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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轉錄]開放大陸圖書進口之後
時間Mon May 20 22:03:58 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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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smallgoose (結果我寢室的人全搬走了) 看板: So-Edition
標題: 開放大陸圖書進口之後
時間: Mon May 20 21:13:41 2002
2002.05.19 中國時報
開放大陸圖書進口之後
中時社論
新聞局準備開放大陸圖書進口的政策決定後,引起出版界的震撼。九家
出版社負責人同時連署一份聲明指出:他們不反對開放政策,也相信讀者應擁有
最充分的閱讀權利和選擇,甚至對大陸簡體字出版品開放進口樂觀其成。但台灣
已取得授權的出版品,卻缺乏完善的保護,政府有必要就現行法律的不足,作補
充和澄清。包括時報、皇冠、遠流、圓神、大塊等九家出版社負責人的聲明不是
沒有原因的。
故事應該由去年的高雄國際書展談起。當時有某家公司,竟打出只要購
買門票,即贈送大陸簡體字版哈利波特的廣告,引起皇冠出版社的抗議,認為以
兩岸書價格的落差,若大陸書進來侵犯台灣版權,台灣將毫無抵擋能力。皇冠乃
訴諸法律行動。然而,法院方面卻要求皇冠應提出作者的授權證明。皇冠因是由
作者直接取得授權,乃出示作家羅琳的簽名。但法院的文書認證卻成了問題。法
院進一步要求:如何證明這一份簽名真的是羅琳所簽署?
這就演成了大難題。要公證的辦法有兩個:一是到英國法院去公證,以
示簽名為真;另一個辦法是到台灣駐外單位去公證。但皇冠取得這個作者的授權
已非常明確,書都已經出版,還有可能請一個國際級的作者去公證嗎?這個邏輯
的另一個荒謬是:著作權是作者死後五十年才消失,萬一授權是在作者死後還不
滿五十年出版,台灣的出版社要去什麼地方取得作者的簽名?沒有作者授權證
明,依此邏輯,如何去打著作權官司?
這就是台灣著作權的問題所在。法院對此的認知,與出版業界的實際運
作差距太大了!
實際的狀況是:台灣本身所出版的著作,如果授權出版大陸版,以後會
不會回銷台灣,也是必須在版權合約上訂定的。但更大的問題是:目前在國際版
權上的競爭非常激烈,出版品有不同地區、不同文字版本(簡體、繁體)、與銷
售限制,已是出版業界的共識。因此,台灣地區如果取得國際授權,就不應該有
大陸版本出現。但它又與大陸地區已出版,但台灣未出版的書不能混為一談。例
如一些高質量,但銷售量不一定多的好書,可能在大陸有出版,卻是台灣所無(如
大陸所翻譯、學術著作、文學作家全集等),就應該開放進口。但如果台灣已經
取得授權,卻開放進口,就可能造成國際版權上的混亂。哈利波特就是一例。因
而作一定的限制,仍是必要的。
另外一種情況是:如果台灣地區的作者授權大陸出版,但這書又以便宜
價格回銷台灣,又將如何處理?
同理,如果大陸作者授權台灣出版繁體字版,但圖書業者又進口大陸
版,簡體繁體兩種版本可能變成對打的局面。因此,法令上就有必要在進口圖書
方面,有所限制。然而每年授權之書如此之多,誰又能確切掌握授權訊息,以形
成規範呢?
目前新聞局是將審查責任交由出版業界的三公會代為處理。但任人皆
知,這三個公會既無足夠人力,且台灣出版圖書每年有三、四萬種,大陸有九至
十萬種,誰能掌握如此龐大的出版訊息,並作出此書的版權有無歸屬、應否進口
的判斷?這等於還是沒有任何把關。
當然以上的種種問題,都不應該是反對大陸圖書進口的理由。相反的,
即使政府要限制,也無法再加以有效限制。唯有開放才是正途。但開放應該有一
個共同可以遵循的辦法。這個辦法不再是以往那種要不是全面限制,就是全面開
放的二分法。而是以更細緻的「遊戲規則」,來加以規範。從業者的自律、國際
或大陸版權資訊的公告、進口圖書的限制等基本遊戲規則,到法院應如何處理版
權糾紛的文書認證等等,都需要新的規範。它不是一個新聞局就足以處理的。它
應是一個共識、一種新思維,一種新處理模式和遊戲規則。這不僅需要出版界、
進口業的共同遵循,更需要法律到法院的配合,才能起作用的。
平實而言,九家出版業者的聲明,是一種開端。它在宣告著出版業界,
面對大陸圖書的進口,另一個大競爭時代來臨了。政府已無法作一個全知全能的
把關者,而應是一個法令與政策方向的規範者,透過民間的共同合作,才能創造
一個開放而競爭,並確實保護智慧財產的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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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我到底是誰 從哪裡來 又要到哪裡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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