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air (單純與呆滯之間)
看板NTUcontinent
標題[轉錄][轉錄][轉錄]「反對智財權改惡修法」聲明
時間Wed Apr 23 08:22:40 2003
※ [本文轉錄自 So-Edition 看板]
作者: Isaac07 (4/28-5/9社影展) 看板: So-Edition
標題: [轉錄][轉錄]「反對智財權改惡修法」聲明
時間: Tue Apr 22 22:40:16 2003
※ [本文轉錄自 NTULabor 看板]
作者: KarlMarx (反戰保衛穆斯林!) 看板: NTULabor
標題: [轉錄]「反對智財權改惡修法」聲明
時間: Tue Apr 22 11:50:00 2003
轉錄自苦勞網
發稿單位:
反智財惡法行動聯盟
「反對智財權改惡修法」聲明
■ 2003/04/21
著作權法修法迫在眉梢,即將在4月23、24日於立法院經濟委員會審議,
然而,在行政院送立法院的修法版本中,我們注意到幾點相當嚴重的問
題:
1. 擴大檢察官主動偵辦的權限!!提高罰金額度!!加重刑責!!
(見行政院版修正條文第88條、91~95條以及第100條)
倘若這次行政院版著作權法修法通過,以後凡是以光碟方式銷售、出租
或意圖散佈侵害著作財產權等行為都屬於非告訴乃論。
例1:如果你買了一張電影光碟片,自己拷貝了一張送給朋友(散佈行為),
都算觸法。而且因為是非告訴乃論,所以就算電影公司不告你,檢察官也
能主動偵辦。可處六個月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台幣20萬元以上,
200萬元以下罰金。
2. 假科技保護之名,東西買來怎麼用的自由也沒了!!
(見行政院版修正條文第3條、80條之1、80條之2、90條之3及96條之1)
倘若這次行政院版著作權法修法通過,這意味著日後未經著作權人同意,
不得擅自破解或破壞,著作權人在其物品上加密的科技保護措施。而提供
這些用途的技術及設備不得製造、輸入或提供大眾使用。違反可處一年以
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新台幣2萬以上20萬以下的罰金。
例1:街上販賣的解碼器將是違法的。而且因為你沒有經過著作權人同意,
就自行解碼觀賞,所以也是違法。
例2:目前市面上的DVD光碟機也會有問題,因為不同國家的DVD光碟規格不
同,所以目前市面上光碟機提供有解讀不同區碼的功能,以後可能就買不
到這種光碟機了。
例3:如果某些張光碟設計了防止備份的程式,那麼破解進行備份也是觸法。
例4:自行將一般音樂格式轉換為MP3可能也會觸法。
3. 上網抓資料存在電腦中,即使不營利,也叫重製!也會觸法!! (見行
政版修正條文第3條以及第22條)
倘若這次行政院版著作權法修法通過,暫時性重製將列入重製的範圍,但對
於暫時性重製的定義卻不清。唯一有清楚規定的是中繼性傳輸以及合法使用
的排除條款,但暫時性重製卻因為定義不清而充滿了許多可能觸法的灰色地
帶。
例1:上網找圖片或是瀏覽文章,然後把不錯的文章複製儲存於電腦的硬碟
中,可能也違反暫時性重製條款。因為暫時性重製模糊不清的定義,以致充
滿了太多擴大解釋的空間。
4. 散佈權限制重重,嚴重妨害資訊流通
(見行政院版修正條文第3條、10條、26條、26條之1、28條之1、29條及第
59條之1、第87條)
倘若這次行政院版著作權法修法通過,以後未經授權在特定區域散佈的產品
不得在此區域散佈。換句話說,就是禁止平行輸入,不管有無牟利行為。
例1:以後在美國看到一本書或一張CD,想多買給份帶回台灣送人,也可能因
此觸法,更別提利用不同國家物價水準的差距賺錢,雖然買的都是正版品,
但著作權警備總部也會找上你,可處以侵害著作權6個月到3年不等的有期徒
刑。
3. 增列海關主動查扣及沒收規定,查扣大戰一觸即發
(見行政院版第90條之1、98條及第98條之1)
例1:以後要是出口貨物要小心「外觀」,要是不小心看起來像盜版貨,海關
可以在不需有人提出申請的情況下主動查扣喔,而且之後發現烏龍一場也不
需負責,各位遭查扣的就自認倒楣吧。
例2:日後公司之間的商業競爭,將可透過密報檢舉對手商品為盜版品的方式,
讓海關進行主動查扣,來延誤對手公司的商機。眼見海關主動查扣將成為企業
間商業競爭的大規模毀滅武器,將為台灣的經濟秩序維持埋下一顆大炸彈。
除上述五點,修法內容還包括其他諸多不合理、超出WTO規範的法條,但是這
樣攸關人民權益的法案,卻未經過公眾詳細討論前就要強渡關山,實屬不合理,
且勢必會引起社會相當大的不滿與爭議。回顧在歷次台灣著作權的修法,我們
都可以看到美國是幕後的強大黑手,對台灣政府施加相當龐大的壓力,這回著
作權法大翻修同樣也不例外。在去年10月TIFA(第四屆台美貿易暨投資架構協
定)會前會談判中,美國對台灣著作權法修法即表達了嚴重關切,並對台灣提
出27條修法要求,當時台灣並無全盤允諾,美方在不滿意之餘揚言要無限期延
後TIFA正式會議。
時至今日,我們發現此次著作權法的修法內容,除了「迪士尼條款」(著作權
保護年限由50年延長到70年)沒有納入此次修法外,美國的要求,台灣都已經
全面讓步、全盤接受了!其中有許多根本是超出WTO的要求標準許多,致使台
灣成為全世界智財權法令最嚴苛的國家!
此外四月底美國即將公布301名單,台灣政府為避免被列入,因此在名單公布
前將著作權法大修特修,並列入優先處理法案。然而,政府是否已經詳細評估
修法的後果?事實上美國自從1988年通過「綜合貿易暨競爭力法」以來,從未
以301真正貿易報復過任何一個國家,被列入301名單的國家幾乎都向WTO提出
爭端解決(例如日本和韓國),為何台灣在加入WTO 之後仍如驚弓之鳥、處處
對美國唯命是從?
。
因此,「反智財惡法行動聯盟」在此強力呼籲國會議員應堅守台灣大多數人民
的利益,面對這樣的全面性大修法應該要有更慎重的討論,倘若政府仍然一意
孤行,修法通過後勢必引發無數爭議。對此,「反智財惡法行動聯盟」提出以
下三點訴求:
一、 暫緩修法,舉辦公聽會!
二、 反對公訴罪,取消刑責!
三、 反對為美國訂做的世界第一嚴刑峻法!
發起單位:反智財惡法行動聯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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