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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新闻]反分裂国家法全文
时间Mon Mar 14 20:21:53 2005
2005/03/14 联合晚报
反分裂国家法全文
新华社
2005年3月14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反对和遏制「台独」分裂势力分裂国家,促进祖国和平统一,维护台湾海峡地
区和平稳定,维护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维护中华民族的根本利益,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世界上只有一个中国,台湾是中国的一部分大陆和台湾同属一个中国,中国的主权
和领土完整不容分割。维护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是包括台湾同胞在内的全中国人民的共同义
务。
台湾是中国的一部分。国家绝不允许「台独」分裂势力以任何名义、任何方式把台湾从中国
分裂出去。
第三条 台湾问题是中国内战的遗留问题。
解决台湾问题,实现祖国统一,是中国的内部事务,任何外国势力不得干涉不受任何外国势
力的干涉。
第四条 完成统一祖国的大业是包括台湾同胞在内的全中国人民的神圣职责。
第五条 坚持一个中国原则,是实现祖国和平统一的基础。
以和平方式实现祖国统一,最符合台湾海峡两岸同胞的根本利益。国家以最大的诚意,尽最
大的努力,实现和平统一。
国家和平统一後,台湾可以实行不同於大陆的制度,高度自治。
第六条 国家采取下列措施,维护台湾海峡地区和平稳定,发展两岸关系:
(一)鼓励和推动两岸居民人员往来,增进了解,增强互信;
(二)鼓励和推动两岸经济交流与合作,直接通邮通航通商,密切两岸经济关系,互利互惠
;
(三)鼓励和推动两岸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交流,共同弘扬中华文化的优秀传统
;
(四)鼓励和推动两岸共同打击犯罪;
(五)鼓励和推动有利於维护台湾海峡地区和平稳定、发展两岸关系的其他活动。国家依法
保护台湾同胞的权利和利益。
第七条 国家主张通过台湾海峡两岸平等的协商和谈判,实现和平统一。协商和谈判可以有
步骤、分阶段进行,方式可以灵活多样。
台湾海峡两岸可以就下列事项进行协商和谈判:
(一)正式结束两岸敌对状态;
(二)发展两岸关系的规画;
(三)和平统一的步骤和安排;
(四)台湾当局的政治地位;
(五)台湾地区在国际上与其地位相适应的活动空间;
(六)与实现和平统一有关的其他任何问题。
第八条 台独分裂势力以任何名义、任何方式造成台湾从中国分裂出去的事实,或者发生将
会导致台湾从中国分裂出去的重大事变,或者和平统一的条件可能性完全丧失,国家得采取
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扞卫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
(第九条) 依照前款规定采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决定
和组织实施,并及时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
第(十)九条 依照本法规定采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并组织实施时,国家尽最大可能
保护台湾平民和在台湾的外国人的生命财产安全和其他正当权益,减少损失;同时,国家依
法保护台湾同胞在中国其他地区的权利和利益。
第(十一)十条 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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