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Isaac07 (国际工伤艺术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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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声援健康学生 拒绝校园新白色恐怖!
时间Sat Apr 20 16:25:25 2002
※ [本文转录自 CollegeForum 看板]
作者: Isaac07 (国际工伤艺术祭) 看板: CollegeForum
标题: 声援健康学生 拒绝校园新白色恐怖!
时间: Sat Apr 20 16:23:53 2002
声援健康同学
拒绝校园新白色恐怖
在号称民主、自由已经成为社会主流价值的新世纪台湾,在新政府以人权政府自许,教育部
以人本主义标榜的今天,在当年高喊校园民主的学运世代纷纷入主新政府、位居要津之际,
这种事,居然还会发生在台湾的大学校园里,真是令人感到不寒而栗!
事情发生在本月初,台中健康暨管理学院的同学在学生校园刊物《新社会》上,发表了一篇
题为〈
健康的社团发展“不健康”?〉的文章(详附件一)。在这篇文章里头,只不过是说
明课外活动对於大学教育的意义与重要性,并指出校方紧缩社团补助经费将有碍课外活动的
蓬勃发展而已。不料这麽一篇温和恳挚的建言文章发表後,写作此文的同学竟立刻遭到该校
学务处课外活动组组长的「约谈」,约谈过程中「破坏校誉」、「居心不良」等白色恐怖时
代惯用的威吓抹黑用词不绝如缕;此外,该校某系系主任在看到此文後,还公然在课堂上扬
言威胁,说要在校务会议上提案开除该学生云云,并点名班上参与《新社会》编辑的同学,
厉声加以质问;一时之间,本应充满着自由活泼、民主开放风气的大学校园内顿时传言四起
、鹤唳风声,充斥弥漫着一片紧张肃杀的气氛!
更为夸张的是,就在事情发生的同时,该校同学无意间发现校方的奖惩规定竟忽然冒出好几
条滑天下之大稽、荒唐至极的规定。(详见附件二)
第 八 条 凡合於左列情事之一者,记小过:
二二、师长以口头或书面一再通知约谈,仍不应约者。
第 九 条 凡合於左列情事之一者,记大过:
一一、在校外发表不正当文字、言论或电子邮件者。
一二、未经许可擅自发行报刊或故意变更业经审定之报刊内容者。
上述奖惩规定的荒唐之处在於:首先,即便是进入了司法程序,法官或检察官要想「约谈」
、传讯嫌疑犯或相关证人,都必须得先签发传票,屡传不到才可以依法要求拘提,更何况是
不具司法官、检察官身份、更无权发动侦察权的学校老师或行政人员,岂能任意「约谈」学
生?更别提强制学生一定得应约了!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如果任何人以任何手段胁迫或强制
他人接受自己的「约谈」,则是触犯了刑法的「强制」罪,是要接受制裁的。台中健康暨管
理学院校方难道自以为是古代帝王,每个学生都得随传随到吗?这种明显违法的事也敢写上
校规,真是匪夷所思!
其次,根据宪法第十一条,人民有言论、讲学、着作及出版的自由!戒严时代恶名昭彰的言
论预先审查制度早已因违宪而宣告废止,更何况学校行政单位作为单纯的教育行政机构根本
无权审查任何人的言论,而今台中健康暨管理学院的奖惩规定,在没有法源基础下侵害言论
自由权,业已明显违法!
健康校方这种作法,想来当年厉行专制的国府在校园内以校园党部、军训教官等机构封杀言
论,打压异议学生亦不过尔尔,何况今天同学只不过是对校务提出一些建言即横遭如此打压
,真让人愤怒而不解!然而就在不久前,陈总统方亲莅郑南榕殉身处,追述郑君当年「扞卫
百分之百的言论自由」之义举,并宣示新政府扞卫言论自由的决心!对照於健康校方之行径
,难道台中健康暨管理学院手握「免死金牌」,身拥「治外法权」,竟能自外於政府保障人
权的政策宣示,或豁免於我国法律之规范?否则,何以我宪法及各项法律对国民基本人权之
保障在台中健康暨管理学院校内一概无效?
尤其自台中健康暨管理学院爆发此一校园新白色恐怖事件以来,由於校方屡屡约谈,以各种
小动作多所威吓施压,使得受害同学饱受惊吓以及不堪的精神煎熬,且目前正值期中考试期
间,更令受害同学百般痛苦,难以专心应考,处境让人闻之而不忍!
对於台中健康暨管理学院校方打压学生言论自由的这种专制行径,祈愿所有关切校园民主、
爱好自由、人权的朋友们,一齐响应支持健康同学的连署行动,共同唾弃该校校方这种专制
、父权的反民主作风;在此,我们更恳切呼吁台中健康暨管理学院校方,尽速删除所有违宪
、违法、不合时宜的奖惩规定,立刻停止一切对学生的约谈、施压动作,尊重学生包含言论
自由权在内的一切权利!我们沈痛地呼吁台中健康暨管理学院校方:停止打压校园公共讨论
,还给大学校园一个民主的空间!
新社会学生斗阵谨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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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绝校园新白色恐怖 声援台中健康暨管理学院遭校方打压的同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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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社会》电子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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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社会学生斗阵召集人:东海大学台湾文化研究社 锺瀚枢0919-868590 g9014142student.t
hu.edu.tw
附件一:
本文原载於2002年4月《新社会》创刊号
健康的社团发展不「健康」?
台中县雾峰乡台中健康暨管理学院一年级 范轩昂
教育,除了静态死板的教室内上课之外,更需要动态、活泼与多元的实践方式,来探索学生
的潜藏性向,开发学生的各种才能,以促进「全人教育」的发展。而社团教育,正是「全人
教育」中相当重要的一环,也是大学教育是否健全的一项明显指标。
一般而言,参与社团活动,使我们得以认识更多的同学与朋友,学习人际间的沟通、协调与
关怀等互动关系,以及接触课业之外,经由社团所提供的专业知识领域与特殊的生命情境。
担任社团干部,使我们学习会议的民主规范与效率运作、举办社团活动的实务能力,以及经
营发展组织的要领与方法等等,此外,各类社团还含蕴着各不相同的经验与文化,等待同学
们吸收与采掘!
要检视一所大学社团教育的成败,端看该校社团数量的多寡与社团活力的强弱,而决定前述
多寡与强弱的主要原因,决不是学生参与社团的意愿为何,而是校方对社团教育的政策态度
,亦即,校方对社团发展是给予积极支持,还是消极对待?非常遗憾的是,我们发现作为一
所新大学—健康暨管理学院,对於社团教育的政策态度,竟是非常消极对待的!
例如,在校方经费有限的“官方说法”下,摄影社社长只好被迫自掏腰包3200元来为社
员开设摄影专业课程,热音社虽然号称是一个音乐性社团,却因校方不愿补助,为至今却连
一项乐器也无法购置,并且,和摄影社社长一样悲惨的是,热音社社长也得拿出一千多元来
办讲座!而就连社员众多的热舞社,照理应有较充足的社费来支应社团开销,但是,很抱歉
,社长也得“比照办理”地自掏腰包5300元,直排轮社则是5000元!
更人惊讶的是,去年圣诞节由学生会筹办圣诞舞会,主办人极尽全力,动员组织许多人力投
入,并对外募集不少资源赞助,但就在活动前两天,校方公文批下,舞会活动补助经费由1
30000元删到只剩4000元,巧妇难为无米之炊,令健康暨管理学院所有同学万般期
待的圣诞舞会,就此胎死腹中!
倘若,健康暨管理学院校方的社团教育政策仍不改变,那麽,健康暨管理学院的社团发展只
有两种可能,一种是由“好额人”的学生来担任社长兼金主,社团运作才得以维续,然而,
有多少学生有能力有意愿当这样的“凯子”?而再有钱的“凯子”也总有清醒的一天!另一
种是,因经费不足而导致社团活动的质与量降低,社长与社团干部热情消褪,社员分崩离析
,健康的社团发展愈来愈不“健康”,最终难逃倒社一途!
所以,上述的两种可能其实是殊途同归!那就是校方为健康暨管理学院创造出最鲜明的
教育特色╨“社团发展的沙漠”!从此,从健康暨管理学院毕业学生将和军事学校毕业的军
人相同,从不知社团为何物?所谓的“全人教育”,对健康暨管理学院的学生来说,早已提
前「缺」了一大半,沦为“残废”教育哉!
台中健康暨管理学院的学生每年缴交的学费与学杂费是六万多元之高,至少是名列中区各大
专院校前茅,当其它学校学费学杂费远低於健康暨管理学院,而校方对社团发展的支持远高
於健康暨管理学院,那麽,我们还能相信健康暨管理学院所狡称的“经费不足”吗?同学们
,让我们一起勇敢地说出来,请给健康的社团发展一个“健康”的环境!
附件二:
台中健康暨管理学院奖惩办法
第 一条 本校为培养学生高尚品德,树立良好学风,依据教育部八十六年七月十六日台(8
6)参字第八六○八二一六二号﹁教师辅导与管教学生办法﹂之规定订定本办法。
第 二 条 本办法分奖励、惩罚二类,并依照学生操行成绩考核办法增减操行成绩:
一、奖励:略
第 七 条 凡合於左列情事之一者,记申诫:
一、不遵守请假规则情节轻微者。
二、违反宿舍管理规则情节较轻者。
三、不在宿舍规定地点晾晒衣物者。
四、张贴或分发未核准之文件、海报者。
五、熄灯後在宿舍高声谈笑、歌唱、玩弄乐器、音响等妨害安宁者。
六、擅自撕毁或掩盖学校核准之文件、海报或公布栏文书者。
七、点名时,代人应点者。
八、不听师长召唤或不服指挥劝导情节轻微者。
九、在走廊、教室或寝室内打球者。
一○、不正当使用公物或设施者。
一一、男(女)生擅自进入女(男)生宿舍寝室者。
一二、不按规定地点停放车辆者。
一三、骑乘机车(进出校园)未戴安全帽或违反交通秩序及安全者。
一四、不参加各项集会及课外活动者。
一五、担任干部失责情节轻微者。
一六、参加不正当活动情节轻微者。
一七、住宿生无故逾时返校者或不假外宿者。
一八、违反禁烟规定者。
一九、其他相当於记申诫情事者。
第 八 条 凡合於左列情事之一者,记小过:
一、前条所列各项再犯或情节较重大者。
二、扰乱团体秩序情节轻微者。
三、集会、上课或其他团体活动时,故作怪声、哄笑取闹者。
四、欺侮同学或职工情节轻微者。
五、恣意谩骂或作不负责任之批评者。
六、以文字、图书或利用电脑及网路诋毁他人名誉者。
七、恶意攻讦同学制造纠纷者。
八、对师长有不礼貌之言行者。
九、无故不参加学校重要集会者。
一0、进入不正当场所情节轻微者。
一一、言语行为有伤风化者。
一二、违反本国智慧财产权侵犯他人权益,情节轻微者。
一三、不遵守交通秩序、交通安全、屡诫不改者。
一四、未经许可擅留外人住宿者。
一五、利用电子媒体、电子工具、电脑及网路等系统,窃取他人资讯,侵犯他人隐
私权或从事不法行为者,情节轻微者。
一六、管理学校或社团公物未善尽责任致有缺损;公款浮报、挪用、浪费或帐目不清之情事
,情节轻微者。
一七、外宿生未经许可擅自留校住宿者。
一八、擅自在寝室内使用烹饪用电器或接用电线,有安全之虑者。
一九、规避公共服务并影响他人者。
二0、试场犯规情节轻微者。
二一、在校外实习或工读服务不佳有损校誉者。
二二、师长以口头或书面一再通知约谈,仍不应约者。
二三、男(女)生未经核准,私自留宿女(男)生宿舍寝室者。
二四、擅自启用灯光管制开关者。
二五、凡驾驶(骑)汽、机车违反交通规则或无照驾驶、肇事者。
二六、未经核准擅自在校内举办团体活动或集会者。
二七、其他相当於记小过情事者。
第 九 条 凡合於左列情事之一者,记大过:
一、前条所列各项再犯或情节较重大者。
二、树立帮派欺侮同学者。
三、殴打同学或互殴者。
四、不听干部劝导反予殴辱者。
五、造谣中伤妨害他人名誉者。
六、妨害教职员或同学执行公务者。
七、侮辱师长情节轻微者。
八、冒用或伪造文书、证件、印监…者等。
九、不接受教导或惩罚,强词夺理、企图狡辩、态度蛮横者。
一0、扰乱秩序有损校誉者。
一一、在校外发表不正当文字、言论或电子邮件者。
一二、未经许可擅自发行报刊或故意变更业经审定之报刊内容者。
一三、为他人作不实之证明者。
一四、煽动群众扰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者。
一五、考试舞弊者。
一六、酗酒、赌博、注射或使用禁药、毒品者。
一七、窃盗行为者。
一八、蓄意破坏公物者。
一九、挪用公款者。
二0、其他相当於记大过情事者。
第 十 条 凡合於左列情事之一者,予以定期察看:
一、前条所列各项再犯或情节较重大者。
二、具有第九条各款情形之一,其情节较重或经记大过处分仍不知悔改者。
三、累积大过二次及小过二次,仍违犯校规者。
四、违犯校规经学生事务委员会议决议者。
第十一条 凡合於左列情事之一者,予以定期停学:
一、患传染病经公立医院诊断认为有碍公共卫生而短期内无法治癒者。
二、心理精神异常经公立医院诊断,确定情况严重者。
三、酗酒、赌博上瘾或吸食、施打禁药者。
四、缺课时数达该学期所修各科上课总时数三分之一者。
五、同性或异性交往行为已违反法律,其情节严重者。
六、有重大违规事项经学生事务委员会议决议者。
第十二条 凡合於左列情事之一者,应予退学或开除学籍:
一、定期察看期内再犯记过处分者。
二、在校期间依规定功过相抵後满三大过者。
三、操行成绩未到六十分者。
四、参加校外不良组织或流氓集团者。
五、聚众要挟师生情节重大者。
六、有集体斗殴之行为者。
七、行为失检有损校誉者。
八、持有、贩卖、吸食、施打禁药或毒品无法自拔者。
九、办理团体福利服务事宜,有贪污行为者。
一0、触犯刑法经法院判处徒刑确定者(惟过失犯不在此限)。
一一、有重大违规事项经学生事务委员会议决议者。
第十三条 学生行为之奖惩除依照右列标准评定外,并得考量下列因素酌予加重或减轻:
一、年级之高下。
二、动机与目的。
三、态度与手段。
四、行为之影响。
第十四条 学生之奖惩处理程序,依左列规定处理:
一、嘉奖、小功、申诫、小过之奖惩,学校有关的教职员应提供参考资料,由学生事务处会
同导师处理,并由学生事务长核定公布。
二、记大功或大过以上奖惩,应提学生事务委员会议审议通过,并经校长核定,公告公布之
。
三、学生事务委员会审议有关学生重大奖惩时,除通知有关所长、系主任、班级导师及相关
人员列席外,
并得通知学生会代表及当事学生列席,俾其有说明之机会,以维学生之权益。
四、退学及开除学籍,应向教育部报备。
五、学生受记大功或大过以上之奖惩,均应通知其家长或监护人。
第十五条 学生在校期间,功过累积计算,所受之奖惩,後功得以抵前过;但受惩记录之取
消,得由当事人於每学期开学一个月内申请,并经学生事务委员会通过;退学、开除学籍,
概不得因以前曾受奖励,要求折抵减免。
第十六条 停学学生复学後,其原有奖惩仍属有效。
第十七条 学生倘有违犯重大法纪超出本办法条例以外者,得召开学生事务会议特别处理之
。
第十八条 学生遭受身份改变之惩处,经校长核定後,当事人如有异议,得依本校学生申诉
实施办法提出申诉。
第十九条 本办法经学生事务会议通过,陈请校长核定後实施,修订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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