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air (風翼破雲雁初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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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剪報] 非關清涼 非關暴露 (林芳玫)
時間Wed Oct 16 03:09:36 2002
2002.10.16 中國時報
非關清涼 非關暴露
◎林芳玫
玻璃小屋裡穿著火辣的檳榔西施,多年來已成為台灣公路
邊國人熟知的景色。小小的玻璃盒子以及西施身上薄薄的幾縷
輕紗,承載著無限延申的男性慾念傳統社會道德的指責、女性
主義女體商品化的批判,性解放的論述、公權力介入的政策說
明……,負荷實在沈重!當我們把目光焦點放在女體身上,爭
論著西施衣服穿多穿少的尺度,我們對於公共政策的研擬與執
行以及社會問題的解決之道,其論述格局恐怕如檳榔攤一樣窄
小,如西施穿著一樣輕、薄、短、小。
在桃園縣政府這一陣子取締檳榔西施的行動中,我們欣見
朱立倫縣長提出懇切的說明,將檳榔西施與檳榔攤老闆做了區
隔。我尤其欣賞朱縣長反問大家:西施們離開檳榔攤下班後,
她們還會穿這麼清涼去逛街嗎?會頂著那襲薄紗進電影院嗎?
如果檳榔攤老闆為了多賣幾粒檳榔要求她們這樣穿,那是自由
嗎?這樣的提問,點出了西施們做為性幻想工作者在自由開放
的表象下其實受到更多的制約與限制。當女人衣服穿得越少,
身上就穿了更多看不見的父權社會文化迷思,也因此而承載著
錯誤的公共政策。我很贊成朱縣長將檳榔西施與檳榔業者區隔
,但是桃園縣政府的取締對象是西施(受僱者)而非業者(老
闆),同時朱縣長的論述環繞著,女性穿著與場合的合宜性,
這是公權力在面對性產業(包括性幻想產業)時普遍具有的盲
點;看得見性的面相,看不見產業的面相。
在一般的產業裡,如果僱主為了壓低人事成本而將每小時
工資壓縮到低於勞基法最低工資的標準,員工害怕失業而「自
願」配合,那麼此時公權力的介入對象是僱主還是員工?是處
罰僱主呢?還是道德勸說員工不要接受這麼差的勞動條件?還
是取締勞工違反勞基法、破壞工資行情?答案很明顯,公權力
介入的對象是僱主而非受僱者。
檳榔的販售(以及具有附加價值的女體展示),若回歸一
般營業的基本原則,反而可以有效整頓檳榔業的弊端。如果檳
榔攤在公路旁邊是佔用公地,那就直接取締即可。難道西施穿
得密不通風,檳榔攤就可以佔用公地營業?如果檳榔攤未佔用
公地,而是使用自有或租賃的店面,那就看有沒有商店登記與
營業執照。沒有就勒令停業,並且通知店面房東不得將店面出
租給無照業者。如果有商店或公司登記,那就請稅務機關查察
有無逃漏稅捐,請勞政機關了解有無僱用未成年或是違反勞基
法的情形。以一般營業相關法規來管理檳榔業,保障合法業者
,取締非法業者,其行政處理過程相當繁瑣,但效果更具體且
顯著。此外,從營業活動的角度切入,公權力執行的對象應是
業者而非受僱者。正因為道德標準與社會價值觀的多元化,社
會各界對穿多穿少難以達成共識,以稅法、勞基法、都市計畫
相關法規來處理檳榔業的營業活動反而較少爭議。
站在政府機構的立場,端正社會風氣、維護善良風俗本應
是責無旁貸的。然而,若把問題聚焦在場合與女性穿著之間的
關係,藝術表演場合可以全裸演出,「不特定多數人得共見共
聞」的大街則不宜暴露女體,這樣的觀點只會讓在電視機前長
大的兒童與青少年產生偏差的性別價值觀。我們常在電視上看
到馬英九市長慢跑、游泳時袒胸露臂的畫面,一般都認為這是
清新健康的形象。女性不宜在公共場所衣著暴露,男性卻無這
方面的禁忌。如此雙重標準,恐怕不符合二十一世紀兩性平權
的標準。
本人無意在此為檳榔西施穿著暴露的現象做出任何贊同或
批評的意見,我們關切的是,公開場合的身體暴露尺度不宜有
性別雙重標準。檳榔西施的問題根源不是穿太少,而是青少年
缺乏充分的就業機會;檳榔業的問題是濫墾山坡地種植檳榔樹
、佔用公地、違法營業;檳榔消費者(例如貨車司機)的問題
是勞動條件太差,身體過度疲勞以至於靠嚼檳榔來提神。所有
這些問題綜合起來,皆有待中央政府與地方政府提出治標、治
本的各項方案,以女性身體在公共場所的可暴露程度做為施政
標的,並無助於上述這些問題的改善。
不論男女,身上衣物穿得越少,我們的肉眼就把別人的身
體看得越清楚,我們的心靈之眼就越發看不清楚社會現象與公
共政策的複雜性,恐怕這才是穿太少的問題癥結吧!
(作者為行政院青輔會主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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