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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 題公園溜狗
發信站National Taiwan University (Fri May 10 13:04:01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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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在網路上擷取之知識問題|
當地方公園管理法與動保法牴觸.何者為先?
發問者: YOYO ( 初學者 5 級)
發問時間: 2011-12-16 10:26:43
台南市幾乎不准狗狗進入公園.不撿拾狗大便的主人該罰.但卻苦了我們這些守法的狗主.根據地方公園管理不可以進入.但根據動保法只要有繫繩.撿拾大便.是可以進入的.那麼兩方抵觸.以誰為優先?
最佳解答
a.. 發問者自選
回答者: cyf****** ( 專家 4 級 )
擅長領域: 生活法律 | 公路
回答時間: 2011-12-16 17:59:00
[ 檢舉 ]
就法律的角度解釋,公園管理法並未抵觸動保法。
這問題知識+有類似的問答,但解答似乎有點錯誤。
關於寵物進出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之相關規範,是規定在動保法第20條,其餘29、31、33條只是罰則。
第20條
寵 物出入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應由七歲以上之人伴同,並採取適當防護措施。具攻擊性之寵物出入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應由成年人伴同,並採取適當防護措施。
前項具攻擊性之寵物及其所該採取之防護措施,由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
上面這條的意思是說「假若」寵物進入公共場所
則一定要有七歲以上之人陪伴,且有適當防護措施。
反之,動保法完全沒有任何條文提到,寵物「一定可以」進出所有公共場所或公眾得進出之場所,所以地方自治的公園管理辦法,並沒有抵觸動保法的問題。
動保法第20條的解釋,應該是:
在「允許」寵物進出的公共場所或公眾得進出之場所,在這前提下,這寵物要有七歲以上之人陪伴,並有適當防護措施。
所以動保法第20條其規範,並不是允許寵物進入所有公共場所或公眾得進出之場所。
醫院、百貨公司、餐廳、學校、圖書館、電影院、國家劇院...這些都是公共或公眾得進出場所,若將動保法第20條錯誤解釋成「寵物只要有人帶、有適當防護措施,就可以隨意進出這些場所」,那以上所說的地點,寵物不就全都可以進去,這是不合理的,也不合法律邏輯的。
保護動物已是趨勢,讓寵物有活動空間也是應該的
但個人覺得並不是要求政府開放「所有」的公園、綠地給寵物進入
而是要求規劃適當的場所給寵物即可
例如每個鄉鎮市,規劃一處公園或綠地是開放給寵物進入的
因為畢竟有很多人,尤其是小孩子是怕狗、貓的
在國外也是如此,有些海灘是禁止狗進入戲水
但有些沙灘則會規劃一小區塊,讓狗進去玩
回歸版大的問題,結論是
動保法並非規定有繫繩、撿拾大便,寵物就一定可進入公共場所
所以地方公園管理與動保法並不抵觸
還是需依公園管理辦法規定才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