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air (风翼破云雁初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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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剪报] 非关清凉 非关暴露 (林芳玫)
时间Wed Oct 16 03:09:36 2002
2002.10.16 中国时报
非关清凉 非关暴露
◎林芳玫
玻璃小屋里穿着火辣的槟榔西施,多年来已成为台湾公路
边国人熟知的景色。小小的玻璃盒子以及西施身上薄薄的几缕
轻纱,承载着无限延申的男性慾念传统社会道德的指责、女性
主义女体商品化的批判,性解放的论述、公权力介入的政策说
明……,负荷实在沈重!当我们把目光焦点放在女体身上,争
论着西施衣服穿多穿少的尺度,我们对於公共政策的研拟与执
行以及社会问题的解决之道,其论述格局恐怕如槟榔摊一样窄
小,如西施穿着一样轻、薄、短、小。
在桃园县政府这一阵子取缔槟榔西施的行动中,我们欣见
朱立伦县长提出恳切的说明,将槟榔西施与槟榔摊老板做了区
隔。我尤其欣赏朱县长反问大家:西施们离开槟榔摊下班後,
她们还会穿这麽清凉去逛街吗?会顶着那袭薄纱进电影院吗?
如果槟榔摊老板为了多卖几粒槟榔要求她们这样穿,那是自由
吗?这样的提问,点出了西施们做为性幻想工作者在自由开放
的表象下其实受到更多的制约与限制。当女人衣服穿得越少,
身上就穿了更多看不见的父权社会文化迷思,也因此而承载着
错误的公共政策。我很赞成朱县长将槟榔西施与槟榔业者区隔
,但是桃园县政府的取缔对象是西施(受雇者)而非业者(老
板),同时朱县长的论述环绕着,女性穿着与场合的合宜性,
这是公权力在面对性产业(包括性幻想产业)时普遍具有的盲
点;看得见性的面相,看不见产业的面相。
在一般的产业里,如果雇主为了压低人事成本而将每小时
工资压缩到低於劳基法最低工资的标准,员工害怕失业而「自
愿」配合,那麽此时公权力的介入对象是雇主还是员工?是处
罚雇主呢?还是道德劝说员工不要接受这麽差的劳动条件?还
是取缔劳工违反劳基法、破坏工资行情?答案很明显,公权力
介入的对象是雇主而非受雇者。
槟榔的贩售(以及具有附加价值的女体展示),若回归一
般营业的基本原则,反而可以有效整顿槟榔业的弊端。如果槟
榔摊在公路旁边是占用公地,那就直接取缔即可。难道西施穿
得密不通风,槟榔摊就可以占用公地营业?如果槟榔摊未占用
公地,而是使用自有或租赁的店面,那就看有没有商店登记与
营业执照。没有就勒令停业,并且通知店面房东不得将店面出
租给无照业者。如果有商店或公司登记,那就请税务机关查察
有无逃漏税捐,请劳政机关了解有无雇用未成年或是违反劳基
法的情形。以一般营业相关法规来管理槟榔业,保障合法业者
,取缔非法业者,其行政处理过程相当繁琐,但效果更具体且
显着。此外,从营业活动的角度切入,公权力执行的对象应是
业者而非受雇者。正因为道德标准与社会价值观的多元化,社
会各界对穿多穿少难以达成共识,以税法、劳基法、都市计画
相关法规来处理槟榔业的营业活动反而较少争议。
站在政府机构的立场,端正社会风气、维护善良风俗本应
是责无旁贷的。然而,若把问题聚焦在场合与女性穿着之间的
关系,艺术表演场合可以全裸演出,「不特定多数人得共见共
闻」的大街则不宜暴露女体,这样的观点只会让在电视机前长
大的儿童与青少年产生偏差的性别价值观。我们常在电视上看
到马英九市长慢跑、游泳时袒胸露臂的画面,一般都认为这是
清新健康的形象。女性不宜在公共场所衣着暴露,男性却无这
方面的禁忌。如此双重标准,恐怕不符合二十一世纪两性平权
的标准。
本人无意在此为槟榔西施穿着暴露的现象做出任何赞同或
批评的意见,我们关切的是,公开场合的身体暴露尺度不宜有
性别双重标准。槟榔西施的问题根源不是穿太少,而是青少年
缺乏充分的就业机会;槟榔业的问题是滥垦山坡地种植槟榔树
、占用公地、违法营业;槟榔消费者(例如货车司机)的问题
是劳动条件太差,身体过度疲劳以至於靠嚼槟榔来提神。所有
这些问题综合起来,皆有待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提出治标、治
本的各项方案,以女性身体在公共场所的可暴露程度做为施政
标的,并无助於上述这些问题的改善。
不论男女,身上衣物穿得越少,我们的肉眼就把别人的身
体看得越清楚,我们的心灵之眼就越发看不清楚社会现象与公
共政策的复杂性,恐怕这才是穿太少的问题症结吧!
(作者为行政院青辅会主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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