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air (自信是生命的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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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大陸地區出版品電影片錄影節目廣播電視節目進入臺灣地區或在臺灣地뀊時間: Tue Mar 12 03:40:00 2002
第二章 大陸地區出版品之管理
第四條
大陸地區出版品之內容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予許可 進入臺灣地區:
一、 宣揚共產主義或從事統戰者。
二、 妨害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
三、 違反法律強制或禁止規定者。
四、凸顯中共標誌者。但因內容需要,不在此限。
第五條
大陸地區出版品經核驗無前條規定情形且未逾主管機關公告數量者,得許可
進入臺灣地區。但認有疑義者,主管機關得留待審查處理。
前項留待審查處理之大陸地區出版品,主管機關應於三十日內將處理情形函
知所有人或持有人。
第六條
政府機關、大專校院、相關學術機構、團體、大眾傳播機構或學者專家有必
要使用具有第四條各款情形之一之大陸地區出版品者,應專案申請主管機關
許可進入臺灣地區。
第七條
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之大陸地區圖書、有聲出版品,非經合法登記 之業者向
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不得在臺灣地區發行。
第八條
主管機關對於前條之申請認為有第四條各款情形之一者,應不予許可。
第九條
經許可在臺灣地區發行之大陸地區圖書、有聲出版品,應改用正體字發行。
第十條
大陸地區出版品,於許可進入臺灣地區或經許可在臺灣地區發行後,發現
有第四條各款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得撤銷其許可。
第十一條
依第五條及第六條規定許可進入臺灣地區之大陸地區出版品,不得銷售。
違反者,主管機關得廢止其許可。
(資料來源:行政院新聞局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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