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wasiya (很好让我当炮灰吧!S)
看板NTUcontinent
标题有关法条的检讨
时间Thu Mar 14 12:00:29 2002
中华民国宪法第十一条规定:「人民有言论、讲学、着作及出版之自由。」,在昔日的
集权国家中,人民是不能有着作及出版的自由的,因为执政者担心一旦人民有了这两样
神兵利器,就会有节党营私的可能,就会透过书籍的出版,形成所谓「舆论」的东西,
而一旦有了出版和言论的自由,政府就不再能为所欲为,原本不用担心人民会看见会听
到的事情,现在会全部被放在镜头下,被放在笔下一一的检视无从遁形,这样好吗?对
政府来说这样当然不好,这就代表了他们必须随时谨慎小心的注意自己的行为,他们不
能控制人民的想法,当你知道教育和言论自由、出版自由是息
息相关的时候,政府就不再能培育出一个个驯服善良的国民,不再能造就出一个个忠心
爱国、抛头颅洒热血的好英雄,他们不再能创造出一个又一个的政治神话,对政府来说
,这是大大的不好。
但这对人民来说却是大大的好,这是人民的神兵力器、是人民的力量可以凝聚的唯
一方法,因为有了言论出版的自由,所以我们能够有媒体,所以我们有了第四权,我们
可以肆无忌惮的责骂政府,挑他们的毛病,言论及出版的自由对人民来说有多麽的可贵
和值得维护。宪法第二十三条又规定:「以上各条所列之自由举之自由权利,除为防止
妨碍他人自由,避免紧急危难,维持社会秩序,或增进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
律限制之。」让我们来看看大陆出版品吧!
现行针对大陆出版品的规定是:「大陆地区出版品电影片录影节目广播电视节目进入台
湾地区或在台湾地区发行销售制作播映展览观摩许可办法。」此一办法的授权依据是:
「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简称两岸人民关系条例,依据条例第37条规定:
「大陆地区出版品、电影片、录影节目及广播电视节目,非经主管机关许可,不得『进
入』台湾地区,或在台湾地区发行、制作或播映。」我们不用把问题一下拉得太高,就
恶法亦法的观点来检视这条法律究竟有没有问题,大陆书籍在学术圈,学生中流传已是
不争的事实,要在市面上看到大陆书籍的贩售也非难事,今依照法律的规定不准进入,
那新闻局是自打耳光,早已存在的事实却要昧着眼睛说只要展示不贩售一切合法,这是
什麽样的逻辑,我想不通,首先违法的就是新闻局吧!
两岸人民关系条例制订於民国81年,新闻局的许可办法是在82年公布,距今整整十年有
余,其间国际情势的发展,两岸关系的变化,早已是今非昔比,在刚81年刚解严的气氛
下,依据宪法23条制订相关规定,我们无法苛责太多,然而近日网际网路的发达,要看
到简体字是如何容易的事情,要说泄露秘密动摇国本,网路的作用绝对大过大陆书籍不
只百倍,更何况是我们看不懂外文的辛苦学子需要中国大而丰富的翻译着作,这不关意
识型态不关权力,只是单纯的学术需要和知识的传递,除了保护本土出版社的原因,我
看不出有任何禁止的理由,既然是新政府在两岸关系的认识上
就应该有新的思维和作法,让我们再说一次:「让政治的归政治,学术的归学术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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