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wasiya (很好讓我當砲灰吧!S)
看板NTUcontinent
標題有關法條的檢討
時間Thu Mar 14 12:00:29 2002
中華民國憲法第十一條規定:「人民有言論、講學、著作及出版之自由。」,在昔日的
集權國家中,人民是不能有著作及出版的自由的,因為執政者擔心一旦人民有了這兩樣
神兵利器,就會有節黨營私的可能,就會透過書籍的出版,形成所謂「輿論」的東西,
而一旦有了出版和言論的自由,政府就不再能為所欲為,原本不用擔心人民會看見會聽
到的事情,現在會全部被放在鏡頭下,被放在筆下一一的檢視無從遁形,這樣好嗎?對
政府來說這樣當然不好,這就代表了他們必須隨時謹慎小心的注意自己的行為,他們不
能控制人民的想法,當你知道教育和言論自由、出版自由是息
息相關的時候,政府就不再能培育出一個個馴服善良的國民,不再能造就出一個個忠心
愛國、拋頭顱灑熱血的好英雄,他們不再能創造出一個又一個的政治神話,對政府來說
,這是大大的不好。
但這對人民來說卻是大大的好,這是人民的神兵力器、是人民的力量可以凝聚的唯
一方法,因為有了言論出版的自由,所以我們能夠有媒體,所以我們有了第四權,我們
可以肆無忌憚的責罵政府,挑他們的毛病,言論及出版的自由對人民來說有多麼的可貴
和值得維護。憲法第二十三條又規定:「以上各條所列之自由舉之自由權利,除為防止
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
律限制之。」讓我們來看看大陸出版品吧!
現行針對大陸出版品的規定是:「大陸地區出版品電影片錄影節目廣播電視節目進入臺
灣地區或在臺灣地區發行銷售製作播映展覽觀摩許可辦法。」此一辦法的授權依據是:
「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簡稱兩岸人民關係條例,依據條例第37條規定:
「大陸地區出版品、電影片、錄影節目及廣播電視節目,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進
入』台灣地區,或在台灣地區發行、製作或播映。」我們不用把問題一下拉得太高,就
惡法亦法的觀點來檢視這條法律究竟有沒有問題,大陸書籍在學術圈,學生中流傳已是
不爭的事實,要在市面上看到大陸書籍的販售也非難事,今依照法律的規定不准進入,
那新聞局是自打耳光,早已存在的事實卻要昧著眼睛說只要展示不販售一切合法,這是
什麼樣的邏輯,我想不通,首先違法的就是新聞局吧!
兩岸人民關係條例制訂於民國81年,新聞局的許可辦法是在82年公布,距今整整十年有
餘,其間國際情勢的發展,兩岸關係的變化,早已是今非昔比,在剛81年剛解嚴的氣氛
下,依據憲法23條制訂相關規定,我們無法苛責太多,然而近日網際網路的發達,要看
到簡體字是如何容易的事情,要說洩露秘密動搖國本,網路的作用絕對大過大陸書籍不
只百倍,更何況是我們看不懂外文的辛苦學子需要中國大而豐富的翻譯著作,這不關意
識型態不關權力,只是單純的學術需要和知識的傳遞,除了保護本土出版社的原因,我
看不出有任何禁止的理由,既然是新政府在兩岸關係的認識上
就應該有新的思維和作法,讓我們再說一次:「讓政治的歸政治,學術的歸學術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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