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freeandtree (freeandtre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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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新聞]反分裂國家法全文
時間Mon Mar 14 20:21:53 2005
2005/03/14 聯合晚報
反分裂國家法全文
新華社
2005年3月14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通過
第一條 為了反對和遏制「台獨」分裂勢力分裂國家,促進祖國和平統一,維護臺灣海峽地
區和平穩定,維護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維護中華民族的根本利益,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 世界上只有一個中國,台灣是中國的一部分大陸和臺灣同屬一個中國,中國的主權
和領土完整不容分割。維護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是包括臺灣同胞在內的全中國人民的共同義
務。
臺灣是中國的一部分。國家絕不允許「台獨」分裂勢力以任何名義、任何方式把臺灣從中國
分裂出去。
第三條 臺灣問題是中國內戰的遺留問題。
解決臺灣問題,實現祖國統一,是中國的內部事務,任何外國勢力不得干涉不受任何外國勢
力的干涉。
第四條 完成統一祖國的大業是包括臺灣同胞在內的全中國人民的神聖職責。
第五條 堅持一個中國原則,是實現祖國和平統一的基礎。
以和平方式實現祖國統一,最符合臺灣海峽兩岸同胞的根本利益。國家以最大的誠意,盡最
大的努力,實現和平統一。
國家和平統一後,臺灣可以實行不同於大陸的制度,高度自治。
第六條 國家採取下列措施,維護臺灣海峽地區和平穩定,發展兩岸關係:
(一)鼓勵和推動兩岸居民人員往來,增進瞭解,增強互信;
(二)鼓勵和推動兩岸經濟交流與合作,直接通郵通航通商,密切兩岸經濟關係,互利互惠
;
(三)鼓勵和推動兩岸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交流,共同弘揚中華文化的優秀傳統
;
(四)鼓勵和推動兩岸共同打擊犯罪;
(五)鼓勵和推動有利於維護臺灣海峽地區和平穩定、發展兩岸關係的其他活動。國家依法
保護臺灣同胞的權利和利益。
第七條 國家主張通過臺灣海峽兩岸平等的協商和談判,實現和平統一。協商和談判可以有
步驟、分階段進行,方式可以靈活多樣。
臺灣海峽兩岸可以就下列事項進行協商和談判:
(一)正式結束兩岸敵對狀態;
(二)發展兩岸關係的規畫;
(三)和平統一的步驟和安排;
(四)臺灣當局的政治地位;
(五)臺灣地區在國際上與其地位相適應的活動空間;
(六)與實現和平統一有關的其他任何問題。
第八條 台獨分裂勢力以任何名義、任何方式造成臺灣從中國分裂出去的事實,或者發生將
會導致臺灣從中國分裂出去的重大事變,或者和平統一的條件可能性完全喪失,國家得採取
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捍衛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
(第九條) 依照前款規定採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由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決定
和組織實施,並及時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
第(十)九條 依照本法規定採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並組織實施時,國家盡最大可能
保護臺灣平民和在臺灣的外國人的生命財產安全和其他正當權益,減少損失;同時,國家依
法保護臺灣同胞在中國其他地區的權利和利益。
第(十一)十條 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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