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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 題Re: 公館捷運站外的腳踏車違規問題
發信站台大計中椰林風情站 (Wed Dec 24 18:21:34 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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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wci (學習長大成熟) 提到:
> 你口口聲聲說違法違法,我來告訴你 相關的法規如何規範,
> 腳踏車沒有相關規範,但是對於汽機車的規範規範的清清楚楚。
> 依據:道路交通違規車輛移置保管及處理辦法
> 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二十日 公(發)布
> 第四條
> 汽車駕駛人違規停車,有本條例第五十六條第一項情形,
> 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應責令其將車移置適當處所;
> 如汽車駕駛人不予移置或不在車內時,得逕行移置保管。
> ^^^^^^^^^^^^^^^^^^^^^^^^^^^
> 如果你不懂逕行這兩個字的意思,麻煩請去查辭典。
> 另外 第五十六條也同時列給你:
> 第五十六條
> 汽車駕駛人停車時,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二百元以下罰鍰:
> 一、在禁止臨時停車處所停車者。
> ^^^^^^^^^^^^^^^^^^^^^^^^^^^^^^^^^^^
> 二、在彎道、陡坡、狹路或道路修理地段停車者。
> 三、在機場、車站、碼頭、學校、娛樂、展覽、競技、市場或其他公共場所出、
> 入口或消防栓之前停車者。
> 四、在設有禁止停車標誌、標線之處所停車者。
> 五、在顯有妨礙他車通行處所停車者。
> 六、不依順行方向,或不緊靠道路右側,或併排停車,或單行道不緊靠路邊停車者。
> 七、於路邊劃有停放車輛線之處所停車營業者。
> 八、自用汽車在營業汽車招呼站停車者。
> 九、停車時間、位置、方式、車種不依規定者。
> 十、於身心障礙專用停車位違規停車者。
> 十一、在道路收費停車處所停車,不依規定繳費者。
> 前項情形,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
> 應責令汽車駕駛人將車移置適當處所;如汽車駕駛人不予移置或不在車內時,
> ^^^^^^^^^^^^^^^^^^^^^^^^^^^^^^^^^^^^^^^^^^^^^^^^^^^^^^^^^^^^^^^^^^^^^^
> 得由該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為之,或得於舉發其違規後,
> ^^^^^^^^^^^^^^^^^^^^^^^^^^^^^^^^^^^^^^^^^^^^^^^^^^^^^^^^^^^^^^^^^^^^^^^
> 使用民間拖吊車拖離之,並收取移置費。
> ^^^^^^^^^^^^^^^^^^^^^^^^^^^^^^^^^^^^
> 沒拖走叫你同學付錢就對你同學算仁至義盡了。
你基本上法律找的到的,不外就是拖吊和罰鍰,
並不會有以破壞的方式處理吧!即然您對法律很了解,
就應該知道校方的處理方式犯什麼法吧! ^^
> 第一項第十款應以最高額處罰之,第十一款及第二項之欠費追繳之。
> 如果你真的還是不懂或對於主管機關單位還是有疑義的話,
> 我強烈建議你去申訴或是告官。
> 不過我敢保證,到最後丟臉且敗訴的絕對是你跟你同學。
> 如果你會贏的話,那麼中華民國就真的沒有法律了。
謝謝你的台舉,輸贏對我沒有任何意義,我只想傳達我的見言,
至於校方是否會改善,這就不是我能決定的了。
你住研一舍吧!離公館站很近,不妨出去看一下現在是否還有腳踏車
用大鎖鎖在固定物上呢?當然是有的,而且一個比一個大,想剪都剪
不斷的大鎖。剪鎖的問題解決了嗎?沒有!違規問題改善了嗎?沒有
!
恕不再回文了,因為實在也很花時間,改天我自己去總務處走一趟就
是,至於校方聽或不聽,那就是校方的事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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