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air (是個不想唸書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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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剪報] 自由與民主的辯證難題 (顏厥安)
時間Tue Dec 31 04:09:44 2002
2002.12.31 中國時報
自由與民主的辯證難題
◎顏厥安
政治思想家愛格涅絲.赫勒曾指出,近代政治思想最偉大的原創貢獻是
自由主義與民主的結合。而這兩股並非系出同源力量的緊張關係,卻也可能
構成了廿一世紀最主要的衝突場域。
自由主義與民主皆非純粹形式的原則,兩者各自擁有實質的價值取向。
但一方的實質化搭配另一方的形式化,卻往往造成失衡的災難後果。赫勒認
為,廿世紀初期的歐洲就面臨了自由主義實質化,但民主形式化的危機。民
主體制無力去回應多元分歧的衝突,只能任由極權主義接管分裂的混亂社會
。當前的狀況完全不同。以美國為代表的模式,出現了民主日漸實體化,而
自由主義卻愈益形式化的趨向。
後者主要表現在兩個方面。
第一,基本權由具有脈絡獨立性(context-independent)的個體自由權
,轉向具有脈絡依附性的社會經濟權。此一轉向反將人權置於民
主力量的處分裁量之下。
第二,自由主義的程序化,使得實質價值趨向空洞,任何的主張皆可能
在程序中被正當化。
赫勒的分析不但深具洞見與啟發性,甚至也頗像對台灣的診療檢驗。當
政府汲汲於提出各項人權「政策」,推動人權「立國」時,似乎忘卻了自由
主義原初人權理念乃在於對抗國家與政策的決斷。而當法務部長呼籲司法院
要「督促」法官速審速決,竟然還獲得最高行政首長的呼應時,更像是以民
主/民粹的力量直接要脅自由主義原則的讓步。
然而在此一論述中還另有不少隱含義蘊。首先,誤將市民社會當作國家
的形式自由主義,原本就帶有黑金親和性。如果再結合實質化的民主,一切
以人民最大,那麼當人民以「自願交易行為」出售手中選票,選出的議員以
同理標售議長或法案的議決權,確實不無可能創造「最大總效益」。相同的
邏輯下,當政府一方面拼命將公共部門與公用事業以「效率」為名民營化,
另一方面卻又以國庫來充當「商業」金融機構不良資產之總擔保,此等作為
實與黑金僅有「黑白」的合法性色差而已。
其次,在近代性中,法律、道德與倫理已經分裂成不同的力量。僅靠道
德固不足以維繫社會,但是將一切規範力都寄望於法律,卻也是鬧劇一場。
如果家庭或婚姻還有意義,總不能老是要小慈打官司或讓社會局依法接管小
孩。以刑法來制裁通姦者,再以刑事訴訟法撤回對配偶之告訴來挽救婚姻,
更是讓親密關係領域淪為法律禁令與制裁的奴婢。
第三,不論在民主或自由主義的體制情操當中,都沒有「正直」可言。
的確,在近代政治行動的指南裡,正直是策略的一種形式。在台灣政壇也不
乏此類見證。而法律的倫理力量更是一種「借來」的力量。也許在義大利或
哥倫比亞等國家,會有司法人員在對抗黑手黨的過程中願意為執法而死,但
是此等勇毅行動乃出自於道德情操而非法律。所以在後道德的台灣社會,希
望政治人物富貴不能淫,司法人員積極任事,恐怕還非借一點民主壓力不可。
令人驚訝的是,原本相互寇讎的各政黨竟然在高雄市議會議長選舉後,
展現了難得的原則一致性:徹底排拒黑金,與「高於」法律的道德標準。這
些宣示可能都是一些台詞,但是假戲真作在這個表現主義盛行的時代未嘗不
是一件美事。因此當興利大業已時不我與,為展現除弊大改革的決心,也許
阿扁總統可以考慮以陽光工程來引領一股改革新勢力。所謂陽光工程,就是
無待政治陽光法案的通過,率先在民進黨內實施陽光方案,不但將政黨財務
公開化透明化,更要求所有民進黨公職人員(包括民意代表)的財產公開與
交付信託,尤其是競選經費之收支更應以專戶接受公開的查核。並應宣誓遵
守於公職期間不介入經營營利事業等陽光守則。此一陽光工程若是提出,必
定遭逢各種窒礙難行的藉口阻撓。這也正是陽光法案注定不可能在立法院
(完整)通過的原因。但是在不無可能是最後一次的重大政治行動中,阿扁
總統如果真要為台灣政治創造一些改變,陽光工程倒不失為直搗黑金淵藪的
一劑猛藥。因為民進黨若真的率先實施,其他各黨與政治人物勢必承受巨大
壓力。即使不跟進,也必須要找出更好(更爛?)的卸詞。
自由主義與民主的不穩定辯證,原本就與愛情一樣難解與危機重重,沒
有人會期望政治的近代性會突變為神聖性。在天國承諾已告隕落卻處處充滿
偶緣的今天,任何原本被嗤之以鼻的小念頭(例如人生而自由平等),卻也
可能蛻變為巨大的倫理力量。為與不為,總是一個分野。
(作者為台灣大學法律系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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