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air (是个不想念书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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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剪报] 自由与民主的辩证难题 (颜厥安)
时间Tue Dec 31 04:09:44 2002
2002.12.31 中国时报
自由与民主的辩证难题
◎颜厥安
政治思想家爱格涅丝.赫勒曾指出,近代政治思想最伟大的原创贡献是
自由主义与民主的结合。而这两股并非系出同源力量的紧张关系,却也可能
构成了廿一世纪最主要的冲突场域。
自由主义与民主皆非纯粹形式的原则,两者各自拥有实质的价值取向。
但一方的实质化搭配另一方的形式化,却往往造成失衡的灾难後果。赫勒认
为,廿世纪初期的欧洲就面临了自由主义实质化,但民主形式化的危机。民
主体制无力去回应多元分歧的冲突,只能任由极权主义接管分裂的混乱社会
。当前的状况完全不同。以美国为代表的模式,出现了民主日渐实体化,而
自由主义却愈益形式化的趋向。
後者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
第一,基本权由具有脉络独立性(context-independent)的个体自由权
,转向具有脉络依附性的社会经济权。此一转向反将人权置於民
主力量的处分裁量之下。
第二,自由主义的程序化,使得实质价值趋向空洞,任何的主张皆可能
在程序中被正当化。
赫勒的分析不但深具洞见与启发性,甚至也颇像对台湾的诊疗检验。当
政府汲汲於提出各项人权「政策」,推动人权「立国」时,似乎忘却了自由
主义原初人权理念乃在於对抗国家与政策的决断。而当法务部长呼吁司法院
要「督促」法官速审速决,竟然还获得最高行政首长的呼应时,更像是以民
主/民粹的力量直接要胁自由主义原则的让步。
然而在此一论述中还另有不少隐含义蕴。首先,误将市民社会当作国家
的形式自由主义,原本就带有黑金亲和性。如果再结合实质化的民主,一切
以人民最大,那麽当人民以「自愿交易行为」出售手中选票,选出的议员以
同理标售议长或法案的议决权,确实不无可能创造「最大总效益」。相同的
逻辑下,当政府一方面拼命将公共部门与公用事业以「效率」为名民营化,
另一方面却又以国库来充当「商业」金融机构不良资产之总担保,此等作为
实与黑金仅有「黑白」的合法性色差而已。
其次,在近代性中,法律、道德与伦理已经分裂成不同的力量。仅靠道
德固不足以维系社会,但是将一切规范力都寄望於法律,却也是闹剧一场。
如果家庭或婚姻还有意义,总不能老是要小慈打官司或让社会局依法接管小
孩。以刑法来制裁通奸者,再以刑事诉讼法撤回对配偶之告诉来挽救婚姻,
更是让亲密关系领域沦为法律禁令与制裁的奴婢。
第三,不论在民主或自由主义的体制情操当中,都没有「正直」可言。
的确,在近代政治行动的指南里,正直是策略的一种形式。在台湾政坛也不
乏此类见证。而法律的伦理力量更是一种「借来」的力量。也许在义大利或
哥伦比亚等国家,会有司法人员在对抗黑手党的过程中愿意为执法而死,但
是此等勇毅行动乃出自於道德情操而非法律。所以在後道德的台湾社会,希
望政治人物富贵不能淫,司法人员积极任事,恐怕还非借一点民主压力不可。
令人惊讶的是,原本相互寇雠的各政党竟然在高雄市议会议长选举後,
展现了难得的原则一致性:彻底排拒黑金,与「高於」法律的道德标准。这
些宣示可能都是一些台词,但是假戏真作在这个表现主义盛行的时代未尝不
是一件美事。因此当兴利大业已时不我与,为展现除弊大改革的决心,也许
阿扁总统可以考虑以阳光工程来引领一股改革新势力。所谓阳光工程,就是
无待政治阳光法案的通过,率先在民进党内实施阳光方案,不但将政党财务
公开化透明化,更要求所有民进党公职人员(包括民意代表)的财产公开与
交付信托,尤其是竞选经费之收支更应以专户接受公开的查核。并应宣誓遵
守於公职期间不介入经营营利事业等阳光守则。此一阳光工程若是提出,必
定遭逢各种窒碍难行的藉口阻挠。这也正是阳光法案注定不可能在立法院
(完整)通过的原因。但是在不无可能是最後一次的重大政治行动中,阿扁
总统如果真要为台湾政治创造一些改变,阳光工程倒不失为直捣黑金渊薮的
一剂猛药。因为民进党若真的率先实施,其他各党与政治人物势必承受巨大
压力。即使不跟进,也必须要找出更好(更烂?)的卸词。
自由主义与民主的不稳定辩证,原本就与爱情一样难解与危机重重,没
有人会期望政治的近代性会突变为神圣性。在天国承诺已告陨落却处处充满
偶缘的今天,任何原本被嗤之以鼻的小念头(例如人生而自由平等),却也
可能蜕变为巨大的伦理力量。为与不为,总是一个分野。
(作者为台湾大学法律系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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