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air (自信是生命的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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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大陆地区出版品电影片录影节目广播电视节目进入台湾地区或在台湾地뀊时间: Tue Mar 12 03:40:00 2002
第二章 大陆地区出版品之管理
第四条
大陆地区出版品之内容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予许可 进入台湾地区:
一、 宣扬共产主义或从事统战者。
二、 妨害公共秩序或善良风俗者。
三、 违反法律强制或禁止规定者。
四、凸显中共标志者。但因内容需要,不在此限。
第五条
大陆地区出版品经核验无前条规定情形且未逾主管机关公告数量者,得许可
进入台湾地区。但认有疑义者,主管机关得留待审查处理。
前项留待审查处理之大陆地区出版品,主管机关应於三十日内将处理情形函
知所有人或持有人。
第六条
政府机关、大专校院、相关学术机构、团体、大众传播机构或学者专家有必
要使用具有第四条各款情形之一之大陆地区出版品者,应专案申请主管机关
许可进入台湾地区。
第七条
经许可进入台湾地区之大陆地区图书、有声出版品,非经合法登记 之业者向
主管机关申请许可,不得在台湾地区发行。
第八条
主管机关对於前条之申请认为有第四条各款情形之一者,应不予许可。
第九条
经许可在台湾地区发行之大陆地区图书、有声出版品,应改用正体字发行。
第十条
大陆地区出版品,於许可进入台湾地区或经许可在台湾地区发行後,发现
有第四条各款情形之一者,主管机关得撤销其许可。
第十一条
依第五条及第六条规定许可进入台湾地区之大陆地区出版品,不得销售。
违反者,主管机关得废止其许可。
(资料来源:行政院新闻局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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