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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公园溜狗
发信站National Taiwan University (Fri May 10 13:04:01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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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在网路上撷取之知识问题|
当地方公园管理法与动保法抵触.何者为先?
发问者: YOYO ( 初学者 5 级)
发问时间: 2011-12-16 10:26:43
台南市几乎不准狗狗进入公园.不捡拾狗大便的主人该罚.但却苦了我们这些守法的狗主.根据地方公园管理不可以进入.但根据动保法只要有系绳.捡拾大便.是可以进入的.那麽两方抵触.以谁为优先?
最佳解答
a.. 发问者自选
回答者: cyf****** ( 专家 4 级 )
擅长领域: 生活法律 | 公路
回答时间: 2011-12-16 17:59:00
[ 检举 ]
就法律的角度解释,公园管理法并未抵触动保法。
这问题知识+有类似的问答,但解答似乎有点错误。
关於宠物进出公共场所或公众得出入之场所之相关规范,是规定在动保法第20条,其余29、31、33条只是罚则。
第20条
宠 物出入公共场所或公众得出入之场所,应由七岁以上之人伴同,并采取适当防护措施。具攻击性之宠物出入公共场所或公众得出入之场所,应由成年人伴同,并采取适当防护措施。
前项具攻击性之宠物及其所该采取之防护措施,由中央主管机关指定公告之。
上面这条的意思是说「假若」宠物进入公共场所
则一定要有七岁以上之人陪伴,且有适当防护措施。
反之,动保法完全没有任何条文提到,宠物「一定可以」进出所有公共场所或公众得进出之场所,所以地方自治的公园管理办法,并没有抵触动保法的问题。
动保法第20条的解释,应该是:
在「允许」宠物进出的公共场所或公众得进出之场所,在这前提下,这宠物要有七岁以上之人陪伴,并有适当防护措施。
所以动保法第20条其规范,并不是允许宠物进入所有公共场所或公众得进出之场所。
医院、百货公司、餐厅、学校、图书馆、电影院、国家剧院...这些都是公共或公众得进出场所,若将动保法第20条错误解释成「宠物只要有人带、有适当防护措施,就可以随意进出这些场所」,那以上所说的地点,宠物不就全都可以进去,这是不合理的,也不合法律逻辑的。
保护动物已是趋势,让宠物有活动空间也是应该的
但个人觉得并不是要求政府开放「所有」的公园、绿地给宠物进入
而是要求规划适当的场所给宠物即可
例如每个乡镇市,规划一处公园或绿地是开放给宠物进入的
因为毕竟有很多人,尤其是小孩子是怕狗、猫的
在国外也是如此,有些海滩是禁止狗进入戏水
但有些沙滩则会规划一小区块,让狗进去玩
回归版大的问题,结论是
动保法并非规定有系绳、捡拾大便,宠物就一定可进入公共场所
所以地方公园管理与动保法并不抵触
还是需依公园管理办法规定才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