裂
石之瑜/台大政治系教授(台北市)
中共人大慎重其事通過了反分裂國家法,宣示統一決心。台灣各界反對的理由不外乎:
一是反分裂法將非和平手段合法化,因而破壞台灣海峽的和平,二是反分裂法反對台獨,因
而損及台灣人的尊嚴。這兩個理由與台獨基本教義派向來的一項立場牴觸,這項立場就是,
中共是紙老虎,絕對不敢對台灣採取軍事行動。照道理,紙老虎制定反分裂法,只能是自取
其辱,畢竟反分裂法不也就是另一張紙嗎?為什麼這張紙讓台灣人突然這麼感到受不了?
就是這張紙,讓執政黨主席感到敵軍已經壓境,呼籲大家說覆巢之下無完卵,今天再也
沒有不團結的空間了。同樣一張紙,讓在野黨跟著媚俗起鬨,煞有其事召開國際記者招待會
表態愛台灣。請問基本教義派到哪裡去了?為什麼不向國人分析清楚,中共這隻紙老虎不論
如何裝模作樣,都不敢越雷池一步,以便安定民心,鞏固大家對台獨的信心?他們不此之圖
,卻反而要發動百萬人大遊行,好像自己真的備受威脅,備感委屈,似乎怯懦的解放軍因為
得到反分裂法加持已然英勇無比,於是造成大家以為台灣的獨立必須要靠中共的善意才可以
。
大家批評中共制定反分裂法太愚蠢,不但爭取不到台灣民心,反而還失去台灣民心。可
是過去十幾年來,台灣關於大陸的報導並沒隨著大陸開放而更充分,恰恰相反,台灣關於大
陸的報導,愈來愈不利於大陸對台宣傳。大陸的中央第四台與香港的鳳凰台都無法在台播出
,以至於中共的形象在台灣可說是每下愈況。在根本無法公平競爭情況下,中共從來爭取不
到台灣的民心,台灣的政府也絕不會讓中共爭取台灣民心。為什麼現在假惺惺起來,突然要
幫中共設想怎樣才能爭取台灣的民心?
現在看來,紙老虎的反分裂法真是擊中了台灣的要害。最近以來,已經沒有基本教義派
還在嘲弄中共是紙老虎。他們甚至為匪宣傳,把中共描述成真老虎。過去,任何人要是說解
放軍有決心,就會被指責是在嚇唬台灣人;任何人要是說中共有善意,也會被指責是中共同
路人。如今,既然基本教義派都認為中共是真老虎,人們豈能不害怕,並敏感地注意其一言
一行?這時中共的強硬姿態會被更加誇大報導,增添其對台獨的嚇阻作用,而引起人們焦慮
不斷升高。焦慮使人對訊息有所渴求,則中共一些善意的政策意外就被接收到了,這比之前
各種對台讓步的政策效果都好。基本教義派一夜放棄紙老虎說,宣傳敵人已經壓境,導致其
支持者嚴重認知落差而引起恐慌,反分裂法如此成效卓著,基本教義派要負責。
反分裂法引起的台灣各界反應,揭穿了早先所謂中共是紙老虎的判斷,其實是基本教義
派的自我安慰。他們說中共是紙老虎,不是因為有證據,而是因為一廂情願希望中共是紙老
虎。這樣的一廂情願反映出他們心虛,所以倘有蛛絲馬跡顯示中共可能不是紙老虎時,他們
感受就激烈得不得了。即使中共沒有意願採取軍事行動,只因為他們無法阻止反分裂法的通
過,就有一種被揭露的老羞成怒—連紙老虎都任意騎到自己頭上了,尊嚴怎麼能不受損?
陳水扁號召百萬人上街抗議,國安局長也呼籲民眾上街頭,會不會太抬舉紙老虎了?最
好想清楚再做,萬一沒有嚇退紙老虎,說不定反而更驚嚇到台灣人?
[中時]反分裂法的危機和轉機
社論
面對國際間的普遍質疑,無視台灣朝野的一致反對,中共全國人大還是在昨天上午無異
議表決通過《反分裂國家法》,並即公布施行。出現這樣的結果,雖然並不令人意外,但還
是令人感到遺憾,並將為未來兩岸間的互動前景,投下不可測的變數。
沒有錯,北京當局從上周公布《反分裂國家法》草案條文,經受外界的批評、質疑後,
昨天所通過的條文內容已經做了局部的修正。這在一向自我定位為橡皮圖章的中共人大而言
,堪稱是一項異數,站在中共當局的角度來看,也足以顯示他們對外部意見批評的重視。然
而,儘管部分文句改得較為和緩、中性,看似善意,但卻並未改變中共當局擁有採取非和平
方式的詮釋權與決定權,而這一點恰恰正是外界質疑、台灣朝野無法接受的關鍵癥結。
同樣的,我們也注意到中共總理溫家寶在反分裂法完成立法後的中外記者會中,曾反覆
重申《反分裂國家法》不是一部戰爭法律,是和平統一國家的法律,不是改變兩岸同屬一個
中國現狀的法律,而是有利於台海地區和平與穩定發展的法律。他還在會中宣稱大陸將具體
推動包括常態包機、漁工輸台和農產登陸在內的三項兩岸合作交流項目。然而,北京當局片
面立法之舉,甚至連在台灣的泛藍執政縣市長都要批評為是破壞兩岸和平,錯估台灣民意。
則在這樣的氣氛下,我們真不知道中共官方這種一廂情願的口頭善意,又如何有效緩解兩岸
因反分裂法立法爭議所激起的情緒反彈與互信傷痕。
處在這樣的進退難局,面對反分裂法已經立法施行的客觀現實,站在媒體的立場,著眼
於全局的長遠發展,我們覺得有必要在此緊要關鍵時刻,提醒呼籲兩岸當局與朝野,都必須
切實做好自我克制的工作,避免陷入反制、反反制的惡性輪迴中。而由於中共是這一波爭議
的麻煩製造者,她除了在面對國際間的質疑、責難,特別是台灣朝野的反彈、嗆聲乃至於遊
行示威時,一定要保持低調、克制之外,自然更應該釋出善意,有所修補。
談到釋出善意,修補兩岸關係,必須指出的是,它不應該是出之於施捨的心態,也不是
當做對台統戰的工具,更不是做為與非和平手段軟硬兼施、交叉使用的胡蘿蔔。也就是說,
溫家寶昨天所提的三項交流措施,如果只是當做化解兩岸緊張關係的籌碼,或甚至帶有施惠
、統戰的意味,則台灣方面又怎麼會領情。
我們認為,中共真正有意修補兩岸關係,根本之道乃在於能夠在與台灣的交流和相處時
,表現出對中華民國存在的事實承認,從而使雙方得以在平等、尊嚴的前提下展開交流、互
惠,和平相處。而關於這一點,我們注意到昨天所通過的反分裂法第二條,於陳述世界上只
有一個中國時,提法已經從原來的「台灣是中國的一部分」,予以修正為「大陸和台灣同屬
一個中國」。這種提法,再加上第七條明言「國家主張通過台灣海峽兩岸平等的協商和談判
,實現和平統一」。綜而觀之,顯見北京當局終於體認兩岸分立並存的政治現實,而非誰是
誰的一部分;也理解要處理兩岸問題,唯有透過雙方平等的協商和談判才有可行性。
既然中共方面把這些原則、前提正式納入成為具約束力的法律條文,則在實際作為上就
不應該僅止於三通等議題,而不妨在台灣渴望加入WHA等議題上表達善意,尊重台灣和大
陸在國際事務上應有平起平坐的空間與機會,不再採取一味打壓的手法。誠能如是,不只有
助於修補兩岸對立關係,進而還可開啟兩岸交流協商談判的新境界。
相對而言,台灣在這一波反分裂法立法爭議中,處於一種受害者的地位。對於套頭而來
的緊箍咒,自然不能毫無反應,但反應不等同於反制,其間力道的拿捏,基本上正考驗著當
政者與朝野人士的智慧。下下策自然是做出過激反應,甚至鋌而走險,宣告台獨建國時間表
,即使自己陷為新的麻煩製造者,也剛好給中共採取非和平手段的藉口。下策則是對溫家寶
的三項提議一概拒絕,甚至關閉兩岸交流之門,那只會使台灣自陷絕境。中策則是該表態反
對的要發聲,而對於中共所釋的善意則予因勢利導,化被動為主動,以蓄養台灣更強韌的競
爭活力。上策則是巧用國際間對中共的不滿之情,不卑不亢藉勢力爭台灣的國際空間,實質
提升中華民國的國家尊嚴。
老子說,柔弱生之徒,台灣對比於中共,在有形數據上也許處於弱勢,因而更應運用智
慧找尋生機。所謂奇正相生,中共制定反分裂法雖非我們所樂見,但危機也蘊含轉機,但看
兩岸當政者如何以智慧化解危機展現轉機了。
[中時]美日中台的戰略新局
林正義
中國公布實施「反分裂國家法」,強調是為了台海和平與穩定,胡錦濤也宣稱爭取和平
統一的努力絕不放棄、貫徹寄希望於台灣人民的方針絕不改變,但全世界看到的是,中國以
「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包裝「武力使用」的名詞。北京強調此一法律不是「戰爭
法」,但「授權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決定、組織實施」,使外界很容易就認定這是一部
「戰爭授權法」。此一法律不僅直接指向台灣,衝擊到美國「台灣關係法」的執行,也影響
到美日甫宣布的亞太「共同戰略目標」。
美國、日本絕大多數主流媒體的社論,包括:亞洲華爾街日報、讀賣新聞、洛杉磯時報
、華盛頓郵報等,對北京的做法加以批判。美、日多數中國問題專家也對中國的做法表達遺
憾。美國國務卿萊斯表明「反分裂國家法」,「明顯升高了兩岸緊張關係,而升高兩岸緊張
既非必要亦非好事」。日本首相小泉純一郎促請台海兩岸自制,並表示:「今後會運作促使
雙方和平解決問題」。日本政府發言人細田博之表示,憂慮「反分裂國家法」對目前台海和
平與穩定、兩岸關係,會有否定及負面的影響。
二○○五年二月十九日,美日安全諮商會議聯合聲明,宣布兩國在亞太地區的「共同戰
略目標」,包括:發展與中國的合作關係,支持台灣海峽透過對話和平解決爭議、鼓勵中國
增進軍事事務的透明化、勸阻會造成不穩定的武器暨科技銷售。此一聲明使日本安全戰略公
開認知台灣海峽是日本的「周邊」,也是安全「事態」的一環;美、日需要進一步合作,因
應台灣海峽可能出現的任何紛爭。
美國雖事前表達「反分裂國家法」沒有需要,也不加以支持,卻一直希望台灣不要過度
反應。美國對台北引用「公投法」第十七條進行「防衛性公投」,及對北京制訂「反分裂國
家法」,雖然均不予以支持,但很難直接干涉台灣與中國的內政。美國能夠做的是,使已造
成的疑慮及傷害縮小,儘量擴大合作與對話的空間。基此,美國應會有興趣要求北京澄清「
反分裂國家法」的部分環節。
諸如,第五條「台灣可以實行不同於大陸的制度,高度自治」是否比港澳更加寬鬆,不
受五十年不變的限制,而是可以成百年不變?台灣的國際空間能否更加擴大?第八條的事實
、重大事變、和平統一的可能性完全喪失,其他必要措施等模糊字眼,如何界定?第九條「
授權國務院、中央軍委決定、組織實施」是否意味中國國家安全決策機制,包括「緊急狀態
法」如何進一步運作?
「反分裂國家法」的公佈實施後,美國所面臨的挑戰,包括:一、台海現狀解釋主導權
,需要與中共競爭詮釋,甚或分享;二、對胡錦濤決策風格的了解與工作需要深化,至二○
一二年之前,胡錦濤對台政策及「反分裂國家法」的實施,美國需要有能力予以掌控;三、
台灣的憲改及其他政治發展,美國有限度支持之餘,需要密切追蹤,不要讓北京有引用「反
分裂國家法」進一步動武的機會;四、美國需要加緊協助台灣因應中國的精準攻擊,對台灣
「政府延續性」及「重大基礎設施」防護提供強化之道;五、台灣若公開要求美國默認台灣
有向中國統一說不的權利,美國將陷入另一個困境;六、美日「共同戰略目標」對台海和平
予以關切,需要有更具體的後續行動,包括共同阻止歐盟取消對中國武器禁運。
在中國說明「反分裂國家法」制訂以來,台灣民間在媒體之外至少做了三次民調,顯示
在中國人大立法說明到公布草案前後,台灣對中國的敵意明顯上升。超過百分之九十台灣民
眾反對以「非和平方式」解決台海爭議,並認為改變台灣前途的決定需經全體住民同意。美
國不支持台灣獨立,傾向認為北京有權利說不,但美國也反對中國對台使用武力遂行統一,
台北應有權利對中國統一說不。
美國與日本一方面要尊重台灣民主,注意中國軍力發展,又與中國有最密切的經貿往來
;在中國對台政策法律化之後,如何使北京多強調和平方式,少用或不用「非和平方式」,
成為美日最大的挑戰。 (作者為政治大學國際關係研究中心研究員)
[中時]兩岸對話空間縮小了
王泰銓
中國全國人大昨天表決通過「反分裂國家法」,對今後我國的國際處境以及未來兩岸關
係,都有深遠的影響,國人不可不察。
「反分裂國家法」的制定,混淆國際視聽,造成中國統一的一中基礎,此法更直接把台
灣問題作為中國內部的事務,一方面宣稱對「法理台獨」依法採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
施時,將盡可能保護人民生命和財產安全,同時依法保護台胞在中國其他地區之權益,利誘
民眾,以遂其「反獨」、「促統」目的;一方面嚇阻任何外國勢力的干涉,更孤立台灣。
「反分裂國家法」是以法律形式確立中國統一的內涵,如此一來等於排除「東西德」、
「南北韓」、「歐盟」乃至於「邦聯」、「國協」等解決兩岸問題的模式,縮小兩岸對話空
間,充分表露其鴨霸心態,徹底毀滅九二共識,也要對此國內長期以來的爭議畫下休止符。
特別是這項法律的制定,將對台促統的重點由單純的兩岸、政治問題,擴散到國際與法
律層面,所謂的「法理一中」將更壓縮台灣的國際活動空間,正當化其在國際上打壓台灣的
作為,將使兩岸未來可能更加疏離異化。
其實,中華民國在台灣五十多年來的奮鬥史,已活生生的落實了台灣人民的自決權,這
個人民自決權是所有基本人權的原則。一九六六年聯合國大會決議通過的國際人權公約賦予
「所有人民都有自決權」。一九七六年生效的國際人權公約,不論是「有關經濟、社會和文
化權利的國際公約」「A公約」以及「有關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的國際公約」「B公約」,
亦均揭櫫所有的人民都具有自決的權利。
中華民國在台灣是個民主、自由國家,而民主國家的基本原理就是由人民當家作主來治
理國家,面對中國的野心,台灣人民當然要捍衛自己的國家。也只有台灣人民才能擁有決定
台灣政治地位的權利,台灣未來的前途應由台灣人民在不受到大陸武力威脅恐嚇下自主決定
,而非由大陸單方片面以「法律戰」決定。
更何況依據一九三三年蒙特維多國家權利與義務公約,具有國際法人地位的國家,必須
滿足「土地」、「人民」、「政府」、與「獨立對外交往的能力」的條件;「一個新國家或
新政府的事實存在,並無須依靠他國的承認」,因此中華民國在台灣具有國家的國際法地位
是無庸置疑的。現今在國際社會趨向政經相互依賴,並持續進行區域整合的情勢下,國際間
的爭議糾紛應以和平協商的方式解決,已為國際社會共識。
觀諸國際例子,統一之前的東西德,係以簽訂基礎條約來解決;而朝鮮半島的南北韓則
是藉雙雙進入聯合國,方得以順利展開交流。兩岸也不能例外,應重新啟動適合兩岸復談及
進行政治對話的機制。為促使兩岸共存共榮,並使亞太地區和平穩定發展,以符合兩岸和國
際社會的共同利益,兩岸應當揚棄「零和」競賽的思維與做法,萬萬不可以「反分裂國家法
」為兇器,避免兩岸關係從此再陷入僵化瓶頸。
如能各自退讓一步,使力在兩岸模糊的歷史軌跡「一中原則」和「各自表述」概念上,
開啟對話進行協商和談判,才是兩岸人民的福祉,也是台灣最大的民意所在。要不然我們國
人要協助政府向全世界表達同仇敵愾的心聲,要明白說出中華民國在台灣向來就是一個主權
獨立國家。(作者為台灣大學法律系教授)
[中時]台海安全進入結構性變化
楊永明
當溫家寶在記者會中以沉重的語氣說出「居安思危、思而有備、有備無患」時,隨著反
分裂國家法的通過,激化兩岸民粹與民族主義,僵化兩岸與美中台互動關係,兩岸關係與台
海安全已經進入了結構性變化的關鍵階段。
溫家寶進一步強調反分裂法是一部和平統一法,不是戰爭法,然而台灣人民感受不到和
平的氣息,卻有戰鼓敲擊的鬱悶。其實,反分裂法是四合一的綜合體,亦即反分裂法是反台
獨法、一個中國法、兩岸關係法與武力威脅法四法匯合。這是以法律成文化方式,界定北京
的反台獨政策、法律化一個中國與台灣地位、規定兩岸關係互動架構與內容、並進而替武力
威脅的非和平方法建構其國內法律基礎。
反分裂法有著對台、對內與對外三個層面的戰略目標,後兩者與對台訴求的重要性是一樣
重要的。對台在於促統反獨,表現不惜使用武力的決心與意志;對內是胡錦濤全面接班的交
換條件,安撫強硬派擔憂胡溫體制下對台政策的軟弱走向,同時也是滿足中國民族主義的高
漲,將台灣問題視為中國崛起的關鍵因素;至於對外戰略目標,則是以中共國內法方式確認
一個中國原則,並不受外國干涉的嚴厲警告。
此外,反分裂法將結構性改變兩岸關係與台海安全環境,這表現在三個層面:一是反分
裂法本身框架了未來兩岸談判與交往的法律與政策空間。由於通過反分裂法,使得一個中國
原則正式成為兩岸談判的北京前提,這且將使得兩岸雙方的政策彈性空間縮減,例如未來台
灣政府在兩岸關係的妥協,將可能被內部批判為向反分裂法低頭的降格作為,而北京也不可
能在台灣未接受一中原則之前,釋放更多國際活動空間給台灣。
反分裂法第二項結構性挑戰是所謂非和平方法成為合法政策,北京故意不使用一切必要
辦法用語,就是在昭告相關對象(從台獨支持者到華盛頓),不惜使用武力的法律決心。這
也反映出北京當下的思維是,如果台灣分裂則中國不可能崛起(或是共產黨政權將會瓦解)
,更糟糕的是從反分裂法制定的內容看來,北京也認為如果武力威脅不夠真實則台灣必將走
向台獨。
反分裂法的第三項結構性限制則是授權行使非和平方法,授權國務院、中央軍委決定,
一方面就是戰爭授權的態勢,另一方面更是明確表現出北京企圖完全掌握兩岸紅區定義權的
態度。第八條規定使用非和平方法的攻台三情勢,原本就是戰略模糊的設計,修正條文將條
件改為可能性,並非善意所致,而是要更有彈性地掌控法理台灣與政策台獨的定義權,以及
如何採取非和平方法的決策權。
這項法案的另一個主要訴求對象還是美國與日本,除了展現北京不惜一戰的決心,更有
告誡美國不可支持台獨勢力發展。反分裂法就是中共的台灣關係法,用以牽制美國對台灣的
政治與軍事支持。弔詭的是,美國與中國似乎正在尋求兩個法律的交疊之處,亦即維持現狀
的延續,甚至加強美中共同反台獨的共識,以避免雙方因為台灣問題而正式攤牌。
最終的選擇權還是在台灣這方,是謹慎明智地掌握反分裂法的法律效應與戰略意涵,甚
至思考如何化被動為主動,不亢不卑地面對反分裂的挑戰,使得反分裂法成為北京搬石頭砸
自己的腳的舉動;還是放任受壓迫意識的發揮,掉落到反分裂法的法律陷阱,因為過於激烈
的反應或是停止兩岸經貿交往,最後還是會輸掉台灣的利益。
(作者為台灣大學政治學系教授,台灣安全研究中心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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