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Isaac07 (國際工傷藝術祭)
看板NTUcontinent
標題聲援健康學生 拒絕校園新白色恐怖!
時間Sat Apr 20 16:25:25 2002
※ [本文轉錄自 CollegeForum 看板]
作者: Isaac07 (國際工傷藝術祭) 看板: CollegeForum
標題: 聲援健康學生 拒絕校園新白色恐怖!
時間: Sat Apr 20 16:23:53 2002
聲援健康同學
拒絕校園新白色恐怖
在號稱民主、自由已經成為社會主流價值的新世紀台灣,在新政府以人權政府自許,教育部
以人本主義標榜的今天,在當年高喊校園民主的學運世代紛紛入主新政府、位居要津之際,
這種事,居然還會發生在台灣的大學校園裡,真是令人感到不寒而慄!
事情發生在本月初,臺中健康暨管理學院的同學在學生校園刊物《新社會》上,發表了一篇
題為〈
健康的社團發展“不健康”?〉的文章(詳附件一)。在這篇文章裡頭,祇不過是說
明課外活動對於大學教育的意義與重要性,並指出校方緊縮社團補助經費將有礙課外活動的
蓬勃發展而已。不料這麼一篇溫和懇摯的建言文章發表後,寫作此文的同學竟立刻遭到該校
學務處課外活動組組長的「約談」,約談過程中「破壞校譽」、「居心不良」等白色恐怖時
代慣用的威嚇抹黑用詞不絕如縷;此外,該校某系系主任在看到此文後,還公然在課堂上揚
言威脅,說要在校務會議上提案開除該學生云云,並點名班上參與《新社會》編輯的同學,
厲聲加以質問;一時之間,本應充滿著自由活潑、民主開放風氣的大學校園內頓時傳言四起
、鶴唳風聲,充斥瀰漫著一片緊張肅殺的氣氛!
更為誇張的是,就在事情發生的同時,該校同學無意間發現校方的獎懲規定竟忽然冒出好幾
條滑天下之大稽、荒唐至極的規定。(詳見附件二)
第 八 條 凡合於左列情事之一者,記小過:
二二、師長以口頭或書面一再通知約談,仍不應約者。
第 九 條 凡合於左列情事之一者,記大過:
一一、在校外發表不正當文字、言論或電子郵件者。
一二、未經許可擅自發行報刊或故意變更業經審定之報刊內容者。
上述獎懲規定的荒唐之處在於:首先,即便是進入了司法程序,法官或檢察官要想「約談」
、傳訊嫌疑犯或相關證人,都必須得先簽發傳票,屢傳不到才可以依法要求拘提,更何況是
不具司法官、檢察官身份、更無權發動偵察權的學校老師或行政人員,豈能任意「約談」學
生?更別提強制學生一定得應約了!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如果任何人以任何手段脅迫或強制
他人接受自己的「約談」,則是觸犯了刑法的「強制」罪,是要接受制裁的。台中健康暨管
理學院校方難道自以為是古代帝王,每個學生都得隨傳隨到嗎?這種明顯違法的事也敢寫上
校規,真是匪夷所思!
其次,根據憲法第十一條,人民有言論、講學、著作及出版的自由!戒嚴時代惡名昭彰的言
論預先審查制度早已因違憲而宣告廢止,更何況學校行政單位作為單純的教育行政機構根本
無權審查任何人的言論,而今台中健康暨管理學院的獎懲規定,在沒有法源基礎下侵害言論
自由權,業已明顯違法!
健康校方這種作法,想來當年厲行專制的國府在校園內以校園黨部、軍訓教官等機構封殺言
論,打壓異議學生亦不過爾爾,何況今天同學祇不過是對校務提出一些建言即橫遭如此打壓
,真讓人憤怒而不解!然而就在不久前,陳總統方親蒞鄭南榕殉身處,追述鄭君當年「捍衛
百分之百的言論自由」之義舉,並宣示新政府捍衛言論自由的決心!對照於健康校方之行徑
,難道台中健康暨管理學院手握「免死金牌」,身擁「治外法權」,竟能自外於政府保障人
權的政策宣示,或豁免於我國法律之規範?否則,何以我憲法及各項法律對國民基本人權之
保障在台中健康暨管理學院校內一概無效?
尤其自台中健康暨管理學院爆發此一校園新白色恐怖事件以來,由於校方屢屢約談,以各種
小動作多所威嚇施壓,使得受害同學飽受驚嚇以及不堪的精神煎熬,且目前正值期中考試期
間,更令受害同學百般痛苦,難以專心應考,處境讓人聞之而不忍!
對於台中健康暨管理學院校方打壓學生言論自由的這種專制行徑,祈願所有關切校園民主、
愛好自由、人權的朋友們,一齊響應支持健康同學的連署行動,共同唾棄該校校方這種專制
、父權的反民主作風;在此,我們更懇切呼籲台中健康暨管理學院校方,儘速刪除所有違憲
、違法、不合時宜的獎懲規定,立刻停止一切對學生的約談、施壓動作,尊重學生包含言論
自由權在內的一切權利!我們沈痛地呼籲台中健康暨管理學院校方:停止打壓校園公共討論
,還給大學校園一個民主的空間!
新社會學生鬥陣謹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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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絕校園新白色恐怖 聲援台中健康暨管理學院遭校方打壓的同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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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社會學生鬥陣召集人:東海大學台灣文化研究社 鍾瀚樞0919-868590 g9014142student.t
hu.edu.tw
附件一:
本文原載於2002年4月《新社會》創刊號
健康的社團發展不「健康」?
台中縣霧峰鄉台中健康暨管理學院一年級 范軒昂
教育,除了靜態死板的教室內上課之外,更需要動態、活潑與多元的實踐方式,來探索學生
的潛藏性向,開發學生的各種才能,以促進「全人教育」的發展。而社團教育,正是「全人
教育」中相當重要的一環,也是大學教育是否健全的一項明顯指標。
一般而言,參與社團活動,使我們得以認識更多的同學與朋友,學習人際間的溝通、協調與
關懷等互動關係,以及接觸課業之外,經由社團所提供的專業知識領域與特殊的生命情境。
擔任社團幹部,使我們學習會議的民主規範與效率運作、舉辦社團活動的實務能力,以及經
營發展組織的要領與方法等等,此外,各類社團還含蘊著各不相同的經驗與文化,等待同學
們吸收與採掘!
要檢視一所大學社團教育的成敗,端看該校社團數量的多寡與社團活力的強弱,而決定前述
多寡與強弱的主要原因,決不是學生參與社團的意願為何,而是校方對社團教育的政策態度
,亦即,校方對社團發展是給予積極支持,還是消極對待?非常遺憾的是,我們發現作為一
所新大學—健康暨管理學院,對於社團教育的政策態度,竟是非常消極對待的!
例如,在校方經費有限的“官方說法”下,攝影社社長只好被迫自掏腰包3200元來為社
員開設攝影專業課程,熱音社雖然號稱是一個音樂性社團,卻因校方不願補助,為至今卻連
一項樂器也無法購置,並且,和攝影社社長一樣悲慘的是,熱音社社長也得拿出一千多元來
辦講座!而就連社員眾多的熱舞社,照理應有較充足的社費來支應社團開銷,但是,很抱歉
,社長也得“比照辦理”地自掏腰包5300元,直排輪社則是5000元!
更人驚訝的是,去年聖誕節由學生會籌辦聖誕舞會,主辦人極盡全力,動員組織許多人力投
入,並對外募集不少資源贊助,但就在活動前兩天,校方公文批下,舞會活動補助經費由1
30000元刪到只剩4000元,巧婦難為無米之炊,令健康暨管理學院所有同學萬般期
待的聖誕舞會,就此胎死腹中!
倘若,健康暨管理學院校方的社團教育政策仍不改變,那麼,健康暨管理學院的社團發展只
有兩種可能,一種是由“好額人”的學生來擔任社長兼金主,社團運作才得以維續,然而,
有多少學生有能力有意願當這樣的“凱子”?而再有錢的“凱子”也總有清醒的一天!另一
種是,因經費不足而導致社團活動的質與量降低,社長與社團幹部熱情消褪,社員分崩離析
,健康的社團發展愈來愈不“健康”,最終難逃倒社一途!
所以,上述的兩種可能其實是殊途同歸!那就是校方為健康暨管理學院創造出最鮮明的
教育特色╨“社團發展的沙漠”!從此,從健康暨管理學院畢業學生將和軍事學校畢業的軍
人相同,從不知社團為何物?所謂的“全人教育”,對健康暨管理學院的學生來說,早已提
前「缺」了一大半,淪為“殘廢”教育哉!
台中健康暨管理學院的學生每年繳交的學費與學雜費是六萬多元之高,至少是名列中區各大
專院校前茅,當其它學校學費學雜費遠低於健康暨管理學院,而校方對社團發展的支持遠高
於健康暨管理學院,那麼,我們還能相信健康暨管理學院所狡稱的“經費不足”嗎?同學們
,讓我們一起勇敢地說出來,請給健康的社團發展一個“健康”的環境!
附件二:
臺中健康暨管理學院獎懲辦法
第 一條 本校為培養學生高尚品德,樹立良好學風,依據教育部八十六年七月十六日台(8
6)參字第八六○八二一六二號﹁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之規定訂定本辦法。
第 二 條 本辦法分獎勵、懲罰二類,並依照學生操行成績考核辦法增減操行成績:
一、獎勵:略
第 七 條 凡合於左列情事之一者,記申誡:
一、不遵守請假規則情節輕微者。
二、違反宿舍管理規則情節較輕者。
三、不在宿舍規定地點晾曬衣物者。
四、張貼或分發未核准之文件、海報者。
五、熄燈後在宿舍高聲談笑、歌唱、玩弄樂器、音響等妨害安寧者。
六、擅自撕毀或掩蓋學校核准之文件、海報或公布欄文書者。
七、點名時,代人應點者。
八、不聽師長召喚或不服指揮勸導情節輕微者。
九、在走廊、教室或寢室內打球者。
一○、不正當使用公物或設施者。
一一、男(女)生擅自進入女(男)生宿舍寢室者。
一二、不按規定地點停放車輛者。
一三、騎乘機車(進出校園)未戴安全帽或違反交通秩序及安全者。
一四、不參加各項集會及課外活動者。
一五、擔任幹部失責情節輕微者。
一六、參加不正當活動情節輕微者。
一七、住宿生無故逾時返校者或不假外宿者。
一八、違反禁煙規定者。
一九、其他相當於記申誡情事者。
第 八 條 凡合於左列情事之一者,記小過:
一、前條所列各項再犯或情節較重大者。
二、擾亂團體秩序情節輕微者。
三、集會、上課或其他團體活動時,故作怪聲、哄笑取鬧者。
四、欺侮同學或職工情節輕微者。
五、恣意謾罵或作不負責任之批評者。
六、以文字、圖書或利用電腦及網路詆毀他人名譽者。
七、惡意攻訐同學製造糾紛者。
八、對師長有不禮貌之言行者。
九、無故不參加學校重要集會者。
一0、進入不正當場所情節輕微者。
一一、言語行為有傷風化者。
一二、違反本國智慧財產權侵犯他人權益,情節輕微者。
一三、不遵守交通秩序、交通安全、屢誡不改者。
一四、未經許可擅留外人住宿者。
一五、利用電子媒體、電子工具、電腦及網路等系統,竊取他人資訊,侵犯他人隱
私權或從事不法行為者,情節輕微者。
一六、管理學校或社團公物未善盡責任致有缺損;公款浮報、挪用、浪費或帳目不清之情事
,情節輕微者。
一七、外宿生未經許可擅自留校住宿者。
一八、擅自在寢室內使用烹飪用電器或接用電線,有安全之慮者。
一九、規避公共服務並影響他人者。
二0、試場犯規情節輕微者。
二一、在校外實習或工讀服務不佳有損校譽者。
二二、師長以口頭或書面一再通知約談,仍不應約者。
二三、男(女)生未經核准,私自留宿女(男)生宿舍寢室者。
二四、擅自啟用燈光管制開關者。
二五、凡駕駛(騎)汽、機車違反交通規則或無照駕駛、肇事者。
二六、未經核准擅自在校內舉辦團體活動或集會者。
二七、其他相當於記小過情事者。
第 九 條 凡合於左列情事之一者,記大過:
一、前條所列各項再犯或情節較重大者。
二、樹立幫派欺侮同學者。
三、毆打同學或互毆者。
四、不聽幹部勸導反予毆辱者。
五、造謠中傷妨害他人名譽者。
六、妨害教職員或同學執行公務者。
七、侮辱師長情節輕微者。
八、冒用或偽造文書、證件、印鑑…者等。
九、不接受教導或懲罰,強詞奪理、企圖狡辯、態度蠻橫者。
一0、擾亂秩序有損校譽者。
一一、在校外發表不正當文字、言論或電子郵件者。
一二、未經許可擅自發行報刊或故意變更業經審定之報刊內容者。
一三、為他人作不實之證明者。
一四、煽動群眾擾亂秩序妨害公共安全者。
一五、考試舞弊者。
一六、酗酒、賭博、注射或使用禁藥、毒品者。
一七、竊盜行為者。
一八、蓄意破壞公物者。
一九、挪用公款者。
二0、其他相當於記大過情事者。
第 十 條 凡合於左列情事之一者,予以定期察看:
一、前條所列各項再犯或情節較重大者。
二、具有第九條各款情形之一,其情節較重或經記大過處分仍不知悔改者。
三、累積大過二次及小過二次,仍違犯校規者。
四、違犯校規經學生事務委員會議決議者。
第十一條 凡合於左列情事之一者,予以定期停學:
一、患傳染病經公立醫院診斷認為有礙公共衛生而短期內無法治癒者。
二、心理精神異常經公立醫院診斷,確定情況嚴重者。
三、酗酒、賭博上癮或吸食、施打禁藥者。
四、缺課時數達該學期所修各科上課總時數三分之一者。
五、同性或異性交往行為已違反法律,其情節嚴重者。
六、有重大違規事項經學生事務委員會議決議者。
第十二條 凡合於左列情事之一者,應予退學或開除學籍:
一、定期察看期內再犯記過處分者。
二、在校期間依規定功過相抵後滿三大過者。
三、操行成績未到六十分者。
四、參加校外不良組織或流氓集團者。
五、聚眾要挾師生情節重大者。
六、有集體鬥毆之行為者。
七、行為失檢有損校譽者。
八、持有、販賣、吸食、施打禁藥或毒品無法自拔者。
九、辦理團體福利服務事宜,有貪污行為者。
一0、觸犯刑法經法院判處徒刑確定者(惟過失犯不在此限)。
一一、有重大違規事項經學生事務委員會議決議者。
第十三條 學生行為之獎懲除依照右列標準評定外,並得考量下列因素酌予加重或減輕:
一、年級之高下。
二、動機與目的。
三、態度與手段。
四、行為之影響。
第十四條 學生之獎懲處理程序,依左列規定處理:
一、嘉獎、小功、申誡、小過之獎懲,學校有關的教職員應提供參考資料,由學生事務處會
同導師處理,並由學生事務長核定公布。
二、記大功或大過以上獎懲,應提學生事務委員會議審議通過,並經校長核定,公告公布之
。
三、學生事務委員會審議有關學生重大獎懲時,除通知有關所長、系主任、班級導師及相關
人員列席外,
並得通知學生會代表及當事學生列席,俾其有說明之機會,以維學生之權益。
四、退學及開除學籍,應向教育部報備。
五、學生受記大功或大過以上之獎懲,均應通知其家長或監護人。
第十五條 學生在校期間,功過累積計算,所受之獎懲,後功得以抵前過;但受懲記錄之取
消,得由當事人於每學期開學一個月內申請,並經學生事務委員會通過;退學、開除學籍,
概不得因以前曾受獎勵,要求折抵減免。
第十六條 停學學生復學後,其原有獎懲仍屬有效。
第十七條 學生倘有違犯重大法紀超出本辦法條例以外者,得召開學生事務會議特別處理之
。
第十八條 學生遭受身份改變之懲處,經校長核定後,當事人如有異議,得依本校學生申訴
實施辦法提出申訴。
第十九條 本辦法經學生事務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實施,修訂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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